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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適用五年免稅之基準年度應申請核備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申請適用五年免稅,如已依投資計畫正式生產免稅產品或提供勞務者,應於正式生產或提供勞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基準年度之核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該等公司之五年免稅所得如不能獨立計算者,應以增加銷貨量或機器設備比公式擇一採用,其中增加銷貨量公式之「基準年度」為何?影響免稅所得之計算至鉅。依規定期限申請者,其基準年度為開始生產或提供勞務日之前一年;逾期申請者,則以國稅局受理申請核備實際收文日之前一年度為準;未申請核備者,則以全部投資計畫完成日之前一年度為準。舉例來說,甲公司投資計畫期間自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完成其中一條生產線正式生產免稅產品,該公司應於同年十二月九日前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核備基準年度。如依限申請,其基準年度為九十一年;若遲至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始行申請核備,其基準年度為九十二年;如未申請核備,其全部投資計畫於九十四年完成,則以完成之前一年度即九十三年為基準年度。
該局特別呼籲適用免稅?勵之公司,留意投資計畫開始生產或提供勞務之日期,儘速依限申請核備基準年度,以免損及免稅權益。 (資料來源:20031204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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