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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3/04

內  容  索  引:

◎Q:甲公司為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由國外法人股東技術作價投資而取得抗癌藥之製造配方及製程專門技術,目的係為供人體試驗使用,該所取得之「無形資產-專門技術」,應於何時開始攤提?及按幾年攤提?

◎Q:發卡銀行之信用卡取得成本,例如:新增信用卡之審核、作業人員薪資等直接發卡成本,是否可予遞延?

◎Q:銀行從事即期外匯交易,其於月底及結、決算日尚未交割之應收、應付金額於資產負債表之表達方式為何?

◎Q:甲公司以受託製作動畫片集之部分代工費參與片集發行之投資,以取得該片集發行淨利之分紅及部分地區之發行代理權與造型商品權等其他權利,其相關會計處理為何?

◎Q:行動電話業者專案促銷之佣金支出應如何認列?

精  采  內  容:

◎Q:甲公司為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由國外法人股東技術作價投資而取得抗癌藥之製造配方及製程專門技術,目的係為供人體試驗使用,該所取得之「無形資產-專門技術」,應於何時開始攤提?及按幾年攤提?

A:甲公司因國外法人股東以技術作價投資而取得抗癌藥之製造配方及製程專門技術,其目的係為供人體試驗使用,依本會(88)基秘字第107號函釋,無形資產之投入係屬研究期間之研究發展支出,若該無形資產除供此人體實驗外,尚有其他用途,則應於該無形資產提供經濟效益之期間予以攤銷為費用;若無其他用途,則應立即轉列為費用。
(資料來源:20060304 會計人電子報)

◎Q:發卡銀行之信用卡取得成本,例如:新增信用卡之審核、作業人員薪資等直接發卡成本,是否可予遞延?

A:信用卡直接取得成本因未來經濟效益不確定,基於穩健原則應列為期間費用,不應遞延。惟若有向客戶收取年費,則信用卡取得成本得於年費收入範圍內予以遞延,與年費收入配合,於年費收入認列期間內攤銷。所稱信用卡直接取得成本僅包括增額直接成本與發卡銀行為取得信用卡業務所發生之直接成本。增額直接成本係指發卡銀行將信用卡業務交由獨立第三人開發拓展而支付之成本。發卡銀行為取得信用卡業務所發生之直接成本須為若不推展信用卡業務,即不須支付之成本,且僅包含直接投入從事信用卡作業人員之時數薪資與其相關成本(如員工福利)。
(資料來源:20060304 會計人電子報)

◎Q:銀行從事即期外匯交易,其於月底及結、決算日尚未交割之應收、應付金額於資產負債表之表達方式為何?

A:待交割即期外匯交易,因於交易日債權債務確已發生,基於權責發生基礎,應於交易日即分列為應收款項及應付款項,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規定表達於資產負債表上。惟銀行業主管機關有相關規定時,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60304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以受託製作動畫片集之部分代工費參與片集發行之投資,以取得該片集發行淨利之分紅及部分地區之發行代理權與造型商品權等其他權利,其相關會計處理為何?

A:
一、甲公司以受託製作動畫片集之部分代工費參與片集發行之投資,以取得該片集發行淨利之分紅及部分地區之發行代理權與造型商品權等其他權利,此時應先確認代工與投資是否為二獨立之交易,若經判斷係為二獨立交易,則以認列收入後之部分金額作為投資及相關權利之取得成本;然若經判斷代工與投資係屬同一筆交易,則因代工之勞務收入尚未符合收益原則中之已實現或可實現條件,故僅能以代工成本扣除可收現部分後之金額作為投資及相關權利之取得成本。

二、甲公司於確認投資及相關權利之取得成本後,應依投資及其他權利公平價值之相對比例予以分攤,計算投資及其他權利之個別成本,投資成本應於可參與分紅之年限內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予以攤銷,以表達該分紅權利之消耗,惟投資之未攤銷餘額不得超過未來可收到之分紅金額;其他權利若屬本會(89)基秘字第195號函之規定範圍,應依該函之規定處理,否則應依其有效年限加以攤銷。

三、甲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評估未攤銷投資及其他權利是否發生減損。
(資料來源:20060304 會計人電子報)

◎Q:行動電話業者專案促銷之佣金支出應如何認列?

A:費用之認列原則上應採權責發生基礎於費用發生時即入帳,行動電話業者因經銷商代銷門號而給付經銷商佣金以為報酬,故於經銷商完成銷售門號時,行動電話業者即須將所應支付之佣金費用估計入帳。
行動電話業者專案促銷之佣金支出若給付方式屬客戶上線時先支付一部分佣金,其餘佣金則於客戶使用門號期間分期支付,則仍應於客戶上線時即估計未來須支付之佣金支出,惟該估計之佣金支出須扣除未來客戶可能不再使用門號而無須支付經銷商部分。
(資料來源:20060304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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