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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基秘字第169號背書保證會計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發文字號:(九五)基秘字第一六九號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背書保證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企業對他人之債務提供保證時,該等保證負債續後應依下列孰高者評價: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決定之或有負債金額。
(二)原始認列遞延收入金額減除累計攤銷數(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處理)後之餘額。
二、貴公司於為子公司或孫公司背書保證之每一會計期間,除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規定揭露外,尚應於財務報表揭露下列相關事項:
(一)子公司或孫公司之名稱。
(二)票據背書、保證或提供擔保品之期末餘額。
(三)當期因此類背書保證所認列之損失金額。
(四)當期因此類背書保證所支付之現金或其他資產之帳面價值。
(五)因此類背書保證所產生對子公司或孫公司資金融通之最高餘額、利率區間、期末餘額及當期利息總額。
三、來函所詢貴公司因為子公司或孫公司背書保證所為支付係屬資金融通或履行背書保證乙案,係屬法律問題,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四、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6073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 (95)基秘字第170號控制能力之判斷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發文字號:(九五)基秘字第一七○號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控制能力之判斷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16段規定,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即對被投資公司有控制能力,但有證據顯示其持股未具有控制能力者,不在此限。
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仍視為對被投資公司有控制能力: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3)有權任免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4)有權主導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5)其他具有控制能力者。
故投資公司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則視為對被投資公司有控制能力,此時投資公司若主張無控制能力,必須提出證據證明。
二、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17段規定,「評估投資公司是否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時,應同時考量是否存在目前已可執行或轉換之潛在表決權(包括其他公司所持有之部分)及其影響,並審查所有影響潛在表決權之事實與環境(包括個別或綜合考量潛在表決權執行之條款與任何其他合約之安排),但無須審查管理當局對執行或轉換之意圖及財務能力。」前述潛在表決權可能為投資公司擁有之認股證、股份買權或可轉換為被投資公司普通股之債券或權益商品,或其他若執行或轉換可能增加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之表決權或減少他人表決權之類似商品。若潛在表決權須至未來特定日期或未來特定事件發生方能執行或轉換,則該潛在表決權非目前已可執行或轉換。
三、來函所述貴公司於考量是否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時,應依說明二判斷,並依說明三之規定決定是否存在目前已可執行或轉換之潛在表決權,包括貴公司或其他公司持有之部分及其影響。至於潛在表決權非由投資公司所持有而可能產生之稀釋效果,並非必然影響投資公司之控制能力,投資公司是否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能力,仍應依其實質判斷。
四、若投資公司有能力主導被投資公司之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表決權時,雖無意圖行使該能力,仍應視為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五、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6073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95)基秘字第171號軟體授權收入認列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發文字號:(九五)基秘字第一七一號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軟體授權收入認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2段之規定:
企業因他人使用其資產而產生之利息、股利及權利金等收入,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認列:
(1)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2)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來函所述之套裝軟體授權契約,應於符合上述規定之所有條件時,方應認列收入。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6073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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