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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7/04

內  容  索  引:

◎近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如將道路用地送給子孫及兄弟時是否須繳納贈與稅?

◎任教於小學之王先生詢問,其姐於年初去世,因姐未結婚,父母親又早已辭世,由其以繼承人之身分,於規定時間內申報遺產稅,最近收到國稅局核定之資料,發現未扣除繼承人扣除額四十萬元,是否核定錯誤?

◎營利事業申請存貨計價及資產折舊方法報備疑義

◎公司法修正後處分資產溢價收入轉列保留盈餘規定

精  采  內  容:

◎近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如將道路用地送給子孫及兄弟時是否須繳納贈與稅?

近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如將道路用地送給子孫及兄弟時是否須繳納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後半段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時,免徵贈與稅。由於贈與人與子孫屬於直系血親關係,即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然而贈與人與兄弟間係屬於旁系血親,故須要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並申請免徵贈與稅者,除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並應檢附三種證明文件:一、贈與時贈與人與受贈人之戶籍資料;二、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且須註記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字樣及編訂日期,或本次記載為公設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影本;三、贈與時贈與標的之土地謄本或公告現值資料。
(資料來源:20020704 賦稅署)

◎任教於小學之王先生詢問,其姐於年初去世,因姐未結婚,父母親又早已辭世,由其以繼承人之身分,於規定時間內申報遺產稅,最近收到國稅局核定之資料,發現未扣除繼承人扣除額四十萬元,是否核定錯誤?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姐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所謂受扶養之兄弟姐妹、祖父母係指:
一、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二、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而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該局強調,本案王先生已逾二十歲,且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王君雖為繼承人,但不符合前述「受扶養」之條件,國稅局未准扣除額四十萬元,並無錯誤。
(資料來源:20020704 賦稅署)

◎營利事業申請存貨計價及資產折舊方法報備疑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存貨計價方法及資產折舊方法之採用及變更之申請日期,自本(九十一)年度起已經變更,請各營利事業注意。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各項存貨得按資產之種類或性質,採實際成本,或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簡單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計算之。各種計算方法之採用,應於每年預估本年度所得額時,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其因正當理由,須變換原採用之計算方法者亦同。另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則,各種計算方法之採用及變換,與上述各項存貨相同。
  由於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業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由每年自七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改為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為此,該局特籲請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若有需要申請存貨計價及資產折舊方法之報備情事者,務請於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內提出申請,以符合規定。
(資料來源:20020704 賦稅署)

◎公司法修正後處分資產溢價收入轉列保留盈餘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刪除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資本公積已回歸商業會計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其中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公司法生效日前處分資產溢價收入已累積之資本公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得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同意決定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且所有數額應採同一方式且一次處理,惟所稱最近一次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同意至遲不得超過九十二年度。至於公司如經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同意將上開資本公積轉列為保留盈餘時,有關稅務究應如何處理,營利事業迭有疑義。
  該局說明,有關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如會計事項係發生於公司法修正生效日(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前,且已認列為資本公積者,於依上揭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轉列為保留盈餘時,為配合兩稅合一制度,應以處分資產之年度分別轉列,其屬八十七年度至公司法修正生效日前已認列為資本公積之處分資產溢價收入部分轉列之盈餘,毋須依所得稅法六十六條之九規定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屬八十六年度及以前年度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部分,如於轉列保留盈餘後,其截至八十六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超過同法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限額時,得免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
  該局指出,上述八十七年度至公司法修正生效日前已認列為資本公積之處分資產溢價收入,既經依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轉列為保留盈餘,嗣後營利事業於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該比率之分母應含括該轉列之盈餘。營利事業如以該轉列之盈餘進行分配,亦應依同法條規定計算各股東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併同分配予股東,並依同法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20704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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