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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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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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新股不得未踐行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程序,即逕行將全部發行新股總額,洽特定人認購 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關於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一定比例由員工認購,餘由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東比例儘先認購之規定,係屬強制規定,故公司發行新股時,尚不得未踐行前開規定,即逕行將全部發行新股總額,洽特定人認購。復按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係由原有股東、及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則此始有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但書之適用。(經濟部九十年九月四日經(九0)商字第0九00二一八九九七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