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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尚不得投資私募之有價證券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尚不得投資私募之有價證券。 (資料來源:20020605 證期會) ◎修訂核發證券商申請股票轉上市、櫃檯買賣及興櫃股票同意函之審查標準 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轉申請上市審查準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之規定,證券商申請其股票轉上市、櫃檯買賣及興櫃股票者,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函。
基於金融控股公司法實施後,對於證券市場形成新的競爭環境,且鑑於積極推動興櫃股票市場,並提升證券商籌集資金便利性,以有助證券商大型化、國際化之營運發展及強化經營體質,並參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意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增修訂其核發證券商申請股票轉上市、櫃檯買賣及興櫃股票同意函之審查標準,並自本(九十一)年起實施,符合下列審查標準者得向該會申請核發同意函。
一、增訂核發已上櫃綜合證券商股票轉上市同意函之審查標準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淨值達三十億元、申請時(含)前六個月資本適足率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以及最近三年未曾受該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處分。
二、修正核發證券商(含專業經紀商)股票上櫃同意函之審查標準為:(一)設立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二)如為綜合證券商(經營證券經紀、自營、承銷三種業務)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淨值達十億元;如非綜合證券商之最近一會計年度淨值達六億元、(三)申請時(含)前六個月資本適足率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四)獲利能力穩定性、(五)最近三年未曾受該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處分、以及(六)最近三年內部控制無重大缺失或異常之情事。
三、增訂核發證券商(含專業經紀商)股票為興櫃股票同意函之審查標準為:設立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申請時(含)前六個月資本適足率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最近三年未曾受該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處分、以及最近三年內部控制無重大缺失或異常之情事。
又證券商申請並取得該會所核發之同意函,僅係證券商申請其股票轉上市、櫃檯買賣及興櫃股票書件之一,其申請股票轉上市、櫃檯買賣及興櫃股票者,仍應符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轉申請上市審查準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等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20020605 證期會) ◎獸醫經營專業性勞務以外之商品服務者,應課徵營業稅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連續有檢舉人檢舉部分獸醫(院)兼營或附設犬美容、犬旅社或販售犬用品等非其執行業務之專業性勞務範圍者,而有未辦理營業登記,未開立統一發票,涉有逃漏稅捐之嫌疑,請該處查辦,以維護租稅之公平。
該處表示依財政部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一五四0九號函規定獸醫經營非屬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該處呼籲有上開情事之獸醫(院),如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請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可免予逃漏稅之處罰。 (資料來源:20020605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周休二天申報繳納營業稅有訣竅 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星期六是按月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申報九十一年五月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及繳稅截止的最後一天,因適逢週休二日,申報繳納期限可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十七日星期一。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二千元。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很多營業人習慣於截止日隔一天才申報或繳稅,因為還沒有超過二天,通常不會加徵滯報金或滯納金,其實截止日為非假日而且是星期一、二、三、四,晚一天申報或繳稅,才不會被罰;如果截止日為非假日而且是星期五,照平時的習慣晚一天才申報繳納,將得不償失,因為次日為週休二日,銀行不營業,稅捐處也不上班,至隔週星期一才能申報繳稅,已經超過二天了,就要開始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這種情形最好是提早申報繳納,以免受罰。
究竟什麼情形才可以順延申報繳稅而免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稅捐處告訴您一個秘訣,申報繳稅截止日當天為假日或週休二日,申報繳納期限才可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滯報金或滯納金的起算日也隨之順延。假如截止日當天非假日,就是申報繳納期限的最後一天,逾期申報或繳納是由截止日的次日起算,即使次日為假日或週休二日,銀行不營業,逾期天數仍然照算。營業人只要稍加留意,把握申報及繳納的最後期限,就可省下一筆錢。 (資料來源:20020605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修正發布﹃八十八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公式﹂及﹁原獎勵投資條例第六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公式﹄ 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四九六號解釋,財政部修正發布﹃八十八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公式﹂及﹁原獎勵投資條例第六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公式﹄。
財政部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九六號解釋規定,計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額時,非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損失部分不宜逕依原公式規定相減,而應探究各該收入、損失之內容性質與免稅產品或勞務有無關聯,如與免稅產品或勞務無關者,不應併計入免稅所得中,如與免稅產品或勞務有關者,應進一步區分可否直接合理明確定其歸屬。倘可直接合理明確定其歸屬者,應據以定其歸屬,如難以區分時,則依免稅產品銷貨(業務)收入與應稅產品銷貨(業務)收入之比例予以推估,始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因此,此次修正五年免稅計算公式,即為配合上述司法院解釋,將原免稅所得計算公式【全年所得額-免納或停徵所得稅之所得額-(非營業收入-非營業損失)=免稅所得額】部分,修正為【全年所得額-免納或停徵所得稅之所得額-與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產品(勞務)無關之(非營業收入-非營業損失)=免稅所得額】。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為明確界定上述﹁與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產品(勞務)無關之非營業收入(損失)﹂之內容,特別於公式內,以註釋方式作以下之說明:
1.非營業收入或非營業損失中,如有應歸屬於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者,應先依照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轉列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並據以計算免稅所得適用之相關收入比率及委外加工比率。
2.非營業損益須按科目別逐筆依其內容性質區分與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產品(勞務)有無關聯。如屬無關聯者,應自免稅所得中減除或加回。
另外,公司如其帳冊簿據設置完備,且其銷貨額、銷貨成本及毛利獨立計算,並嚴格合理分攤管理費用及與免稅所得有關之非營業損益而按帳載情形核實認定其免稅所得者,其有關非營業損益之認定,亦比照上述司法院解釋意旨修正。
