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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06/05

內  容  索  引:

◎訂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訂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精  采  內  容:

◎訂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定期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告,本會前已依據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分別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俾供作為一般證券發行人及證券商編製財務報告之遵循依據。

鑒於我國自從開放商業銀行設立以來,公開發行銀行之家數已明顯增加,而銀行所經營之業務與一般商業或製造業迥然不同,因此「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定之會計科目與財務報告之編製方法,銀行無法完全據以遵循適用。為對各銀行編製財務報表之方法有一合理之規範,使其財務報告格式與內容更具一致性,以利投資人分析比較及進行投資決策,爰訂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稱本準則),本準則除針對銀行特有之會計科目與財務報表編製方法予以規定外,並配合一般公認會計準則以及國際間銀行業資訊揭露之相關規範,要求銀行應於財務報告揭露其財務、業務與風險管理之相關資訊,以提昇公開發行銀行之資訊透明度,並有助於促進金融業市場機能之運作。

本準則共分十二章三十二條,重點臚列如下:

一、 明定本準則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 明定本準則之適用對象及本準則未規範事項應適用之法規。(第二條)

三、 明定公開發行銀行應訂定會計制度及其內容。(第三條)

四、 明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之編製方式及簽章。(第四條)

五、 明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附註應加註釋之事項。(第六條)

六、 明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附註應加註釋之重大期後事項。(第七條)

七、 明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之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八、 明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第十二條)

九、 明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股東權益變動表組成項目及表達方式。(第十三條)

十、 明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現金流量表之編製及表達。(第十四條)

十一、明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重大交易資訊應行揭露事項。(第十五條)

十二、明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第十七條)

十三、明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預測之編製、表達、更新或更正,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十四、明定公開發行銀行其他揭露事項包含之內容。(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

十五、明定公開發行銀行編製期中財務報告之相關規範。(第二十七條)

十六、明定公開發行銀行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之編製與表達,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

十七、明定會計原則變動與會計估計變動之處理規定。(第三十條)

十八、明定財務報告及其相關附件除申報主管機關外,應抄送相關單位供公眾閱覽。(第三十一條)

十九、明定本準則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
(資料來源:20030605 證期會)

◎訂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依證券交易法三十六條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定期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告,本會前已依據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分別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俾供作為一般證券發行人及證券商編製財務報告之遵循依據。

鑑於票券金融公司所營業務與一般行業迥異,因此無法完全依據上列編製準則據以編製財務報告。為使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格式及內容更具一致性,以利投資人分析比較及進行投資決策,爰訂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稱本準則),本準則除針對票券金融業特有之會計科目與財務報表編製方法予以規定,並要求揭露其財務、業務與風險管理之相關資訊,以提昇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之資訊透明度及促進金融業市場機能之運作。

本準則共分十二章三十一條,重點臚列如下:

一、明定本準則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本準則之適用對象及本準則未規範事項應適用之法規。(第二條)。

三、明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訂定會計制度及其內容。(第三條)。

四、明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方式及簽章(第四條)。

五、明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附註應加註釋之事項。(第六條)。

六、明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附註應加註釋之重大期後事項。(第七條)。

七、明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之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第八條至第十條)。

八、明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第十一條)。

九、明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股東權益變動表組成項目及表達方式。(第十二條)。

十、明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現金流量表之編製及表達。(第十三條)。

十一、明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重大交易資訊應行揭露事項。(第十四條)。

十二、明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第十六條)。

十三、明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預測之編製、表達、更新或更正,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十四、明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其他揭露事項包含之內容。(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

十五、明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之相關規範。(第二十六條)。

十六、明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之編製與表達,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

十七、明定會計原則變動與會計估計變動之處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十八、明定財務報告及其相關附件除申報主管機關外,應抄送相關單位供公眾閱覽(第三十條)。

十九、明定本準則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條)。
(資料來源:20030605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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