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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金融控股公司以資本公積分派現金股利或撥充資本之課稅規定 為解決金融控股公司以資本公積分派現金股利或撥充資本之課稅問題,財政部核釋,金融機構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者,該金融控股公司以來自金融機構股份轉換前未分配盈餘之資本公積,分派現金股利或撥充資本,係屬盈餘分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股東之所得稅。同時,金融控股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以股利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含上述資本公積中屬於來自金融機構轉換前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各股東可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併同盈餘分配。
財政部指出,金融機構以股份轉換方式,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該金融控股公司在會計上係按各子公司帳面價值減負債後之淨額借記對各子公司之長期投資,並以同額貸記投入資本,面額部分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則作為資本公積,該資本公積之來源,包括各子公司之資本公積及未分配盈餘在內。上述來自金融機構股份轉換前未分配盈餘之資本公積部分,依金控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其分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限制,亦即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公積來自金融機構之未分配盈餘,得分派現金股利,亦得於轉換當年度撥充資本。因此,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以上述資本公積分派現金股利或撥充資本,自屬盈餘分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金融控股公司股東之所得稅,並計算各該股東可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併同盈餘分配。 (資料來源:20020904 賦稅署)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時,各該虧損年度如有暫停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無須先予抵減各該年度之核定虧損,但停徵期間所發生之損失,亦不得併入前五年核定虧損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時,各該虧損年度如有暫停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無須先予抵減各該年度之核定虧損,但停徵期間所發生之損失,亦不得併入前五年核定虧損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說,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惟該虧損額並不包含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損失,該局最近查核某家公司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逕按以前年度全年所得額之虧損數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而未將出售有價證券之損失排除,因此重予核算並補徵稅額約一百二十五萬元。
國稅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注意,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列報扣除前五年內各期核定之虧損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嗣後遭到剔除及補稅。 (資料來源:20020904 賦稅署) ◎營利事業已自動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無須再更正其獲配股利或盈餘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自動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無須再更正其獲配股利或盈餘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日前查核某家公司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實際開具股利憑單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四百六十餘萬元,惟依股東會決議之盈餘分配表紀錄,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僅四百萬元,即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六十餘萬元,該公司雖已依法自行補繳稅額,卻又將補繳之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該局乃予同額調減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末餘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時,除應依規定自動補繳,由於該項自動補繳之稅額,係就已多分配予股東申報扣抵之稅額予以彌補,不得再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以免發生重複分配之情形。 (資料來源:20020904 賦稅署) ◎申報營業淨利率高於該業所得額標準率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部分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常常誤認為只要申報營業淨利率高於營利事業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之標準率時,稅捐稽徵機關就不會或不應該調帳查核,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營業淨利率)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依本準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審查要點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之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納稅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營業淨利率高於該業所得額標準率時,仍應依相關稅務法令規定處理帳務,稽徵機關必要時仍會依上述規定調帳查核,該局籲請納稅人應依稅法規定誠實申報,以免被調整補稅,甚至因違章而受罰。 (資料來源:20020904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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