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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0/02/04

內  容  索  引:

◎母子公司間應收款項之壞帳處理。

◎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帳上因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資本公積或其他股東權益調整項目之處理。

◎以增資方式購建資產之利息資本化問題,暨資本化利息之計算方法。

◎母子公司間應收款項之壞帳處理。

◎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帳上因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資本公積或其他股東權益調整項目之處理。

◎以增資方式購建資產之利息資本化問題,暨資本化利息之計算方法。

精  采  內  容:

◎母子公司間應收款項之壞帳處理。

Q :
母子公司間因順流交易產生之應收款項,是否應提列備抵壞帳?

A :
母公司對子公司之長期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其所計得之損益數額,應與編製合併報表時,母子公司之債權債務完全沖銷,故母公司對子公司之應收款項不宜提列呆帳損失,以免在合併報表中無應收款項可與所提之備抵壞帳抵銷。如母公司對子公司之債權及投資很有可能已發生損失,其損失金額大於母公司依持股比例所承認之投資損失時,母公司應估列此損失數額,並以投資損失處理。詳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2段之規定。
(資料來源:20100204 會計人電子報331)

◎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帳上因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資本公積或其他股東權益調整項目之處理。

Q:
投資公司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帳上因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資本公積或其他股東權益調整項目之會計處理為何?

A:
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3段之規定,帳上如有因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或其他股東權益調整項目餘額時,應按出售比例轉列為當期損益。但投資公司帳上之資本公積,如係於以前年度因被投資公司處分固定資產之利益減除有關所得稅稅後之淨額,按約當持股比例由保留盈餘轉列者,應將該資本公積按出售比例轉回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20100204 會計人電子報331)

◎以增資方式購建資產之利息資本化問題,暨資本化利息之計算方法。

Q:
一、以增資方式購建資產,是否應將利息資本化?

二、購建資產應資本化之利息,是否應以利息收入與支出相抵後再予計算?

A:
一、以增資方式購建之資產,如係現金增資且確實專款專用於購建該資產者,因無實際利息支出,故無需將利息資本化;如屬盈餘轉增資者,因未改變企業之資金狀況,若符合利息資本化條件者,仍應將利息資本化。

二、至於計算應予資本化之利息金額時,是否應以利息收入與支出相抵後再予設算之疑義,除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第7段所述專案借款之資金如未全部動用而暫時投資,或一般性借款需作補償性存款時,因投資或存款所生孳息收入應與借款成本(利息支出)相抵外,仍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第5、6段之規定,計算應予資本化之利息金額。
(資料來源:20100204 會計人電子報331)

◎母子公司間應收款項之壞帳處理。

Q :
母子公司間因順流交易產生之應收款項,是否應提列備抵壞帳?

A :
母公司對子公司之長期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其所計得之損益數額,應與編製合併報表時,母子公司之債權債務完全沖銷,故母公司對子公司之應收款項不宜提列呆帳損失,以免在合併報表中無應收款項可與所提之備抵壞帳抵銷。如母公司對子公司之債權及投資很有可能已發生損失,其損失金額大於母公司依持股比例所承認之投資損失時,母公司應估列此損失數額,並以投資損失處理。詳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2段之規定。
(資料來源:20100204 會計人電子報332)

◎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帳上因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資本公積或其他股東權益調整項目之處理。

Q:
投資公司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帳上因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資本公積或其他股東權益調整項目之會計處理為何?

A:
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3段之規定,帳上如有因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或其他股東權益調整項目餘額時,應按出售比例轉列為當期損益。但投資公司帳上之資本公積,如係於以前年度因被投資公司處分固定資產之利益減除有關所得稅稅後之淨額,按約當持股比例由保留盈餘轉列者,應將該資本公積按出售比例轉回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20100204 會計人電子報332)

◎以增資方式購建資產之利息資本化問題,暨資本化利息之計算方法。

Q:
一、以增資方式購建資產,是否應將利息資本化?

二、購建資產應資本化之利息,是否應以利息收入與支出相抵後再予計算?

A:
一、以增資方式購建之資產,如係現金增資且確實專款專用於購建該資產者,因無實際利息支出,故無需將利息資本化;如屬盈餘轉增資者,因未改變企業之資金狀況,若符合利息資本化條件者,仍應將利息資本化。

二、至於計算應予資本化之利息金額時,是否應以利息收入與支出相抵後再予設算之疑義,除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第7段所述專案借款之資金如未全部動用而暫時投資,或一般性借款需作補償性存款時,因投資或存款所生孳息收入應與借款成本(利息支出)相抵外,仍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第5、6段之規定,計算應予資本化之利息金額。
(資料來源:20100204 會計人電子報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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