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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2/05

內  容  索  引:

◎問:本公司將原料出口至大陸子公司加工,再由大陸直接交付予客戶,其會計處理可否以進銷貨處理?

◎貴公司函詢上市上櫃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而買回本公司股份,嗣後將與他公司合併而消滅時,其尚未轉讓予員工之本公司股份之處理方式乙案

◎保稅區廠商進口非保稅貨物,應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

◎核釋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計算基準

◎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改為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土地銀行公開銷售九十年度第十二期土地金融債券

◎中小企業融資有門

精  采  內  容:

◎問:本公司將原料出口至大陸子公司加工,再由大陸直接交付予客戶,其會計處理可否以進銷貨處理?

本所將兩岸三地間之交易會計處理方式彙列如下:
一、 據(87)基秘字第076號解釋內容:公司與其他企業買賣原料、半成品,或委由其他企業加工之交易事項,若其所有權或風險並未移轉,則非屬進銷貨之型態。下列情況通常其所有權或風險並未移轉:
1.將存貨賣給其他企業之同時,約定於一定期間後按一定價格,將該存貨或利用該存貨加工之商品再買回。
2.就經濟實質判斷,交易之一方僅是由他方所創造出來之紙上公司。
3.交易金額與買方經營規模顯不相當。
4.買方支付價款之義務不確定,例如:受其是否能將產品再出售或產品被竊等之影響。
5.賣方對買方再銷售業績負有重大責任,例如:賣方須代為銷售或代為尋找買主。
故公司與其他企業間買賣原料、半成品,或委由其他企業加工之交易事項,若有上列情形之一時,不應作為進銷貨處理,應視其交易實質內容、契約約定以判斷其係為產品融資合約、原料加工或其他類型之交易。

二、此種交易模式係為國內廠商接受國外客戶訂單,以委託加工方式,自備原料、半成品運交香港公司送往大陸地區加工後直接出貨。
上述之交易模式,其會計處理為將原料、半成品運往大陸時係為庫存移轉,不須認列銷貨收入;僅認列對大陸之加工費用,待出貨予新加坡客戶時認銷貨收入並結轉成本。
(資料來源:20011205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貴公司函詢上市上櫃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而買回本公司股份,嗣後將與他公司合併而消滅時,其尚未轉讓予員工之本公司股份之處理方式乙案

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九十年大安行字第0一九三號及經濟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經(九0)商字第0九00二0五0四九0號函轉 貴公司前揭函文影本。

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嗣後因合併而擬註銷尚未轉讓予員工之股份者,如其買回股份之執行期間屆滿尚未逾二個月者,可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以下簡稱「買回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向本會申報變更其買回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後,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或合併時(以較早日期為準)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三、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者,應依「買回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轉讓辦法;依「買回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轉讓辦法所載明之「轉讓期間」得由公司董事會依實際需要訂定之,惟最長不得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項所定之期限(三年)。

四、公司前已訂定之「轉讓期間」如因合併或其他原因而有縮短之必要,可依原訂程序修訂「轉讓期間」,惟鑑於員工轉讓辦法公告後,已賦予員工在轉讓期限內認購股份之期待權,故修訂「轉讓期間」時,尚應再徵得員工之同意(有異議之員工則保留該部分員工認股所需之股份),其餘股數可於修訂後之轉讓期間屆滿後,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另查員工轉讓辦法規定事項,應屬公司與員工間之契約關係,若公司與員工間,就辦法中涉及員工認購權利等事項發生爭議時,應由公司與員工本於契約自行處理。

五、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買回執行期間屆滿已逾二個月或無變更買回目的之安排或未依說明四修訂「轉讓期間」而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者,嗣後與他公司合併而消滅時,該尚未轉讓予員工之股份,應換為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新設公司之股票,並依換股比率調整被合併公司原買回本公司股份時所訂定之轉讓價格,仍於原買回之日起三年內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至於轉讓之員工對象,得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新設公司自行決定。
(資料來源:20011205 證期會)

