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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104年1月21日總統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綜合所得稅相關函令。(公告日期:104/12/4 台財稅字第10404647251號) 配合10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綜合所得稅相關函令修正規定
財政部81年3月20日台財稅第810044039號函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而有短漏報所得,或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與其配偶分開申報,惟不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之案件,其漏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而有短漏報所得案件
(一) 核定補(退)稅後查獲者:
1、(1) 核定按合併計稅時:
{〔核定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全部應納稅額
(2) 核定按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時:
{〔核定薪資分開計稅者之薪資所得額-(薪資分開計稅者之免稅額+薪資分開計稅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核定不含薪資分開計稅者之所得總額-(不含薪資分開計稅者之免稅額+不含薪資分開計稅者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各項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全部應納稅額
(3) 核定按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
{〔核定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所得額-(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免稅額+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核定不含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所得總額-(不含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免稅額+不含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已減除之各項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全部應納稅額
2、(1) 申報採合併計稅時:
{〔申報所得額+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2) 申報採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時:
{〔申報薪資分開計稅者之薪資所得額-(薪資分開計稅者之免稅額+薪資分開計稅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申報不含薪資分開計稅者之所得總額+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不含薪資分開計稅者之免稅額+不含薪資分開計稅者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各項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3) 申報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
{〔申報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所得額-(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免稅額+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申報不含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所得總額+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不含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免稅額+不含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已減除之各項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3、全部應納稅額-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短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分已否退還)=漏稅額
(二) 核定補(退)稅前查獲者:
1、全部應納稅額之計算公式與一(一)1、相同。
2、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之計算公式與(一)2、相同。
3、(1) 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全部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結算自繳稅額)時:
全部應納稅額-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漏稅額
(2) 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全部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結算自繳稅額)時:
全部應納稅額-(全部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結算自繳稅額)=漏稅額
二、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案件
1、全部應納稅額之計算公式與一(一)1、相同。
2、{〔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3、全部應納稅額-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全部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漏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分開申報案件
1、全部應納稅額之計算公式與一(一)1、相同。
2、全部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申報部分應納稅額-配偶申報部分應納稅額-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分已否退還)=漏稅額
財政部89年11月23日台財稅第0890414744號函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僅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致不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者,於辦理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夫妻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時,分別填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且註明已分居,以便稽徵機關據以通報歸戶課稅之規定辦理,並由受害人檢附保護令影本一併申報。稽徵機關於辦理此類案件之所得歸戶,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後,於分別發單補徵時,為避免婚姻暴力受害人因核定通知書之所得資料來源洩漏其工作地點,核定通知書應僅載明受通知補稅者之所得資料,其配偶之所得資料來源免予註明,僅以所得總額表示。
三、上開由夫妻各自就其所得分別辦理申報,僅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之案件,夫妻雙方尚不得逕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查調其配偶之所得資料。
財政部98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
不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之分居夫妻,如各自已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T),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依下列方式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T2),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一) 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無重複者,依夫妻各按單身身分分別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Y1、Y2),依法減除列報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有重複者,應先分別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再依前述規定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
(二) 以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T),按夫之應納稅額(t1)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t1+t2)比例計算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T×t1÷(t1+t2)】,並按妻之應納稅額(t2)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t1+t2)比例計算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2=T×t2÷(t1+t2)】。
財政部100年3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004910號令
一、不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之分居夫妻,其所得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逃漏稅捐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歸戶補稅處罰。如其申請應補稅額及罰鍰分別開單,准依本部98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以下簡稱本部98年令)規定及下列方式分別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補稅額及罰鍰(P1、P2):
(一) 夫部分
1、夫漏稅額(ET1)
=依本部98年令規定計算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夫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1)-夫短漏報所得之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G1)-夫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論已否退還)(R1)
2、夫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1)
={【(夫申報所得額+夫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
3、夫應分攤之罰鍰(P1)
=夫漏稅額(ET1)×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應處罰鍰之倍數(M)
(二) 妻部分
1、妻漏稅額(ET2)
=依本部98年令規定計算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2)-妻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2)-妻短漏報所得之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G2)-妻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論已否退還)(R2)
2、妻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2)
={【(妻申報所得額+妻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
3、妻應分攤之罰鍰(P2)
=妻漏稅額(ET2)×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應處罰鍰之倍數(M)
二、本部69年4月30日臺財稅第33449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10404647251號 (資料來源:20151204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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