財政部特別提醒,此次﹁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公式﹂及﹁原獎勵投資條例第六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公式﹂已作相當幅度之修正,公司於適用該免稅規定時,應特別留意上開法規修正情形,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20020605 賦稅署) ◎憑單自行印製採媒體申報者可申請補助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或營利事業單位(以下稱申報單位),因自行印製九十年度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並採用媒體申報且符合規定者,請於五月底前依規定申請補助費。
該局表示,申報單位於辦理九十年度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時,如係自行印製憑單並採用媒體申報者,請於九十一年五月底前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樣張乙份及經該局稽徵所加蓋收件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影本或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影本,逕向所轄稽徵所辦理核發補助費(每份補貼成本新台幣0•3元)。不過,該局特別指出,如未依規定格式印製或逾期提出申請者,該局將不予核發補助費。 (資料來源:20020605 賦稅署) ◎採用網路申報,會簽報告延期提出免再申請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會計師對查核簽證案件踴躍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財政部最近發布新的解釋,說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採用網際網路方式辦理申報者,以前有關查核簽證報告書可以在六月三十日前併同其他附件寄交所在地稽徵所之規定,已免除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之手續。
該局表示,財政部原來規定,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同一家營利事業以二件計算),如每一年度代理案件在十件以上,其查核簽證報告書,因打字、校對、裝訂費時,而無法在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者,除仍應如期提出申報書並繳納稅款外,簽證報告書得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向所轄稽徵所申請核准延至六月三十日前提出。財政部為了鼓勵以網際網路申報,日前作成新規定,採網際網路申報之案件,免除申請延期之手續,不過其他應辦事項或非採網際網路方式申報者,仍應照原規定辦理。
該局又表示,會計師申請延期提出簽證報告書時,應將延期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之案件列冊併送稽徵機關;且延期提出申請之件數,以不超過其代理案件之二分之一為限,並請在查核簽證報告書封面加註「查核簽證報告書於六月三十日以前補送」字樣。
國稅局特別呼籲,請會計師提早以網際網路申報,以避免網路塞車。 (資料來源:20020605 賦稅署) ◎核釋八十九年度及以前年度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轉列保留盈餘之相關課稅疑義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公司法修正,解決八十九年度及以前年度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經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轉列保留盈餘之相關課稅疑義,業已規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八十九年度以前處分資產溢價收入累計之資本公積,經股東會或全體股東依經濟部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經商字第0九一0二0五0二00號令規定,同意轉列為保留盈餘者,其屬八十七年度至八十九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部分轉列之盈餘,無須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屬八十六年度及以前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部分,如於轉列保留盈餘後,其截至八十六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超過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限額時,得免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
二、上述八十七年度至八十九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之資本公積,既經依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轉列為保留盈餘,嗣後營利事業於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該比率之分母自應含括該轉列之盈餘。營利事業如以該轉列之盈餘進行分配,應依同法條規定計算各股東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併同分配予股東,並應依同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財政部指出,因公司法修正案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布施行,其中第二百三十八條有關資本公積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一律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中處分資產溢價部分,因依修正後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僅能用以彌補虧損,不能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作為增資配股之用,為避免影響業者資金之運用,經濟部乃規定八十九年度以前累積之處分資產溢價,得由公司自行決定保留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惟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且所有數額應採同一方式且一次處理。為配合上述規定,該部乃作成前述解釋,以便徵納雙方遵循。 (資料來源:20020605 賦稅署) ◎購買已稅壓縮機,製造為非應稅貨物之退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廠商購買已課徵貨物稅之冷媒壓縮機,製造成非應稅貨物〈如蒸餾水機、冷凍式壓縮空氣乾燥機、恆溫恆濕機(室)、冷熱衝擊試驗機等〉,申請退稅者,可於該貨物出廠前檢具該冷媒壓縮機完稅之有關證明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台北市及高雄市係於國稅局總局審查三科,臺灣省係各縣市國稅局分局)申請派員到廠查核,經查核屬實,憑其核發非用於冷暖氣之證明文件,連同完稅照或繳稅之憑證,向原課徵貨物稅之機關(國產貨物係產製廠商所在地之各地區國稅局,進口貨物係進口地關稅局)辦理退稅。
該局呼籲有關廠商,申請退稅,務必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延誤時效,影響權益。 (資料來源:20020605 賦稅署) ◎營所稅損益計算項目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據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第九款規定,得減除之當年度損益計算項目,因超越規定之列支標準,未准列支,而具有合法憑證或能提出正當理由者。所稱損益計算項目係包括:(一)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二)旅費。(三)交際費。(四)損贈。(五)乘人小客車折舊。(六)職工福利。(七)利息支出。(八)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九)原、物料超耗等九項。
國稅局於審查八十八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在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項時,常將當年度未取具合法憑證而未准列支之金額,也列入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項次十二「因超越規定之列支標準未准列支,而具有合法憑證者」之欄位內,致遭核減而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在計算該項減除項目金額時,應查明確係「超越規定之列支標準未准列支」且「具有合法憑證或能提出正當理由」者,始得填列於營利事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七及第八頁之「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及第一頁第六十六欄位內,並於次年再將六十六欄位所列金額填報於未分配盈餘申請書十二項次內,以免申報錯誤,造成補稅之困擾。 (資料來源:20020605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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