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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11/04

內  容  索  引:

◎公司辦理減資,應否補徵股東已適用之投資抵減?

精  采  內  容:

◎公司辦理減資,應否補徵股東已適用之投資抵減?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許多公司電話詢問: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歷次繳入新設立及增資股款所取得之股票持有逾二年以上,並經核准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稅額,如公司欲辦理減資,並依股東出資比例返還股本,此減資行為是否涉及追繳公司股東已適用之投資抵減?
  該局說明,財政部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台財發第八二0一五三七三一號函規定,公司辦理減資後,可長期運用於創業投資事業發展之資金減少,顯與原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條之二獎勵之目的相違,為促進租稅公平,該減資部分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其已申報適用投資抵減者,稽徵機關應於查明後補徵之。上開規定旨在透過創業投資事業達到扶植科技事業長期發展之政策目的,財政部於考量業者資金運用彈性,故以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二一四六號函補充規定,其創立或擴充距減資之日已逾七年者,免予追繳已適用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並指出,依財政部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五五八號函規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設立及多次增資擴展,經核准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嗣後辦理減資,仍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按股東出資比例返還股本,並依財政部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二一四六號函規定,就各次增資變更登記之日起算未逾七年之增資金額部分,依減資金額占原始創立及各次增資擴充資本額之比例,補徵該公司股東已適用之投資抵減稅額。
(資料來源:20031104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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