◎保稅區廠商進口非保稅貨物,應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免稅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以下簡稱保稅區廠商︶自國外進口貨物,如未申請保稅,並依關稅法規定辦理報關程序,完納各項進口稅捐者,即已完成進口行為,海關應於上開貨物進口時,依法代徵營業稅。
據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後,進口貨物除符合同法第九條免徵營業稅規定者外,均應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而同法第五條第一款但書雖規定貨物自國外進入保稅區免視為進口,惟實務上進入保稅區之貨物,並非均屬保稅貨物,仍有未按保稅方式處理,並先行完納關稅者,如果保稅區廠商在進口貨物時,已依關稅法規定報關並完納各項進口稅捐者,海關即將該貨物列為非保稅貨物,因非保稅貨物已由保稅區廠商依法完納各項進口稅捐,即已完成進口行為,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應由海關於貨物進口時,同時代徵營業稅。
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一九號解釋,凡進入保稅區之進口貨物,其所以免徵營業稅者,係以保稅貨物存放於保稅區域內,且必須將原貨加工後再行出口為要件。因此,貨物自國外進入保稅區,免視為進口者,應以保稅貨物為限。
(資料來源:20011205 賦稅署)

◎核釋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計算基準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同時如該營業人因故無法取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時,應採更正銷售額方式辦理。
據財政部說明,有關營業人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罰,及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作廢重開,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罰,分別為該部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七八0一六五四一三號函及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台財稅第八九0四五七六六七號函所明定;因此,營業人因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應依據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處罰之案件,由於原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上誤植之銷售額大於正確銷售額,並未涉有逃漏營業稅問題;又該部考量二聯式統一發票原則並不作為營業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尚不致發生故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情形,所以,該部認為此種情形可從輕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
又據財政部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營業人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惟對於收執聯已確實無法收回之案件,如仍然要求營業人應另行開立一張正確銷售額之統一發票時,若該張統一發票之持有人,持往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將滋生爭議,因此,該部乃規定此類案件應採更正銷售額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20011205 賦稅署)

◎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改為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經行政院會通過,該草案今年底如獲立法院三讀通過,民眾明年申報九十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報稅期間將由現制延至五月,屆時納稅義務人將可自行上網查詢其當年度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所得資料。
  該局指出:為了解決民眾因未收到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造成漏報所得被罰,財政部決定修法將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改為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主要原因是為了讓稽徵機關有充分時間完成全國七千多萬份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之審核、整理及移送建檔;同時亦讓財稅資料中心於四月三十日前將所得稅扣繳及股利資料完成歸戶後上網,民眾即可於五月一日起,自行使用本人網路身分憑證上網查詢其當年度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所得資料。
  該局說明:民眾如要上網查詢其當年度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所得資料,須先向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網址:tp://www.pki.gov.tw/)申請自然人電子身分憑證,目前自然人憑證申請作業,如為HINET用戶,可透過網際網路直接申請,否則可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服務窗口或台北市監理處服務窗口辦理,該局籲請民眾儘速向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申請自然人電子身分憑證,以利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20011205 賦稅署)

◎土地銀行公開銷售九十年度第十二期土地金融債券

土地銀行將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公開銷售九十年度第十二期土地金融債券,期間一個月(至九十一年一月五日止)。
一、發行總額:新台幣伍仟萬元。
二、期 限:二年。
三、利 率:按該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之「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減0•五0%機動計算。
四、面 額:新台幣一萬元、十萬元、一百萬元等三種。
五、償還方式:利息每半年複利計算一次,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六、優  點:
(一)期限短,且可向本行質押借款。
(二)可採無記名式,具私密性。
(三)可自由買賣、轉讓、質押、提供擔保。
(四)可掛失止付,安全可靠。
(資料來源:20011205 土地銀行)

