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5/04

內  容  索  引:

◎列報長、短投互轉產生跌價損失之相關規定

精  采  內  容:

◎列報長、短投互轉產生跌價損失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係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加計同年度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所得稅之所得額、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扣除之虧損及減除左列各款後之餘額…..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又依財政部函釋規定,長期投資轉列為短期投資,或短期投資轉列長期投資,於轉換當時,市價低於成本,依財務會計準則規定,帳上立即認列之已實現跌價損失,非屬短期投資備抵跌價損失,且該有價證券尚未出售,在稅務處理上屬未實現損失,於出售時始予認列,此差異屬時間性差異,於有價證券出售時即行消除,且其評價非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或期末之市價,不宜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指出,某公司經營投資有價證券業務,其八十八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列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第二十一項次「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四千多萬元,係該公司將某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轉列為長期投資,並直接以轉換時短期投資市價與帳面價值之差異,認列短期投資轉長期投資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在稅務上屬尚未實現損失,且其評價非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或期末之市價,不宜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經該局全數否准認列,調整補稅四百餘萬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列報短期投資跌價損失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滋生困擾。
(資料來源:20040504 賦稅署)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