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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說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實現之兌換損失及將帳列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轉為長期投資認列之跌價損失,不得列為計算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將該年度因匯率調整產生帳面差額之未實現兌換損失及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轉為長期投資認列之跌價損失列入未分配盈餘計算之減項,乃依法調增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二規定論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認列之兌換損失,如尚未實現,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得列計損失亦不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另外,短期投資轉列長期投資或長期投資轉列短期投資於轉換時,雖依財務會計準則規定,帳上立即認列已實現跌價損失,惟非屬短期投資備抵跌價損失且該有價證券尚未出售,在稅務處理上屬尚未實現損失,於出售時始予認列,此差異係屬時間差異,亦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資料來源:20040705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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