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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4/04

內  容  索  引:

◎問:董監事全體皆拋棄分派酬勞之處理方式為何?

◎因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修訂而應於94年度納入編製合併報表之子公司,關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適用問題。

◎公司債誘導轉換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董監事全體皆拋棄分派酬勞之處理方式為何?

答:如章程明確訂定董監事酬勞(例董監事酬勞10%)時,依董監事放棄分派酬勞之時間點,其處理方式分別如下:

一、股東會決議分派後:
當年度盈餘分派案仍應依章程扣除董監事酬勞,於次一年度盈餘分派表將拋棄之董監酬勞記入次一年度未配盈餘。

二、董事會擬訂盈餘分配案前:
應先取得所有董事、監察人之同意書,於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表時,即可不將董監事酬勞計入盈餘分配之項目。

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所述視同給付之規定,於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不適用。

相關解釋令:
(經濟部八○、八、十二商二二○一○六號)
如有足以證明董事、監察人全體皆拋棄分派酬勞權利之明確意見表示,該酬勞仍屬公司盈餘之一部,應列入公司年度盈餘之分派或保留為公司未分配盈餘款項;至於盈餘之派,應依章程之規定為之未分派累積盈餘在內。
(資料來源:2005040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因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修訂而應於94年度納入編製合併報表之子公司,關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適用問題。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四月四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九八號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因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修訂而應於94年度納入編製合併報表之子公司,關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適用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並未排除任何公司適用。

二、被投資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原公布條文之規定非屬子公司,而依同號公報第一次修訂條文之規定屬子公司者,若原未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則應於民國九十四年度首次適用第七號公報第一次修訂條文時,同時開始適用第十八號公報。

三、上開被投資公司應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精算,於該日按第十八號公報規定揭露,並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依第十八號公報規定攤提退休金費用,惟若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應依其規定辦理。

四、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50404 會計人電子報)

◎公司債誘導轉換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四月四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九七號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公司債誘導轉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發行公司若依發行辦法採取降低轉換價格增加轉換股數,或發給額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現金或其他資產等方式,吸引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則該額外支付之成本係為促使轉換公司債提早轉換,而應於轉換時,將發給之全部證券及額外資產之公平市價合計數超過依原轉換辦法應發行證券之公平市價部分認列為費用,不得列為非常損失。

二、依本會(93)基秘字第014號函釋,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人若得依發行辦法於特定期間另行擇訂轉換價格基準日,並依發行辦法所載之計算方式予以計算特別轉換價格,在短期間內誘導債券持有人進行轉換,期限屆滿未行使,則回復適用重新訂定前之轉換價格,應屬誘導轉換。

三、來函所述甲公司於發行轉換公司債後,依發行辦法重新訂定該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適用該轉換價格之轉換期間至多不超過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公告日後七個營業日,期滿則回復適用重新訂定前之轉換價格,故屬誘導轉換,此與甲公司依發行辦法「應」或「得」重新訂定該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無關。甲公司應於轉換時,將發給之全部證券及額外資產之公平市價合計數超過依原轉換辦法應發行證券之公平市價部分認列為費用,不得列為非常損失。

四、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50404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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