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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3/05

內  容  索  引:

◎多層次傳銷人應如何課稅

◎華僑身分等之贈與稅應於何時何地辦理申報?

◎售屋未能舉證虧損,須課所得稅

◎夫妻當年度結婚、分居、離婚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規定

精  采  內  容:

◎多層次傳銷人應如何課稅

多層次傳銷人應如何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至全年進貨金額超過五萬元者,其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應申報營利所得,參加人除可提供憑證核實申報外,亦得依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計算全部銷售額,按一時貿易之純益率百分之六,計算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除前述之營利所得外,另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乃屬佣金收入,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規定,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為所得額;而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則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資料來源:20020305 賦稅署)

◎華僑身分等之贈與稅應於何時何地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其本人具有華僑身分,需常往返僑居地與台灣間,且平均每年居住本市約八個多月,預備將財產送給其表弟媳婦,應於何時由誰向什麼地方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指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的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他人者,贈與人在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國稅局又表示,贈與人向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詳細說明如下:
一、 戶籍在台灣省省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在台灣省其餘地區者,向當地鄉鎮市公所或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二、 戶籍在台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申報。
國稅局又說,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指不符合前述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規定者)的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一律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國稅局呼籲,戶籍設在高雄市之贈與人請直接向高雄市國稅局總局(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一四八號二樓)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20020305 賦稅署)

◎售屋未能舉證虧損,須課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近年房地產不景氣,不過個人出售房屋,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未申報售屋所得,或未能提供符合規定的買進賣出證明文件者,都要依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課所得稅。
  該局指出,納稅人出售房屋,必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由於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土地買賣免課所得稅,因此,如買賣契約沒有區分土地和房屋的價格時,可以提示買進和賣出該房地的買賣契約書,依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分別依比例計算出房屋賣出與買進之差額,作為財產交易所得。如買進及賣出契約書均已區分土地和房屋的價格時,則以房屋實際賣出價格減除買進價格,及買入該屋後所支付之其他一切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屬虧損,除免課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外,並可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如納稅人未能提示實際交易契約,則應前述財政部公布之標準核計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20020305 賦稅署)

◎夫妻當年度結婚、分居、離婚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改為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有關夫妻當年度結婚、分居、離婚等應否合併申報?或另有其他規定?該局特別予以說明如下:
一、 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配偶於申報年度中有所得者,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申報或二人合併申報兩種方式中,最有利之一種申報。
二、 婚姻關係存續中,除第一點情形之外,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應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合併申報課稅。否則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補稅處罰。
三、 夫妻分居者,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
四、 夫妻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僅一方據實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單獨申報,不論有無填寫業已分居字樣,均以未辦結算申報一方為違章主體,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20020305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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