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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9/11/04

內  容  索  引:

◎貨幣市場型基金投資之分類疑義。

◎賣回特別股處理疑義。

◎關係人之認定疑義。

◎掩埋場土地表達疑義。

◎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權益法會計處理疑義。

◎技術移轉授權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貨幣市場型基金投資之分類疑義。

Q:

一、A公司投資海外貨幣市場型基金,該基金之投資標的主要為短天期之貨幣市場商品,包括定存單、附買回條件票券與債券、商業本票及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前述投資標的之到期日或清償日多數在三個月之內,平均到期日約為30日。

二、A公司可隨時以1元淨值加計當日利率贖回該基金,無須負擔清償費用或贖回相關手續費支出。

試問:A公司可否將對該貨幣市場型基金之投資分類為約當現金?或應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

A:貨幣市場基金之投資,其投資標的若未限定為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者,則不符合約當現金之定義,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處理。
(資料來源:20091104 會計人電子報319)

◎賣回特別股處理疑義。

Q:

A公司於93年10月底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其股利率為6 %,可累積於有盈餘年度發放,持有人得於發行期屆滿日(96年10月底)要求按發行價格賣回。A公司自特別股發行後一直處於虧損狀態,無法發放特別股股利,並決議於96年10月2日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普通股及特別股減資比率均為20%),同時準備增資募集資金以償還即將到期之特別股。A公司於96年10月2日經股東會決議修改特別股之發行條款,賣回價格由「原發行價格」(即減資後之價格)變更為「原發行總價格加計積欠股息」。相關會計問題如下:

一、A公司所修改之特別股合約條款是否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第125段所述之「重大修改原發行條件」?

二、若A公司須將特別股轉列為金融負債,則(1)以前年度之積欠股息,因非屬96年當年度發生之費用,是否應直接沖轉保留盈餘,或作為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2)96年之特別股股息是否應自條件變更日(96年10月2日)起,按照約定之股利率計算利息支出並列帳?

三、賣回特別股溢價金額,A公司是否應借記「保留盈餘」?

A:

一、A公司所發行之特別股係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生效日前發行者,故不適用該號公報之規定,惟嗣後公司修改原發行特別股之賣回價格,若修改前後之條款具實質差異,則屬第三十六號公報第125段所述之重大修改原發行條件者,應視為新發行,須適用第三十六號公報之規定。前述具實質差異係指,新合約條款之未來現金流量依原始有效利率折現後之現值,與原金融商品剩餘現金流量所計算現值間之差異達10%或累積修改達10%以上,則其條款具實質差異。修改之內容若涉及合約條款中之賣回日、到期日及強制贖回日等日期改變,即屬重大修改原發行條件。

二、若A公司特別股修改條款係屬重大修改條件者,則應視為新發行,且適用第三十六號公報之規定。此時,發行人應先估算修改後合約中未包含權益組成要素之負債公平價值,以該價值作為負債組成要素之原始認列金額。權益組成要素之原始認列金額則為該合約之全部公平價值減除前述單獨衡量之負債組成要素公平價值後之餘額。修改合約前特別股帳面價值(減資後之餘額)與修改合約後之負債組成要素及權益組成要素帳面價值之差額應認列為當期損益。合約所產生之股息若屬負債性質亦應認列為當期費用。反之,修改之合約若非屬重大修改條件者,則無須依第三十六號公報之規定重分類為負債,但特別股賣回價格高於原賣回價格之差額應列為當期損益。
(資料來源:20091104 會計人電子報319)

◎關係人之認定疑義。

Q:

一、A公司分別持有B公司、C公司及D公司有表決權股份100%,持有E公司有表決權股份30%。

二、B公司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接受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B公司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另B公司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該基金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對基金資產具有運用指示權,而形式所有權係由保管機構掌管,投資人為受益憑證之持有者,為實質所有權之權利人。

試問:

若C公司(A 公司對其有控制能力)或E公司(A 公司對其有重大影響力)申購或贖回B公司所經理之基金,抑或B公司旗下基金透過D公司(係證券或票券經紀商)下單,是否為關係人交易?

