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稅支票之受退人死亡,應如何辦理變更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該局目前正積極辦理退稅支票未兌領催退作業,其中發現有繼承人接獲退稅催領通知書後,因受退人已死亡,不知如何辦理退稅支票之領取及受款名義人之變更。依財政部函釋規定,退稅支票之受退人死亡,全體繼承人申請更改受款名義人時,除退稅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下者,可予以照准並發還外,退稅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者,應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名義變更。
該局並表示,公平合理的課稅,真心誠意服務,是該局加強便民服務的目標。為此,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若有上述情事者,請儘速洽詢該局徵收科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20104 賦稅署) ◎關稅總局發布進口貨物如何申報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關稅總局表示:自本(九十一)年元月一日起,進口貨物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九條免徵營業稅規定者外,均應於進口時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近日來海關各通關單位不斷接獲商民有關進口貨物營業稅如何申報之洽詢電話,顯見該新制仍未為一般商民所熟知,茲特就進口貨物如何計算營業稅詳加說明如后,俾供商民參考並助該新制之順遂實施。
一、進口貨物應徵之營業稅係以其關稅完稅價格(DPV)加計息應納之進口稅,海關應代徵貨物稅或菸酒稅加計後之數額,乘以加值營業稅之稅率(5%)即可算出應納之營業稅稅額。
二、按從量課稅或複合課稅之進口貨物,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核計關稅完稅價格後,再依前項之計算方式核計其營業稅額。
三、保稅工廠內銷產品按其關稅完稅價格七折課徵稅捐者,於依一項方式計算營業稅額時,其應加計之進口稅及貨物稅,以該產品完稅價格七成所算得之應納進口稅及貨物稅為準。
四、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內銷產品按左列二種方式計算其營業稅稅額。
(一)內銷產品係國內尚未能產製之產品,依其所使用原料課徵進口稅捐者,以其產品之關稅完稅價格加計其所使用原料之進口稅;海關代徵貨物稅之貨品應另加計其應納貨物稅後之數額乘以營業稅稅率即可算出其應納之營業稅稅額。
(二)內銷產品如係國內有產製之產品而按其成品完稅價格七折課徵進口稅捐者,比照前述第三項方式核計其營業稅。
五、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內銷產品以其產品關稅完稅價格加計應納之進口稅;海關代徵貨物稅貨物另加計貨物稅後之數額,乘以營業稅稅率即得應納營業稅稅額。
六、進口貨物合於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規定者,其免徵之稅額,免予列入計算營業稅之稅基。
七、非政府專賣事業進口之專賣品,其專賣利益免再併入營業稅稅基內計算。
八、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或海關緝私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准予備價購回之貨款,免再併入營業稅稅基計算。
九、海關代徵之營業稅稅額,比照海關徵稅規定,新台幣元以下之尾數捨棄不計。
十、商港建設費已取消,新開徵之商港服務費非由海關收取,免列入稅基計算應納之貨物稅、菸酒稅及營業稅。 (資料來源:20020104 賦稅署) ◎扣繳稅款繳款書遺失,可申請核發繳納證明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日開始,扣繳單位如發現該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繳款書有毀損或遺失情事者,請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證明,以免申報時引起困擾。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全年度扣繳稅款繳款書之扣繳金額必須與帳載及各類所得申報書之扣繳稅款合計數相符,稽徵所在辦理扣免繳資料收件作業時,如發現有不符情事,均退請扣繳單位查明,若係繳款書毀損無法辨識或遺失無法檢附核對,則要求扣繳單位取具稽徵機關之證明書,俾憑辦理申報。由於申報截止之最後幾天申報者必然較多,恐須排隊等候,屆時如尚須申請證明,更加費時費事,是以特提醒扣繳單位及早注意檢視,確有遺失情事,必須儘速向該局總局或稽徵所申請核發證明,俾便順利完成申報手續。
該局為便利扣繳單位申請扣繳稅款繳納證明,已開放總局及稽徵所之全功能櫃台辦理此項業務,申請時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影本、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印章、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資料來源:20020104 賦稅署) ◎年節獎賞員工屬非固定薪資,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在年節前所發放給員工之獎賞,如現金、禮券或實物禮盒等均屬非固定薪資,應按給付金額扣繳百分之六,如果合併當月份薪資發放時,可按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辦理扣繳。但扣繳稅款如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則免予扣繳。
國稅局特別強調,年節獎賞如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用扣繳稅款,但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填報免扣繳憑單。惟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給付如是由員工薪資提撥科目項下開支者,則屬員工領回先前提撥之薪資,該筆薪資前已歸課綜合所得稅,就不再視為員工所得,免再填報免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20020104 賦稅署) ◎自動補報及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自動補報及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應如何計算?納稅義務人亟易滋生疑義。
該局說明,自動補報加計利息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至於行政救濟加計利息則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指出,因該兩類之利息,係明文規定以特定日之利率計息,並非以每年一月一日之利率計息,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區分,以免發生錯誤。 (資料來源:20020104 賦稅署) ◎營利事業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的特殊情形,可以在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變更會計年度的起訖日期。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是因為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的特殊情形,可以在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變更會計年度的起訖日期。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將變更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請有需要的營利事業,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20104 賦稅署) ◎扣繳稅款申報錯誤應儘速更正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於給付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而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者,依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於每月十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一月底前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但所得人如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則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如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而未依上述規定申報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倘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逾期仍未辦理者,將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扣繳義務人不可不慎。
