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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取得時所發生之交易成本入帳疑義。 Q:
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於取得時之交易成本,在會計帳務處理上可否做為資產之原始成本入帳?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取得或發行之交易成本,得於取得或發行時認列為當期費用,或計入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原始成本,惟應按類別一致採用,會計政策並應敘明類別之分類方法及各類別所採用之原則。 (資料來源:20090604 會計人電子報297) ◎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轉換公司債疑義。 Q:
一、甲公司與乙公司原於97年間簽訂合併契約,甲公司為合併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嗣後甲乙公司雙方於98年間撤銷前所簽訂之合併契約,進行股份轉換,並簽訂股份轉換契約,該股份轉換契約完成後,乙公司成為甲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上述甲公司收購乙公司改採股份轉換方式,其換股比率並未改變。
二、甲公司於雙方簽訂合併契約後,以$600,000取得乙公司96年間所發行之可轉換公司,面額$1,000,000。而乙公司因主管機關之規定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以$1,100,000之價格,向所有債權人贖回上述96年間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因公司債之贖回價格高於甲公司前所取得乙公司公司債之平均成本,致甲公司將產生處分有價證券利益。
試問:
一、甲公司與乙公司於97年間所簽定之合併契約雖於98年間撤銷,但隨即簽訂股份轉換契約,且換股比率並未改變。於此情況下,收購成本之衡量應以何時為基礎?
二、乙公司贖回其公司債,致甲公司產生出售有價證券利益,則會計處理為何?
A:
一、甲公司與乙公司於97年間所簽定之合併契約雖於98年間撤銷,但隨即簽訂股份轉換契約,並於98進行股份交換,使甲公司100%持有乙公司,且換股比率並未改變。亦即,收購價格係依93年之合併契約所決定。雖甲乙雙方係於98進行股份交換,但此合併交易之條件內容已於97年間所簽訂之契約中決定,因此,收購成本之衡量應以97年之合併契約簽訂日為基礎。
二、由於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債所發生之交易應視為合併過程之一部分,因此乙公司於換股基準日後依規定實際贖回公司債時,甲公司應將其原投資乙公司債之投資成本與乙公司債帳面價值之差額,調整甲公司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乙公司帳上所產生之贖回損益,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35段之規定處理。意即甲公司帳上因此所產生之處分投資利益$500,000($1,100,000-$600,000=$500,000),其中$400,000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之帳面價值;其中$100,000則應於編製甲公司財務報表時,與認列乙公司投資損益中所含之債券贖回損失$100,000($1,100,000-$1,000,000=$100,000)互相沖銷。 (資料來源:20090604 會計人電子報297) ◎AMC取得不良債權適用第34號公報疑義。 Q:資產管理公司取得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是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之規定處理?
A:資產管理公司取得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金融機構對該債權已喪失控制),由於此類債權可收回之時間及金額具高度不確定性,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開始適用後,仍應依本會(92)基秘字第025號解釋函處理。惟此類資產若發生減損,尚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之規定認列減損損失。 (資料來源:20090604 會計人電子報297)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匯兌差額處理疑義。 Q:甲公司於97年7月29日預收GDR國外股款美金491,703,931元,當時即期匯率為34.345;97年8月1日為增資基準日,轉列股本之當時即期匯率為34.345;該外幣股款美金491,000,000元於97年10月2日以當時即期匯率33.743結售,其餘部分之美金703,931元,則於97年10月8日以當時即期匯率33.72結售。有關前述外幣股款匯入當日至實際外幣結售兌換為新台幣之日因匯率不同所產生之差額,會計處理為何?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以外幣為基準之交易發生日與結清日不同時,結清金額與帳載金額間之兌換差額應列入當期損益。甲公司所發行之海外存託憑證於交易日(即外幣股款匯入金融控股公司帳戶之日)收取美金491,703,931元股款金額,以當時即期匯率34.345計算,應以新台幣16,887,571,510元(即帳載金額)入帳;金融控股公司於結清日(即美金兌換為新台幣之日)按當日即期匯率33.743及33.72計算,實際可兌換新台幣之金額為16,591,549,553元(即結清金額),其帳載金額與結清金額間之兌換差額296,021,957元應列入兌換損益。 (資料來源:20090604 會計人電子報297) ◎金融資產取得時所發生之交易成本入帳疑義。 Q:
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於取得時之交易成本,在會計帳務處理上可否做為資產之原始成本入帳?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q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取得或發行之交易成本,得於取得或發行時認列為當期費用,或計入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原始成本,惟應按類別一致採用,會計政策並應敘明類別之分類方法及各類別所採用之原則。 (資料來源:20090604 會計人電子報297) ◎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轉換公司債疑義。 Q:
一、甲公司與乙公司原於97年間簽訂合併契約,甲公司為合併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嗣後甲乙公司雙方於98年間撤銷前所簽訂之合併契約,進行股份轉換,並簽訂股份轉換契約,該股份轉換契約完成後,乙公司成為甲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上述甲公司收購乙公司改採股份轉換方式,其換股比率並未改變。
二、甲公司於雙方簽訂合併契約後,以$600,000取得乙公司96年間所發行之可轉換公司,面額$1,000,000。而乙公司因主管機關之規定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以$1,100,000之價格,向所有債權人贖回上述96年間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因公司債之贖回價格高於甲公司前所取得乙公司公司債之平均成本,致甲公司將產生處分有價證券利益。
試問:
一、甲公司與乙公司於97年間所簽定之合併契約雖於98年間撤銷,但隨即簽訂股份轉換契約,且換股比率並未改變。於此情況下,收購成本之衡量應以何時為基礎?
二、乙公司贖回其公司債,致甲公司產生出售有價證券利益,則會計處理為何?
A:
一、甲公司與乙公司於97年間所簽定之合併契約雖於98年間撤銷,但隨即簽訂股份轉換契約,並於98進行股份交換,使甲公司100%持有乙公司,且換股比率並未改變。亦即,收購價格係依93年之合併契約所決定。雖甲乙雙方係於98進行股份交換,但此合併交易之條件內容已於97年間所簽訂之契約中決定,因此,收購成本之衡量應以97年之合併契約簽訂日為基礎。
二、由於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債所發生之交易應視為合併過程之一部分,因此乙公司於換股基準日後依規定實際贖回公司債時,甲公司應將其原投資乙公司債之投資成本與乙公司債帳面價值之差額,調整甲公司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乙公司帳上所產生之贖回損益,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35段之規定處理。意即甲公司帳上因此所產生之處分投資利益$500,000($1,100,000-$600,000=$500,000),其中$400,000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之帳面價值;其中$100,000則應於編製甲公司財務報表時,與認列乙公司投資損益中所含之債券贖回損失$100,000($1,100,000-$1,000,000=$100,000)互相沖銷。 (資料來源:20090604 會計人電子報297) ◎AMC取得不良債權適用第34號公報疑義。 Q:資產管理公司取得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是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之規定處理?
A:資產管理公司取得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金融機構對該債權已喪失控制),由於此類債權可收回之時間及金額具高度不確定性,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開始適用後,仍應依本會(92)基秘字第025號解釋函處理。惟此類資產若發生減損,尚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之規定認列減損損失。 (資料來源:20090604 會計人電子報297)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匯兌差額處理疑義。 Q:甲公司於97年7月29日預收GDR國外股款美金491,703,931元,當時即期匯率為34.345;97年8月1日為增資基準日,轉列股本之當時即期匯率為34.345;該外幣股款美金491,000,000元於97年10月2日以當時即期匯率33.743結售,其餘部分之美金703,931元,則於97年10月8日以當時即期匯率33.72結售。有關前述外幣股款匯入當日至實際外幣結售兌換為新台幣之日因匯率不同所產生之差額,會計處理為何?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以外幣為基準之交易發生日與結清日不同時,結清金額與帳載金額間之兌換差額應列入當期損益。甲公司所發行之海外存託憑證於交易日(即外幣股款匯入金融控股公司帳戶之日)收取美金491,703,931元股款金額,以當時即期匯率34.345計算,應以新台幣16,887,571,510元(即帳載金額)入帳;金融控股公司於結清日(即美金兌換為新台幣之日)按當日即期匯率33.743及33.72計算,實際可兌換新台幣之金額為16,591,549,553元(即結清金額),其帳載金額與結清金額間之兌換差額296,021,957元應列入兌換損益。 (資料來源:20090604 會計人電子報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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