A:

一、A公司對B、C及D公司具控制能力,對E公司具重大影響力,其中A、B、C及D公司為同一經濟個體(聯屬公司),其相互間為關係人,且E公司與前述經濟個體之任一公司均互為關係人。另B公司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後,並運用該基金從事投資或交易,其對基金雖不具所有權,但對該基金資產有運用指示權,得決定投資標的,故B公司係該基金之關係人。綜前所述,A、B、C、D、E公司及基金,互為關係人。

二、關係人交易依第六號公報第3段之規定,係指關係人間資源或義務之移轉,不論有無計收價金均屬之。因此A、C、D及E公司無論係申購或贖回B公司所經理之基金,或B公司運用其募集之基金透過該等公司下單投資,均屬關係人交易,A、B、C、D、E公司及基金均應依規定適當揭露。

三、受託人若對受託之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例如基金保管機構),則與該信託財產非屬關係人。
(資料來源:20091104 會計人電子報319)

◎掩埋場土地表達疑義。

Q:A公司為從事廢棄物掩埋之公司,其供掩埋使用之土地已按掩埋容積之使用比例為基礎予以攤提為費用,其攤提之總額為土地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金額。因掩埋場之土地性質有使用容積之限制,即當掩埋場之掩埋容積愈趨飽和時,將逐漸減少其掩埋土地之使用價值。A公司經營掩埋場所使用之土地於財務報表應如何表達?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5段第2項規定,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資產及折耗性天然資源,應分別列示。上述A公司經營掩埋場所使用之土地,因其使用價值將隨掩埋容積之使用而耗損,其性質與一般土地不同,應於土地科目外予以個別列示。
(資料來源:20091104 會計人電子報319)

◎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權益法會計處理疑義。

Q: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費用化後,投資公司認列投資損益時,是否仍應於被投資公司有盈餘年度,扣除被投資公司章程明確規定之董事、監察人酬勞及員工紅利?

A:自員工分紅費用化後,被投資公司之稅後純益已須減除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成本,故投資公司計算投資損益時無須再將被投資公司稅後純益減除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
(資料來源:20091104 會計人電子報319)

◎技術移轉授權會計處理疑義。

Q:A生技公司(簡稱A公司)與國外B公司簽訂藥物B1技術移轉及亞太地區開發及銷售權合約,A公司必須依時程支付權利金,共計1,000萬美元,A公司帳列無形資產,並依專利權註冊之法定年限或合約年限孰短者按直線法平均攤銷。而A公司另就自行開發之藥物A1,授權B公司北美地區開發及銷售,向其收取權利金400萬美元,於收到現金時直接認列營業收入。

試問:A公司之會計處理是否適當?

A: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18段之規定,交易事項之經濟實質與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時,會計上應依其經濟實質處理之。A公司取得B公司之藥物技術,如短期間內亦移轉其自行開發之藥物技術予對方,因其收取與支付權利金之對象相同,故其經濟實質屬資產交換,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第73段之規定處理,企業交換非貨幣性資產(亦可能包含貨幣性資產)而取得之無形資產,應依公平價值衡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換入資產之成本應以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衡量:

1. 交換交易缺乏商業實質。

2. 換入資產及換出資產之公平價值均無法可靠衡量。

企業決定交換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應考量交換交易所產生之未來現金流量預期改變之程度。企業換出之藥物技術,如不符合認列為無形資產之條件而認列為費用,表示該藥物技術之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並非很有可能,故其現金流量之型態實仍具高度不確定性。此外,企業換出或取得之藥物技術如無市場交易,應依第三十七號公報第36段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其公平價值始能可靠衡量:

1. 該資產公平價值合理估計數之變異區間相當小。

2. 企業對資產公平價值變異區間內各估計數之機率能合理評估,並用以估計公平價值。

因此,如藥物技術尚有成功與否之重大風險(例如須經臨床試驗或核准上市等),即表示其公平價值雖可估計但無法可靠衡量,換入資產之成本應以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衡量。
(資料來源:20091104 會計人電子報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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