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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 其相關規範: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其為全體委任人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市值,不得超過各該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有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但報經本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從事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不得投資於下列各款之有價證券:
(一)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二)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三)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s Index)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四)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三、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並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交易之股票、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ETFs,Exchange Traded Funds)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二)經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史丹普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或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 Ltd.)評等為A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資料來源:20021205 證期會) ◎檢舉漏開統一發票下月起由國稅局受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稽徵業務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由國稅局收回自行辦理,為了使您檢舉營業人逃漏稅案件儘快處理,關於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案,請直接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勿再向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處長信箱及該處檢舉信箱、電話提出檢舉,以減少公文層轉虛耗時日。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再次叮嚀您消費別忘記索取發票,如遇有銷貨未開立發票的營業人,請記得將其營業地址、名稱、未開立發票事實(日期、購買品名、金額)告訴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二號),該局檢舉電話專線:(0二)二三七五六一五九、二三七五六一六0、電子檢舉信箱:taxp@ntat.gov.tw,如果有需要,也可攜帶相關事證親自到該局審三科(五樓)提出檢舉。 (資料來源:20021205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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