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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12/04

內  容  索  引:

◎釋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及購買人轉讓之相關疑義

精  采  內  容:

◎釋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及購買人轉讓之相關疑義

(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係指繼承、贈與及強制執行等基於法律規定效力而取得或喪失所有權者。

(二)因繼承、贈與、強制執行及質權設定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者,其受讓人及嗣後再行賣出不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20021204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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