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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物價指數調整 名稱: 103 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內容: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204696990 號公告主旨:公告 103 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
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5 項及第 13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
一、103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3 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 670 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03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 50 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 50 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 12%)計算之金額。
四、103 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 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 670 萬元後,按 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3 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33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資料來源:20131231 賦稅署) ◎103 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內容: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10204707830 號公告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 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 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 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 50 萬元。其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50 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 123 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618 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 50 萬元。
兄弟姊妹中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50 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 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 220 萬元。 (資料來源:20131231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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