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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如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其結餘款已擬定使用計畫報財政部核備者,應確實依計畫執行完竣,如未於核備期限內將保留之款項執行完畢將喪失免稅資格,並依法課徵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如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其結餘款已擬定使用計畫報財政部核備者,應確實依計畫執行完竣,如未於核備期限內將保留之款項執行完畢將喪失免稅資格,並依法課徵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宗教團體八十八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尚有以前年度結餘款項一千二百餘萬元未於使用計畫核備期限內全部執行完竣,該局遂就全部結餘款課徵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強調,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符合行政院頒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除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外,還要注意若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者,辦理擬定使用計畫核備保留之結餘經費,是否有於核備期限內確實全數執行完成,否則該保留結餘款無論是否已執行一部分,其全數金額將被課徵所得稅,如此一來真是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20020404 賦稅署) ◎目前關係企業日漸增多,各關係企業為便於共同管理,管理單位常集中辦公,而集中辦公所發生的人事費用、水電費、租金支出、辦公用品費及電腦使用等費用,應由各關係企業共同負擔者,各關係企業間以分攤之方式列報共同費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由於目前關係企業日漸增多,各關係企業為便於共同管理,管理單位常集中辦公,而集中辦公所發生的人事費用、水電費、租金支出、辦公用品費及電腦使用等費用,應由各關係企業共同負擔者,各關係企業間以分攤之方式列報共同費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應由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營利事業單位名稱、確定共同性質費用之內容及分攤基礎。共同費用之分攤基礎得以營利事業收入之比率、辦公室使用面積之比率、各事業員工人數之比率予以分攤,惟應求合理,並前後期一貫。
二、 關係企業集中辦公,所發生之共同費用憑證,得以該主要營利事業為抬頭,並由其墊付,就其應負擔部分列帳,其餘部分再向各該相關事業依其分攤數收取墊款,其他關係企業則憑該事業簽章證明之共同費用憑證影本及計算明細表等證明文件列帳。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資料來源:20020404 賦稅署) ◎夫妻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會如何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屆結算申報期限過後,審核納稅義務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通報歸戶所得、戶籍資料,發現夫妻分開申報,卻未於配偶欄填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致遭補稅受罰情事,該局特提醒納稅人於申報期間或該局未查獲前,請自動補報,申請補正,以免受罰。
該局強調,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十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暨所申報減除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均應合併申報,而分開計稅係指納稅義務人得就其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並非分開申報,若分開申報,又未填寫配偶基本資料者,將被依所得稅法規定補稅並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特別呼籲,夫妻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應分別據實於申報書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俾稽徵機關據以通報歸戶課稅,若申報期限屆滿,於該局查獲前,若有前項情形,應以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所述明分居情況,並提供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綜合所得稅申報之收執聯以供歸戶補稅,以免罰。 (資料來源:20020404 賦稅署) ◎扣繳單位逾期申報扣繳憑單會如何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每年所給付之所得中,如有未達起扣點,或不屬扣繳範圍之免扣繳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總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如未於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免扣繳憑單者,即已違反申報免扣繳憑單義務,應受到同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某營利事業於八十九年間給付薪資所得一百萬元,均屬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未扣繳所得稅款。因未在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免扣繳憑單,乃於同年二月二日自行補扣繳稅款一百五十元以後,再補申報扣繳憑單,冀求得以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自動補報扣繳憑單,其扣繳稅額在四千元以下免罰之規定。經該局發現該等薪資所得均屬依法免予扣繳稅款之所得,其未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免扣繳憑單,即已違反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仍應按未依限申報免扣繳憑單處罰鍰三、七五○元。
該局指出,各扣繳單位於申報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時,應注意所給付之所得是否屬於扣繳範圍之所得,如果是給付屬於非扣繳範圍之所得,依法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免扣繳憑單,如未於限期前申報免扣繳憑單,縱然另行補扣繳稅款,仍應受罰。該局特籲請各扣繳單位注意,俾免遭處罰鍰。 (資料來源:20020404 賦稅署) ◎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可否申請以道路用地作為欠稅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據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所提供之道路用地須無產權糾紛,並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始可作為欠稅擔保。 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可否申請以道路用地作為欠稅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據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所提供之道路用地須無產權糾紛,並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始可作為欠稅擔保。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達一定金額,遭稅捐稽徵機關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限制出境,如要解除出境限制,依該辦法第五條規定,除繳清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外,亦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之相當擔保。而所謂的「相當擔保」,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左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納稅義務人提供道路用地作為欠稅擔保,必須符合上開易於變價及無產權糾紛之規定,而該土地如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即符合「易於變價」之條件;反之,如未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則不得作為欠稅擔保。 (資料來源:20020404 賦稅署) ◎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應補徵稅款外,亦不得列為當年度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應補徵稅款外,亦不得列為當年度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某家水電工程公司八十七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發現原經該公司同意剔除之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一百二十餘萬元,仍列報為當年度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本案國稅局原已調帳查核該公司八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該公司帳列銀行借款二千九百萬元係「預付設備款」,原查以其並未取具進項憑證,且利息費用亦未依規定轉列資本支出,經函請該公司提示有關購置設備合約書及付款證明文件供核,惟逾期無法提示,顯然該借款並非用於購置設備,又該公司營業週轉金十分充裕,尚不需向銀行借款支應,自難認定為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因此,經該公司同意將借款利息全數減除,補徵稅款三十餘萬元在案;而原列報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一百二十餘萬元,因不得列為當年度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該局調整後予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說:營利事業之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雖取得利息支出憑證,亦不得列報為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資料來源:20020404 賦稅署) ◎近來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如以捐助文教基金會方式減輕遺產稅負擔,何種型態之基金會才能符合免徵遺產稅規定,及申報時應準備那些文件向國稅局申報呢? 近來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如以捐助文教基金會方式減輕遺產稅負擔,何種型態之基金會才能符合免徵遺產稅規定,及申報時應準備那些文件向國稅局申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可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除依稅法規定應提供受遺贈人或受贈人同意受遺贈或受贈之證明外,尚須依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財團法人不計入遺產總額適用標準」規定,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受遺贈或受贈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章程中必須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
二、 三親等關係切結書: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受遺贈或受贈之財團法人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
三、 受遺贈或受贈之財團法人辦理具有成績證明:該財團法人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並經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另外,捐贈之財產,如屬不動產性質,納稅義務人應於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日起二年內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如為動產,則應於三個月內交付受遺贈人或受贈人。倘若未依限辦理移轉或交付,除有特殊原因,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外,應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故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期限,以免遭受補稅。 (資料來源:20020404 賦稅署) ◎小店戶因震災無法營業可減免「營業稅」 受三三一地震影響,營業地點在台北市的免用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如因遭受損害而無法營業者,請趕快向營業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減免營業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受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營業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減免無法營業期間之營業稅,經稅捐處派員勘查屬實後,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該處呼籲:這是小規模營業人合法的節稅管道,營業人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資料來源:20020404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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