◎中小企業融資有門

  自有資金不足、擔保品不足、營運規模有限、每每使得中小企業貸款不易,而危及企業生存。事實上,政府對於中小企業一向秉持積極輔導的態度,經常性辦理中小企業財務會計輔導,協助中小企業健全財務會計體質,以強化其融資條件。
中小企業專案低利貸款係政府為改善環境污染、降低勞動成本、協助取得廠地、擴展競爭力、提高投資意願等目的,以解決其資金需求,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目前各項專案低利貸款有,「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專案貸款」、「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中小企業小額週轉金簡便貸款」、「中央銀行提供郵政儲金轉存款供銀行辦理中小企業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傳統產業專案貸款」等各項低利專案貸款,詳如附表一(請參閱) 。
此外,對於具發展潛力但欠缺擔保品的中小企業,亦透過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提高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之融資信心,以取得必要之融資。
  政府除已推出多項專案低利貸款外,並為協助與銀行較少往來,甚至於完全無銀行貸款經驗之中小企業,迅速取得營運週轉金,以導正中小企業之地下融資問題,更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與金融機構共同推動「中小企業小額週轉金簡便貸款」,透過該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共同協助提供保證,以簡便之徵、授信程序從速核貸供企業營運應用。  
  為加強振興傳統產業政策,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開辦傳統產業專案貸款,由金融機構自有資金提供3千億元額度,九十年十月四日再增加3千億元額度,總共6千億元,並延長申貸期限至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止,貸放利率以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百分之1.15至至1.65機動計息,每一企業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6千萬元,短、中期週轉金不得超過新台幣2千萬元。
 
  中小企業融資概況
歷年來全體銀行對中小企業之融資比率及中小企業之融資餘額佔其銷售額之比率,已由81年之39.36%、52.84%,期間上下起伏,到89年下降至之26.16%、45.97%。詳如附表二(請參閱)
鑑此,政府遂由經濟部在現有財務融通輔導体系之架構下,加強運用各地之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窗口協助融資廣宣與說明,告知中小企業現有之貸款資訊。該部並在其所屬中小企業處內部設有馬上解決問題中心,提供中小企業遭遇融資問題之即時性協處,並委託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提供個案融資輔導以取得必要之資金。經濟部並再次呼籲中小企業,在平常應重視本身財務與會計作業之健全及與金融機構間之良好信譽往來,方能提出有利之財務報表,以順利通過銀行授信審核,獲得銀行的信任與協助。


本案聯絡人:經部中小企業處江元彬,電話:23680 8 16分機221。

中小企業處馬上解決問題中心免費諮詢電話:0800056476。

貳.案例介紹
案例一. A公司為一傳統產業(營造業),原向銀行貸款皆以十足擔保即以不動產抵押借款,目前手上接獲工程合約,想要從金融機構以工程合約申貸購料週轉金2,000萬元,但是A公司資本額已超過8,000萬元,( 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且無法再提供擔保品,往來銀行愛莫能助, A公司遂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申請協助,經轉委專業輔導機構(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進行現場診斷綜合分析後,即刻偕同A公司經營者赴往來銀行簡報協商,在A公司債票信及繳息皆正常之下, 且手上接獲工程合約顯示資金用途明確,償還來源無虞屬自償性之貸款,又配合政府適時推出「傳統產業專案貸款」並擴大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對象以補充其信用不足部份,當下獲得往來銀行經理率授信小組之高度認同,A公司順利取得購料週轉金2,000萬元之低利貸款,也順利完成工程合約,直間接對國家經濟發展作出貢獻,本案例顯示中小企業在政府(財政部、央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輔導單位(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辦銀行等密切配合下有效協助傳統產業取得正常營運資金。
案例二.B公司為小型家族企業,從來沒有跟銀行打交道(貸款)常常聽人家說銀行不是要求以不動產抵押十足擔保借款,要不然就是要一大堆資料報表,到頭來還是吃閉門羹,前些日子耳聞政府推動「中小企業小額週轉金簡便貸款」,於是自己嘗試到自己使用支票的銀行,打聽是否辦理該項貸款,結果不巧其往來銀行並未開辦,而其他銀行又沒往來也不熟,且沒有不動產可提供抵押擔保,B公司遂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申請協助, 經轉委專業輔導機構(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進行現場診斷綜合分析後,即刻偕同B公司經營者赴銀行協商,在B公司債票信正常之下,且在營收支持下穫得銀行「中小企業小額週轉金簡便貸款」100萬元之奧援,且手續簡便,並透過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所以僅提供保證人免提供擔保品,目前B公司得到銀行持續支持,營業成長,經營規模漸漸擴大,日見發達。
(資料來源:20011205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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