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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10/31

內  容  索  引:

◎公告台灣證券交易所遷移營業處所。

◎Q:(1)乙公司為甲公司在香港持有59.1%股權之子公司,甲公司因組織調整將乙公司股權轉由甲公司100%持有之丙公司持有,甲公司處分所持有乙公司股權,並認列對丙公司投資時所產生之差額(損失)之會計處理,及歷年來甲公司評估對乙公司投資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未實現兌換利益之會計處理為何? (2)丙公司以低於乙公司股權淨值按持有股權比例計算之價格取得,其差額之會計處理為何?

◎Q:公司於減資以彌補虧損時,計算每股盈餘之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是否應追溯調整?

◎Q: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企業須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非衍生性金融資產至到期日,始得將其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試問,前述「積極意圖」及「能力」是否有具體可行之認定標準?

◎Q:甲公司原持有數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做為短期投資,若於87年4月中旬,經公司管理當局(公司董事會)決議考慮投資性質將某部分短期投資轉列長期投資,並於轉列當時將其跌價損失(A)( 成本低於市價部分)列入損益表中之其他支出。嗣後於87年6月30日,再依已轉列長期投資之部分按成本與市價孰低原則評價,將長期投資跌價損失(B) 列入股東權益之減項。此一處理方式,甲公司之投資跌價損失將切成A、B二項,A項列入損益表中,B項列入資產負債表中。甲公司於87年8月因公司資金之需求,又將此部分長期投資(87年4月由短期投資轉列長期投資)一部分出售。試問: 一、87年6月30日長期投資跌價損失部分(B)是否需要依性質(因為8月份有部分出售),將已賣出部分按比率由長期投資跌價損失轉列為短期投資跌價損失,並列入損益表?是否需要重編 87年6月30 日之財務報表? 二、87年4月由短期投資轉列長期投資部分,因其中已有一部分長期投資已出售,是否應依性質判斷將已出售部分之同類或同公司股票由長期投資轉列為短期投資,並於期末按成本與市價孰低原則評價,將其跌價損失列入損益表中。

◎Q:企業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提撥退休基金,於主管機關核准免予繼續提撥退休基金之際,顯示主管機關業已認同企業先前之支出已充分且超過,此時,是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後,認列相關之資產?

◎Q:依(78)基秘字第099號函,建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並預售,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之六項條件之一為「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15%」中「買方支付之價款」之認定標準為何?

精  采  內  容:

◎公告台灣證券交易所遷移營業處所。

一、新營業地址: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七號台北101大樓九至十二樓,另投資人閱覽室暨記者室設於三樓。

二、電話代表號:(○二)八一○一三一○一(自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啟用)。

三、搬遷進駐單位:上市部、交易部、結算部、市場監視部、稽核室、資訊服務部、國際事務部、公共關係室、企劃部、財務部、秘書室、內部稽核小組、管理部。

四、開始營業時間: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五、仍留原址之單位如下:電腦規劃部(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十七號九、十樓)、電腦作業部仍留原址(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三號十三樓)。
(資料來源:20051031 會計人電子報)

◎Q:(1)乙公司為甲公司在香港持有59.1%股權之子公司,甲公司因組織調整將乙公司股權轉由甲公司100%持有之丙公司持有,甲公司處分所持有乙公司股權,並認列對丙公司投資時所產生之差額(損失)之會計處理,及歷年來甲公司評估對乙公司投資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未實現兌換利益之會計處理為何? (2)丙公司以低於乙公司股權淨值按持有股權比例計算之價格取得,其差額之會計處理為何?

A:(1)甲公司因組織調整將乙公司股權轉由丙公司持有,依本會(84)基秘字第187號函釋,換股時應評估乙公司長期投資之價值是否有減損,如有減損其減損金額應一次認列為損失。而長期股權投資產生之換算調整數,因係其評價科目,應一併轉銷。

(2)丙公司取得乙公司之股權時,若有投資成本與取得之股權淨值不等之情形,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9段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51031 會計人電子報)

◎Q:公司於減資以彌補虧損時,計算每股盈餘之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是否應追溯調整?

A:公司決算之累積虧損,依法辦理減資消除,即減資以彌補虧損,其性質類似股票反分割,故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每股盈餘」第19段之規定「流通在外股數若因無償配股(保留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或員工紅利轉增資)、紅利因子(如新股認購權利可能包含之紅利因子)或股票分割而增加,或因反分割、減資以彌補虧損而減少,計算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時應追溯調整。」以求財務報表表達具比較性。
(資料來源:20051031 會計人電子報)

◎Q: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企業須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非衍生性金融資產至到期日,始得將其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試問,前述「積極意圖」及「能力」是否有具體可行之認定標準?

