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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公開發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股份轉換涉及私募股份所有權移轉之規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30004704號
一、 公開發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與曾辦理私募股票之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而受讓他公司私募股份者,該等私募股份由他公司原股東移轉至受讓股份之公開發行公司,係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範疇。
二、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轉換契約中載明係採募集發行或私募新股之方式,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且應擇一為之。 (資料來源:20041005 證期局) ◎問:有關首次辦理公開發行後,有關核准函中應行申報事項為何? 答:首次辦理公開發行經證期局核准後,證期局將寄發申報生效函與公司,其要求申報事項作業說明如下:
(一)於文到三十日內將修正後之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正本上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
1.請先至「台灣網路認證公司」申請電子憑證,申請網址為:http://www.taica.com.tw於進入網站後,點選「檔案下載」之「網路申報作業」之「電子憑證申請書」申請,直接至該公司申請可立即取得「網路金鑰」磁片,如採郵寄方式約需三天才可取得,請注意!「網路金鑰」於「內控制度」中視同公司印鑑,請妥為保管。
2.向證期局或證交所詢問公司之「普通股股票代號」。
3.請將申請時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有關「(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申報用稿本)」字句刪除,並檢查其餘內容有無調整修改之必要,於修改完成後,將修正後之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正本上傳至:http://sii.tse.com.tw(公開資訊關測站)
4.製作公開發行公司書面之正本,供投資人查閱即可,無須再製作正本交付各單位(「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未說明正本需檢送各單位,故無須檢送)。
(二)依證交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董事、監察人及百分之十以上股東股權成數及異動事項申報:
1.事後申報-優先輸入-每月5日起至15日止,不管有沒有異動一定要申報
A.請至公開資訊關測站,點選「內部人事後申報作業」之「公司基本資料上傳作業」之「申報資料上傳」,依畫面指示上傳。
B.請至公開資訊關測站,點選「內部人事後申報作業」之「內部人持股異動資料上傳作業」之「申報資料上傳」,依畫面指示上傳。
C.應申報持股情形人員包括:董事、監察人、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法人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會計主管、財務主管及上述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需申報。
D.內部人「身份別」編碼規定如下:
a.身份別長度六位,文數字。 其中第一位為文字代表如下:
A-董事長 B-副董事長 C-常務董事 D-董事 E-監察人 F-常駐監察
G-總經理 H-副總經理 I, M-經理 J-協理 K-副理 L-大股東 Z-其他 N-獨立董事 P-獨立監察人
b.第二位至第五位為0001~9999數字。表示職務之席次, 同一職務有數席時,依序由0001起,0002,0003,….9999填。不同職務時須重新由0001填起
c.第六位為0~9數字。
0:本人 如.自然人.法人當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大股東,則該”自然人”、”法人”即為”本人”。
1~9:關係人
1-法人代表人 2-本人之配偶 3-本人之未成年子女 4-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5-法人代表人之配偶 6-法人代表人之未成年子女 7-法人代表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8- 信託部 9-其他
d.身分別不得重覆或空白,除非同一身份別有解任及新任之情形或身分別第六碼為"3","4","6","7"者。
2.事前申報-於取得證交稅單當日17:30前申報-如無內部人移轉股票則無須申報
A.請至公開資訊關測站,點選「內部人事前申報作業」之「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與特定人申報」,依畫面指示上傳。
B.請一定要內部人移轉前事先繳交「證交稅」,再依「證交稅單」內容辦理股票過戶,「證交稅單」上所列示之交易日期為「預定交易日」,實際交易日以股務機構辦理過戶之日期為主,只要當日17:30前輸入公開資訊關測站,即不會有逾期申報情形。
(三)請依照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向本會辦理單獨或共同取得百分之十以上股權之初次取得或變動事項申報:
(四)請將「公司基本資料表」上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開資訊關測站),表內項目如有變動,並請立即更新:
1.請至公開資訊關測站,點選「公司基本資料」之「公司基本資料」之「書面申報」,按「送出資料」鍵後,即可依表格輸入。
2.輸入完成後,回上一頁,選擇「書面資料確認」,依畫面指示完成確認。 (資料來源:20041005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未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之處理 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十月一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如逾十月三十一日仍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申報,除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或經查明當年度一至六月無營業額者外,稅務機關即就納稅義務人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十五日內自行向金融機構繳納。 (資料來源:20041005 賦稅署) ◎營利事業於商品或原料報廢時,要注意那些事項,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無法久存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而報廢者,除上市、上櫃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始准認定。
該局日前於查核某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申報原料報廢損失一百八十餘萬元,經查核因該原料購入已久,規格已不符現今生產產品所需而予以廢棄,惟公司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報備,致申報之原料報廢損失遭到剔除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四十餘萬元。
國稅局呼籲各營利事業,如有商品或原料等報廢時,應記得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依據前述規定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41005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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