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1/10/04

內  容  索  引:

◎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每季結束後要如何向經濟部辦理股本變更?

精  采  內  容:

◎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每季結束後要如何向經濟部辦理股本變更?

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每季結束後要如何向經濟部辦理股本變更?

答:依照公司自行訂定的「公司債轉換辦法」,若有辦法內有規定每一季至少辦理一次變更,則每季應依公司法第266條規定2/3出席,過半數同意的條件下,至少在「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一次,並將討論的日期,做為增基基準日,並於當日將「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轉入「普通股股本」。

相關法令:

公司法 266 條
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分次發行新股,依本節之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發行新股準用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4條
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轉換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填具轉換請求書,並檢同債券或登載債券之存摺,向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提出,於送達時生轉換之效力;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於受理轉換之請求後,其以已發行股票轉換者,應於次一營業日交付股票,其以發行新股轉換者,除應登載於股東名簿外,並應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依前項所發給之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發行人依第一項以發行新股交付者,應於當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
依第一項發行新股者,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得以本會通知生效之年、月、日代之;發行人並應於新股發行後,檢附原發行轉換公司債本會之同意函,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發行人依第一項發行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者,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結束日前,檢附原發行轉換公司債本會之同意函,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6條
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換發之股票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於正式交付前,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經簽證機構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資料來源:2021100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部)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