A:一、持有至到期日之積極意圖固應由公司最高決策單位或管理階層決議並明確說明其目的,然亦須有客觀證據以佐證列為持有至到期日投資之合理性。如持有目的係俟機出售,或在期後期間非因發生重大之突發性現金需求而出售者即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日之積極意圖。

二、「積極意圖」之佐證證據包括公司董事會決議等可供證明之事項。各項佐證證據應合併考量以資判斷。
(資料來源:20051031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原持有數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做為短期投資,若於87年4月中旬,經公司管理當局(公司董事會)決議考慮投資性質將某部分短期投資轉列長期投資,並於轉列當時將其跌價損失(A)( 成本低於市價部分)列入損益表中之其他支出。嗣後於87年6月30日,再依已轉列長期投資之部分按成本與市價孰低原則評價,將長期投資跌價損失(B) 列入股東權益之減項。此一處理方式,甲公司之投資跌價損失將切成A、B二項,A項列入損益表中,B項列入資產負債表中。甲公司於87年8月因公司資金之需求,又將此部分長期投資(87年4月由短期投資轉列長期投資)一部分出售。試問: 一、87年6月30日長期投資跌價損失部分(B)是否需要依性質(因為8月份有部分出售),將已賣出部分按比率由長期投資跌價損失轉列為短期投資跌價損失,並列入損益表?是否需要重編 87年6月30 日之財務報表? 二、87年4月由短期投資轉列長期投資部分,因其中已有一部分長期投資已出售,是否應依性質判斷將已出售部分之同類或同公司股票由長期投資轉列為短期投資,並於期末按成本與市價孰低原則評價,將其跌價損失列入損益表中。

A: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16段規定:「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長期股權投資:

(一)被投資公司股票,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價者。

(二)有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者。

(三)有長期持有之積極意圖及能力者。

前項所稱「積極意圖」固應由公司最高決策單位或管理階層決議並明確說明其目的,然亦須有客觀證據以佐證列為長期投資之合理性。所稱「能力」應指該投資係由長期資金支應,而非以短期融資款項支應,且除發生重大之突發性現金需求情況外,無須於短期內因營運需求而處分該投資。

二、依本會(82)基秘字第206號函釋,所謂「積極意圖」之佐證證據包括公司董事會決議、與其他關係人合併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達重大影響力、投資公司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期後事項及其他可供證明之事項等。前述佐證證據應合併考量以資判斷。

三、來函所述甲公司董事會因考慮投資性質,將部分短期投資轉列長期投資,並於四個月內因資金需求出售其中一部分。是否須因此將原轉列長期投資之股票轉回短期投資,並追溯調整相關之會計處理,及重編八七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報表,應參考本會(87)基秘字第232號函釋處理。
(資料來源:20051031 會計人電子報)

◎Q:企業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提撥退休基金,於主管機關核准免予繼續提撥退休基金之際,顯示主管機關業已認同企業先前之支出已充分且超過,此時,是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後,認列相關之資產?

A: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第3段(22)指出未認列過渡性淨資產係指原採用其他方法作退休金會計處理,於改採本公報處理時,退休基金資產公平價值加計帳列應計退休金負債或減除帳列預付退休金後之金額,與預計給付義務比較之差額。若該差額為正數,則為未認列過渡性資產。比外,同段(12)指出退休基金資產係指由員工退休辦法規範,與雇主分離,備供支付退休金之資產。未能有效限制雇主流用者,則非本公報所稱之退休基金資產。故問題所述提撥之退休基金若屬應列入計算未認列過渡性淨資產者,則應符合第3段(12)之退休基金資產定義,即雇主不得任意流用。反之,若屬未能有效限制雇主流用之退休基金資產,自不得於計算未認列過渡性淨資產時列入。

二、問題所述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屬本公報所稱之退休基金資產,雇主不宜將其所超額提撥之退休基金於公司帳上另再獨立認列相關之資產。而其所超額提撥之勞工退休基金部分應於未來年度分攤作為淨退休金成本之減項。
(資料來源:20051031 會計人電子報)

◎Q:依(78)基秘字第099號函,建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並預售,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之六項條件之一為「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15%」中「買方支付之價款」之認定標準為何?

A:建設公司適用完工比例認列售屋利益之條件,係判斷工程於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已可適用完工比例法,故「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15%」中所謂「買方支付之價款」應指於資產負債表日業已收現部分。
(資料來源:20051031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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