一年一度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將屆,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平時給付各類所得時,除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外,並請確實於規定之期限內報繳及申報扣繳憑單,如一旦發現有漏未申報扣繳憑單者,請儘速辦理補報,以減輕處罰。 (資料來源:20020104 賦稅署) ◎營利事業促銷商品所支付之贈品、樣品廣告費用,應備有合法憑證供查核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時值歲末,商家常以週年慶為名,採取各式各樣的銷售方式及促銷手段,諸如:贈送樣品、銷售折扣、兌換贈品、集點摸彩等活動以招攬顧客。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促銷商品所支付之贈品、樣品廣告費用,應備妥下列資料或文件,以避免查核時遭到剔除補稅。一、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營利事業以本身產製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應於帳簿中載明。二、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三、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四、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五、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樣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六、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蓋章之收據。 (資料來源:20020104 賦稅署) ◎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及「上市公司應辦理業務事項一覽表」等案 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及「上市公司應辦理業務事項一覽表」等案,本會二日准予備查。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召開股東會及臨時會前之公告,修正調整為停止過戶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為應行申報之時間。
(二)為慮及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作業恐未及時完成,以致無法於期限內就公告股息、紅利等權利內容等併予申報,例外同意上市(櫃)公司得僅先就股東會召開事由、期日向證交所(櫃買中心)申報,並應於股東會開會日前至少四十日就公告股息、紅利等權利內容等予以補充申報。 (資料來源:20020104 證期會) ◎新版網路申購發票軟體受好評
再辦說明會 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改用視窗版網路申購統一發票系統,獲熱烈響應,使用網路申購發票之營業人較上期激增八四五一家,並陸續接獲許多詢問電話。
該處為使尚未參加網路申購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熟悉新系統操作,將再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假關貿網路公司大會議室(北市南港區三重路十九之十三號六樓,連絡電話:二六五五一九二八)辦理說明會,歡迎尚未參加此項服務之營業人前往了解及加入。 (資料來源:20020104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營業稅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修正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財政部 90.12.28 台財稅字第○九○○四五八○三五號
主旨: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九十財字第O七三六五八號令辦理。
二、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依前揭修正條文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或菸酒稅額在內;進口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及貨物稅額或菸酒稅額後計算營業稅額。 (資料來源:20020104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之適用,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 財政部 90.12.14 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七四一八號
主旨: 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有關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依同條項規定其要件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準此,上開條項規定之適用,並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出售土地予法人合於上述條項規定者,仍得依上述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20104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農地設典,無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之適用。 財政部 90.12.24 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七四一四號
主旨: 關於貴轄某女士所有土地設定典權,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規定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係引來文機關發文日期及文號,從略)。
二、農業用地設定典權,非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應無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規定之適用;惟嗣後出典人無力回贖,而由典權人取得土地所有權時,如經查明符合上開條項規定要件,應可追溯適用該條項規定,則本案土地設典時與典權人取得土地所有權時,其分別以前次移轉現值及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差額稅款,應准予退還。 (資料來源:20020104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修正發布之條文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於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九O〉商字第O九OO二二五O八三O號函發布在案
第一條 本準則依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準則所規定規費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費、登記費、查閱費、抄錄費及各種 證明書費。
前項規費之收費金額,以新臺幣計算。
第三條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者,應繳納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費三百元。
第四條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
第五條 外國公司申請認許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專撥在中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四 千元一元計算。
第六條 公司因增加資本申請登記,其登記費按所增之數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
第七條 公司申請增資、減資登記併案辦理者,其登記費按章程實際增加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 元計算;未增加者繳納六百元。
第八條 公司或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申請登記,每一分公司應隨文繳納登記費六百元。
第九條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增資登記及認許登記以外登記,應繳納登記費六百元。
第十條 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每一公司應繳納查閱費三百元,如需抄錄公司登記事項 卡,每份需繳納一百元;其他事項,每份每千字或不足一千字,應繳納抄錄費二百元。
第十一條 申請主管機關以電腦報表或申請人自備之磁帶抄錄下列資料,除應繳納電腦基 本抄錄費五千元外,抄錄家數超過五百家時,每增加抄錄一公司另繳納抄錄費十元:
一、公司統一編號。
二、公司名稱。
三、所營事業。
四、公司所在地。
五、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六、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七、經理人姓名。
八、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九、核准設立登記日期。
第十二條 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申請核給證明書,每份應繳納證書費一百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 一、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負責人或股東地址變動而申請變 更登記者。
二、 申請停業登記、延展登記、復業登記、解散登記或撤回認許登記者。
三、 申請設立登記或資本變更登記時,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第十四條 本準則所定之規費,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20020104 經濟部商業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