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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6/04

內  容  索  引: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設置獨立董事篇3】

精  采  內  容: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設置獨立董事篇3】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
【設置獨立董事篇】
*獨立性之認定
壹、 獨立董事在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不得為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持股50%以上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不在此限,請問子公司是否必須為公開發行公司?…………………………………………………………………….第1頁
*辦理獨立董事選舉之疑義
貳、 公司如自願設置獨立董事,可否於章程記載「公司得設置獨立董事X人」,並於獨立董事皆辭任時得排除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補選之規定?………………第1頁
參、 獨立董事是否除逾期提名、提名股東持股未達1%、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單及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外,均須列為候選人名單?………………………………………………………….第2頁
*自願設置獨立董事之相關規定
肆、 96年1月1日前選任之獨立董事,任期中持股轉讓,是否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排除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及第3項規定?………………………………第2頁
伍、 公司於未公開發行時設置之獨立董事,公開發行後是否得被選任為獨立董事?……………………………………………第3頁
*獨立董事之代理問題
陸、 對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應提董事會事項,獨立董事是否得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第3頁

【設置審計委員會篇】
※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職權
柒、 是否可於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同次股東會,修正章程中監察人之規定並免選任監察人?…………………………………第3頁
捌、 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審議公司各項表冊,並送董事會通過後,是否需再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於相關表冊送股東會前,行使監察人職權,進行公司表冊之查核?…………………………………………………………………第4頁

【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及運作篇】
※董事會議事辦法
玖、 定期性董事會及因緊急情事召集之董事會之間如何區分?…………………………………………………………………….第4頁


【設置獨立董事篇】
※獨立性之認定
壹、 獨立董事在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不得為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持股50%以上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不在此限,請問子公司是否必須為公開發行公司?
答:公開發行公司如96年1月1日後選任獨立董事,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辦理,故獨立董事人數及採提名制度應載明於章程。次按獨立董事允屬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屬於公開發行公司始有適用,俟公開發行後始得依章程選任獨立董事,故未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自不得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參與選任母公司之獨立董事。

※辦理獨立董事選舉之疑義
貳、 公司如自願設置獨立董事,可否於章程記載「公司得設置獨立董事X人」,並於獨立董事皆辭任時得排除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補選之規定?
答: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自願設置之獨立董事因故解任,於公司章程未修正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規定辦理補選。
二、章程記載方式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載明:(一)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二)獨立董事名額X人。(三)獨立董事名額X人至X人。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之提名方式公告獨立董事應選名額時,其名額應予確定,不得仍依前述(一)或(三)章程載明之方式公告。

參、 獨立董事是否除逾期提名、提名股東持股未達1%、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及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外,均須列為候選人名單?
答:按獨立董事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之資格要件,且董事會應依該辦法第5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審查是否於公告受理期間提出、提名股東持股是否達1%、提名人數是否超過應選名額,及是否已依該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做形式審查,如依據該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檢附之文件,無發現獨立董事被提名人不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董事會即應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自願設置獨立董事之相關規定
肆、 96年1月1日前選任之獨立董事,任期中持股轉讓,是否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排除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及第3項規定?
答: 96年1月1日前自願設置獨立董事者,經濟部及92年9月23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3896號令均未有排除適用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及第3項之相關規定,另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係自96年1月1日施行,且96年1月1日前選任之獨立董事,其資格條件及提名選任方式如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及其授權子法規範,其持股轉讓超過二分之一,尚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規定,故不得排除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及第3項規定。

伍、 公司於未公開發行時設置之獨立董事,公開發行後是否得被選任為獨立董事?
答:公開發行公司如96年1月1日後選任獨立董事,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辦理,故獨立董事人數及採提名制度應載明於章程。按獨立董事允屬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屬於公開發行公司始有適用,未公開發行公司如修正章程訂定「於公開發行後」始適用設置獨立董事、選任相關事宜,尚無不可,並於股東會決議後15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並俟公開發行後始得依章程選任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之代理問題
陸、 對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應提董事會事項,獨立董事是否得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
答: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對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規定應提董事會之事項,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非獨立董事代理。獨立董事如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得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惟如對議案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時,仍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設置審計委員會篇】
※審計委員會之設置與職權
柒、 是否可於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同次股東會,修正章程中監察人之規定並免選任監察人?
答:依經濟部商業司95年6月21日經商一字第09502320300號函,自96年1月1日起,公開發行公司可於董事會、監察人全面改選及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當次股東會,同時配合修正或刪除公司章程中與監察人有關之規定,並依新章程規定毋須選任監察人。另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宜於章程中明定有關審計委員會之規定。
捌、 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審議年度財務報告,並送董事會通過後,是否需再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於送股東會前,將相關表冊再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
答: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審計委員會準用公司法對監察人之規定,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年度財務報告應經審計委員會通過,故公開發行公司需將年度財務報告送交審計委員會,若財務報告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由董事會決議者,無需於董事會決議後再次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至公司法第219條、第228條及第229條規定中,非屬財務報表之其他相關表冊,仍應依公司法規定,於送股東會前,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

【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及運作篇】
※董事會議事辦法
玖、 定期性董事會及因緊急情事召集之董事會之間如何區分?
答:95年10月12日經商字第09502145290號函釋,公司法第204條所謂「緊急情事」,係指事出突然,又急待董事會商決之事項而言,其但書規定「有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乃指有緊急情事時,得不於7日前通知召集。而遇有緊急情事得否以書面通知,應視公司章程有否明定為斷。至於董事會之召集是否為緊急情事及其召集程序是否有效,允屬司法認事範疇,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處理。
(資料來源:20070604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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