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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設置代理稽核人員應注意事項 問:設置代理稽核人員應注意事項
答:自民國100年1月起,依下列規定公司需設置代理稽核人員
一、為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稽核人員代理人專業能力,以提昇及維持稽核品質及執行效果,爰增訂「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條第5項及第6項條文,明訂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並準用內部稽核人員適任條件、進修及申報等相關規定。
二、請各上市公司自100年起,於每年1月底前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內部稽核人員資料及進修情形時,併同申報職務代理人相關資訊,如經發現有關職務代理人之設置、適任條件、進修時數或申報作業有違反上開實務守則規範之情事者,將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選案考量。
代理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同正式之稽核人員:
(一)不得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或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或期貨相關機構之稽核人員滿二年以上者。
2. 於符合本會所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之依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之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滿二年以上者。
3.具有公開發行公司之業務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者。
4.具有電腦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者。
5.取得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協會所核發之國際內部稽核師證書者。
代理稽核人員初次擔任需於半年內完成18小時之進修
(一)初任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參加經本會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十八小時以上。
(二)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十二小時以上,或參加在政府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課程,或在大學以上學校研習與內部稽核有關並可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之課程十二小時以上者。
代理稽核人員應特別注意: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公司之營運活動、財務報導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三、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四、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
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
六、未配合辦理本會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七、其他違反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資料來源:2010110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發行海外公司債,並與銀行簽訂外幣選擇權契約之會計處理 Q:企業發行海外公司債,並與銀行簽訂有Barrier(門檻匯率)之外幣選擇權契約,其損益波動可否互抵?
A:企業以訂有門檻匯率之外幣選擇權作避險,須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條件始得適用避險會計,若符合適用避險會計之條件,則避險工具之損益應視其為公平價值避險或現金流量避險分別依第三十四號公報第121段或第127段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101104 會計人電子報369) ◎拆除舊廠重建新廠其舊廠購置成本之會計處理 Q:企業購置加工出口區舊廠房後,立即拆除重新蓋新廠房以利生產營運之規劃,則舊廠房之購置成本應如何處理?
A:承租土地之初若已預知,為使租賃標的達可供使用狀態必須先拆除舊廠,則舊廠成本應作為遞延費用,依租賃期間與廠房使用年限較短者,按直線法攤銷。 (資料來源:20101104 會計人電子報369) ◎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有限公司之會計處理是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辦理 Q:A股份有限公司以97%之出資比例轉投資B有限公司則A公司對B公司投資之會計處理是否應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
A:A公司於判斷對B公司之投資是否採權益法評價及是否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之規定,以「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力」及「是否具控制能力」為判斷標準。A公司應依第五號公報第6及7段之規定判斷對B公司是否具「重大影響力」,並依第七號公報第16及17段與本會(95)基秘字第271號、(96)基秘字第016號及第048號函,判斷對B公司是否具有控制能力。至於投資損益之計算則應依章程約定之盈餘及虧損分配比例為之。 (資料來源:20101104 會計人電子報369) ◎重要長期工程合約之揭露 Q:企業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重要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合約價款、估計總成本、已完工比例、預定完工年度及已認列累積損益時,是否應以個案別揭露。
A:企業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長期工程合約之重要工程相關資訊時,其揭露方式得就個案別揭露,亦得分別依其性質及完工年度予以合併揭露。 (資料來源:20101104 會計人電子報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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