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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完畢後主動向被收購公司申報所取得之股數 一、華僑及外國人得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開收購上市(櫃)公司和興櫃股票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二、前揭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如屬法定外資投資比例上限者,華僑及外國人參與公開收購除應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配合辦理:
(一)收購人應在公開收購日前三個營業日內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確認擬認購股份加計當時全體外資已持有該公司股份,未逾法定投資比例上限,並經前揭機構將擬收購股份納入控管後,始得為之。
(二)收購人如須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向本會申報及公告始得為公開收購者,其申報與公告日應於依前開規定確認擬收購股份未逾法定投資比例上限後及公開收購日(含)前辦理。
(三)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完畢後三個營業日內,主動向被收購公司申報所取得之股數。
三、本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八第0920000783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資料來源:20040305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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