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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謝員工所發給之禮物或獎金,應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一些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會計人員詢問為酬謝員工所發給之禮物或獎金,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該局表示,為中華民國境內員工所領到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給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而其所得類別又因所發放之單位不同,有不同之稅法規定,如為營利事業所發放之獎金,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規定之薪資所得,於發放時如併入每月薪資一併給付員工,應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如未併入薪資發給員工,則應按給付總額先扣繳百分之六稅款,如發放實物禮品,則需按時價折算辦理扣繳,又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該局說明,如果員工是領到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給之節慶獎金或禮品,福委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由福委會於次年一月底前向該管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受領人並應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又如同一給付單位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一千元者,福委會可免列單申報。 (資料來源:20011005 國稅局) ◎加班費課稅之相關規定。 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佈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同時指出,如所支付之加班費係按月定額給付而不論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之多寡者,則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資料來源:20011005 國稅局) ◎開放證券商經營新台幣利率交換業務。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為配合行政院院會通過提升傳統產業競爭力方案,透過利率交換等方式,俾提供市場參與者另類避險工具,吸引中長期資金進入債券市場活絡交易並降低持有公司債之風險,爰研議規劃開放證券商經營新台幣利率交換業務。
所謂新台幣利率交換,係指證券商與交易相對人經簽訂交易契約所進行之新台幣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在該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中,雙方約定在特定期間內,每隔一段期間依約定之固定或浮動型態利率交換並互付對方一次新台幣利息,其交換之一連串利息金額係依契約約定之名目本金計算。又該契約並不交換名目本金,僅就各付息週期屆至時結算兩方交換利息之差額辦理交割支付。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為積極推動及訂定周延管理規範,並責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研擬具體配套規範措施,將證券商從事該項交易納入管理及查核之範疇。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報新訂「櫃檯買賣證券商經營新台幣利率交換業務作業要點」之規定,證券商申請經營新台幣利率交換業務須具備下列條件,且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請並獲得核准,始得經營該項業務:
一、須為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綜合證券商,具有中央公債交易商資格,並取得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證照。
二、應取得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Ba3以上或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BB∣級以上或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twBB∣級以上之長期信用評等。
三、申請日之前半年每月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均逾百分之二百。
四、申請日之前半年未曾受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之處分。
又基於證券商之整體經營風險管理,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並配合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中有關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規定,納入計算證券商經營該項業務之市場風險及交易對象風險之約當金額。 (資料來源:20011005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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