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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9/05

內  容  索  引:

◎無償出借資產仍應設算銷售額繳稅

◎規定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對象如包括海外外籍員工,則其海外子公司得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開立境外僑外法人投資專戶

精  采  內  容:

◎無償出借資產仍應設算銷售額繳稅

營業人將房屋及土地無償借予他人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應視為銷售勞務,依當地之租金水準設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指出:本市某營業人於八十七、八十八年間將坐落在桃園的房屋及土地無償借予其關係企業使用,未依規定於出借期間設算銷售額並報繳營業稅,經該處審理核定應補徵該營業人所漏稅額外,並應按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處漏稅罰。該營業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雖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罰鍰部分判決撤銷,著由該處另為處分,但經該處再行審理結果,認為本案既然應視為銷售勞務,則營業人有漏稅行為時,自仍應依法處罰。
(資料來源:20020905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規定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對象如包括海外外籍員工,則其海外子公司得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開立境外僑外法人投資專戶

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對象如包括海外外籍員工,則其海外子公司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以為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名義,以一般僑外法人之資格,檢具相關書件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開立境外僑外法人投資專戶(得以海外子公司別、發行年份別及發行次數別等分別開立之)。該專戶之投資額度為五千萬美元。

二、前項投資專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一) 投資專戶僅限於海外外籍員工執行認股權相關之匯款,及取得股票相關權利之行使時專用;且該投資專戶僅准賣出海外外籍員工行使認股權利取得之股票,不能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二) 投資專戶內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東表決權行使部分,應比照目前境外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方式,由海外子公司外籍員工授權海外子公司指定之國內代理人出席,並依保管契約之約定行使表決權。

(三) 外籍員工行使認股權後,上市(櫃)公司應以投資專戶名義發予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並交付投資專戶,且依相關股務處理規定辦理公司股東名簿登記等有關事宜。

(四) 投資專戶所衍生配股、配息或認購股份之權益,海外外籍員工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三、上市(櫃)公司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海外子公司外籍員工時,應於所訂相關契約中敘明彼此之權利與義務事項,包括:

(一) 海外外籍員工得選擇前揭方式執行認股權利並處分所取得股票,惟如不願採行該方式辦理者,嗣該等外籍員工行使權利及處分股票時,應依「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個別外籍員工以一般境外自然人身分申請開立投資專戶方式辦理。

(二) 海外外籍員工選擇前揭方式辦理時,執行認股權利並處分所取得股票之程序,以及上市(櫃)公司、海外子公司與海外外籍員工間,涉及投資專戶運作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四、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海外子公司外籍員工,惟該公司不願採行前揭方式辦理者,嗣其海外外籍員工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權利及處分所取得之股票時,應依「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個別海外外籍員工以一般境外自然人身分申請開立投資專戶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20020905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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