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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5/05

內  容  索  引: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認列之酬勞成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核實以薪資支出列支

◎何謂「無謀生能力」?

◎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有何好處

精  采  內  容: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認列之酬勞成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核實以薪資支出列支

財政部近日核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發放對象為本公司員工者,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及九十二年八月四日發布「員工認股權證之會計處理」函釋之規定,採用公平價值法或內含價值法計算及於各年度認列之酬勞成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規定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至員工因未符合認股權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致公司沒收其所授與之認股權,或員工既得認股權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之薪資支出,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收益課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放對象,包括發行公司本身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有關公司授與國內外子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產生之費用,因該員工尚非公司之員工,其費用非屬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依據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20040505 賦稅署)

◎何謂「無謀生能力」?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到納稅人查詢有關個人申報扶養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謀生能力」且受其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及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等,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始符合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特提出說明如下: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六十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開始辦理結算申報,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合於前述規定之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及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時,須檢齊相關證明文件送稽徵機關,俾憑核認減除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資料來源:20040505 賦稅署)

◎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有何好處

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可扣減查定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上述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並依規定於一、四、七、十月之五日前申報者,可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該局並強調未依上開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要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如三聯式統一發票,更別忘了要在四月五日前申報本年第一季(一至三月)之進項憑證,以扣減查定稅額,您的權益,別讓它睡著了!
(資料來源:20040505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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