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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8/05

內  容  索  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函釋企業分割、合併發行新股相關會計處理問題

◎臺灣證券交易所函報修正「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之附件「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書」內容乙案,本會八月一日准予備查。

◎營利事業向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且非經常買賣商品的個人購買商品時,應向國稅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

精  采  內  容: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函釋企業分割、合併發行新股相關會計處理問題

配合公司法之修正及企業併購法之發布實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業針對經濟部所提企業分割、合併發行新股相關會計處理問題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以(九十一)基秘字第二○四號函釋略為:

一、企業受讓他公司分割之資產淨值而發行新股所貸記之資本公積,其性質類似「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

二、金融機構股份轉換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於轉換時所貸記之資本公積,其性質類似「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三、子公司出售母公司股票,母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所認列之「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其性質視同母公司出售庫藏股所產生之資本公積。
(資料來源:20020805 證期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函報修正「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之附件「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書」內容乙案,本會八月一日准予備查。

 本次修正係因一般海外發行公司對於應加送半年度財務報告之作業時間不易配合,爰修正為審查期間跨越會計年度七個月以後者,應加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上半年度財務報告。
(資料來源:20020805 證期會)

◎營利事業向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且非經常買賣商品的個人購買商品時,應向國稅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

營利事業向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且非經常買賣商品的個人購買商品時,應向國稅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此與直接向自力耕作農林漁牧者購買農漁牧產物時所開立的收據不同,請納稅義務人留意。
由於自力耕作農林漁牧者開立之出售農漁牧產物收據的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而一時貿易所得係按銷售人銷售金額百分之六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倘若個人偶而向自力耕作農林漁牧直接生產者購買農漁牧產物,再銷售予營利事業,則該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該個人的一時貿易所得資料。
南區國稅局另表示,個人如經常向自力耕作農林漁牧直接生產者購買農漁牧產物,再銷售予營利事業,則該行為係屬營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營利事業如向其購買農漁牧產物,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做為記帳憑證始為適法,不得再開立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20020805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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