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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1986/11/04

內  容  索  引:

◎公開發行公司首次編製合併報表相關問題之處理

精  采  內  容:

◎公開發行公司首次編製合併報表相關問題之處理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75)基秘字第107號

主旨:公開發行公司編製合併報表相關問題之處理。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及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

問題背景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二十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編製合併報表;第五十四條規定,財務報表之編製,應採兩期對照方式,俾便比較。因此,公開發行公司於首次編製合併報表時,為達比較之目的,前一年度亦應追溯編製合併報表,惟公司可能因時間之經過或其他因素,致使前期編製合併報表之資料欠缺,造成實務上之困難。

二、公司若編製合併報表,則其與母公司財務報表之關係可能有以下三種:

1.以母公司財務報表為主表,另加編合併報表為附表。
2.以合併報表為主表,另加編母公司財務報表為附表。
3.逕以合併報表為主表,毋須另編母公司財務報表。

公報中對此問題並未作明確之規範。

三、合併報表除應揭露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36段規定之事項外,是否尚應包含母子公司之所有附註事項?若須將母子公司之全部附註加以揭露,則當合併子公司家數較多時,附註必將複什冗長,徒增閱表者之困擾;若僅揭露母公司附註,則似難符合充分揭露的原則。

會計問題

一、公開發行公司首次編製合併報表時,是否應追溯加編前一年度之比較合併報表?

二、合併報表與母公司財務報表之關係為何?

三、合併報表中應揭露之附註為何?

解釋函內容

一、公開發行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之規定,首次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基於實務上之考慮,可不必追溯加編前年度比較報表。
二、母公司之財務報表及依前述第七號公報所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在會計上均屬主要報表,均需包括必要之附註,以符充分揭露原則。

現狀

一、本會於民國91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25段取代原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原條文規定不變。
另刪除第二十條。
二、民國93年12月9日修訂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原第36段已更改為第44段。
三、無進一步研究之計劃。
(資料來源:19861104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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