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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1/31

內  容  索  引:

◎Q:請問投資公司對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因出售固定資產之順流交易所產生之未實現利益,於資產負債表中應如何表達?

◎Q:(1)變更會計原則之條件及會計處理? (2)何種情況可以不必計算累積影響數? (3)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應如何計算? (4)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計算若過於複雜,在無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前提下,可否採取其他簡化方法?

◎Q: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可否依公司法第二四一條之規定轉增資?

◎Q:工廠改建為社區,拆除已不適用之舊廠房時,有關未折舊之餘額,及其他因拆除而發生之損失,可否轉入在建工程科目作為新屋之成本?

◎Q:長期貸款合約約定由金融機構以籌措短期資金到期再展期或直接融資之方式貸款,其負債之分類?

◎(94)015員工認股權證會計處理之疑義

◎(94)016「95年首度適用三十四號公報時,94年財務報表如何表達」

◎(94)017「公平價值會計推動專案小組」詢問「投資同一公司同種股票是否得分列不 同目的持有」及「95年首度適用三十四號公報時,94年財務報表如何表達」

◎(94)019應收帳款融資

◎(94)032「選擇權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實施前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Q:請問投資公司對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因出售固定資產之順流交易所產生之未實現利益,於資產負債表中應如何表達?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14段之規定,在採用權益法時,因為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甚至控制能力,故應視為單一經濟個體,其相互間交易之未實現損益應予銷除。故在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情況下,其相互間因出售存貨或固定資產所產生之損益,本質上仍屬內部交易,依據收益實現原則,在該存貨或固定資產出售予此單一經濟個體外第三者,或因使用該固定資產而提供財貨或勞務予此經濟個體外第三者之前,應將此類出售資產利益列為遞延(未實現)收益處理。投資公司出售固定資產予被投資公司所產生之遞延(未實現)收益,宜比照「預收收入」處理,列作負債。
(資料來源:20050131 會計人電子報)

◎Q:(1)變更會計原則之條件及會計處理? (2)何種情況可以不必計算累積影響數? (3)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應如何計算? (4)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計算若過於複雜,在無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前提下,可否採取其他簡化方法?

A:(1)發行公司所選用會計原則應各期一致使用,除因新會計原則之公布,或環境改變,或能證明新採用之會計原則較原採用者為佳,否則不宜輕易變更。會計原則變動會計處理之重點,在於將會計原則變動之事實及其累積影響數加以揭露。如公司欲變更會計原則,經提出變更之理由,並將會計原則變動之事實及其累積影響數予以揭露,使投資大眾獲知此一資訊。惟如企業對同一會計事項(如折舊)所採用之會計原則變動頻繁,或變更新原則後短期內又改回舊原則,則應加以禁止,以免操縱損益。

(2)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因事實困難無法決定時,無須計算累積影響數。例如存貨計價方法由先進先出法改為後進先出法時,因基期存貨之起算年度不確定,故事實上無法決定其累積影響數。

再如帳簿憑證因逾法定保存期限而銷燬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災、水災等)而喪失,亦可能使部分或全部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無法計算。至於計算繁複並非「事實困難無法計算」,自不得作為不計算累積影響數之理由。

(3)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之計算,係指下列兩項差額之稅後數額:

A.改變當期之期初保留盈餘。

B.若自始即採用新會計原則所追溯計算之期初保留盈餘應有之數額。

(4)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之計算,雖較複雜,但該影響數對財務報表之影響至鉅,應充分揭露予財務報表使用人,以供決策參考。至於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之計算,實務上如有簡化方法,且與正確計算之累積影響數無重大差異,自可採用。
(資料來源:20050131 會計人電子報)

◎Q: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可否依公司法第二四一條之規定轉增資?

A:一、就財務會計言,資本公積之意義,係指非因盈餘而獲致股東權益之增加部分。例如:股本發行之溢價,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利益,投資公司之長期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而產生者。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3段、54段之規定,投資公司於出售長期投資股票時,帳上如有因長期投資產生之資本公積,應按出售比例沖轉,列為當期收益(第53段),或應於出售長期投資時按比例轉銷,以計算處分損益(第54段)。此外,依上述第五號公報第49段及第50段之規定,投資公司因採權益法所認列之資本公積,亦可能因被投資公司彌補虧損,或因投資公司非按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發之新股,致使股權淨值發生增減,因而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

三、綜前所述,投資公司因採權益法所認列之資本公積,係依據會計學理所認列者在會計處理上屬過渡性質,將隨時因前述理由而沖轉、轉銷或調整為投資收益或處分利益,因此應保留於帳上,不宜轉增資。
(資料來源:20050131 會計人電子報)

◎Q:工廠改建為社區,拆除已不適用之舊廠房時,有關未折舊之餘額,及其他因拆除而發生之損失,可否轉入在建工程科目作為新屋之成本?

A:有關拆除自用廠房改建新屋,其未折舊之餘額及其他拆除發生之損失,由於並未增加新屋之經濟效益,故不得當作新屋之成本,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列為處分固定資產損益。
(資料來源:20050131 會計人電子報)

◎Q:長期貸款合約約定由金融機構以籌措短期資金到期再展期或直接融資之方式貸款,其負債之分類?

A:一、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金融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者,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應列為非流動負債:

1.原始借款合約期間超過十二個月。

2.企業意圖長期性再融資。

3.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展期,或基於目前之融資合約有裁決能力將金融負債再融資或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

金融負債因符合上述條件而未列為流動負債者,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其金額及事實。

二、如違反借款合約特定條件,致使金融負債依約須即期予以清償,該負債應列為流動負債。但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列為非流動負債:

1.雖然違反合約規定,但於資產負債表日前經債權人同意不予追究,並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

2.於展期期間,企業有能力改正違約情況,債權人亦不得要求立即清償。

三、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長期貸款合約,符合前述規定者,財務會計上應視為非流動負債處理。
(資料來源:20050131 會計人電子報)

◎(94)015員工認股權證會計處理之疑義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員工認股權證會計處理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認股權係指在一定期間,得依約定價格(行使價格),向公司認購一定股數之權利。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85段第二項規定,資本(股本)係指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資本額。但依法令規定得發行股份,再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者,亦為資本(股本);另第三項規定,資本公積係指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股東贈與及其他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產生者。而公司發行認股權時,因不屬於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資本額,故認股權應視為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所產生之其他資本公積,俟行使時,將「資本公積-認股權」沖銷,連同收到之現金作為股票發行之價款,股票面值部分轉列股本,超過股票面值部分貸記「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5013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94)016「95年首度適用三十四號公報時,94年財務報表如何表達」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95年首度適用三十四號公報時,94年財務報表如何表達」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公司於95年首次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所編製之比較財務報表中,94年度財務報表應依95年度所使用之會計科目進行重分類,但無須重編;惟同類科目之評價方法可能有所不同,應於附註敘明。實務上若有困難,公司得免列示以前年度之擬制資料。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5013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94)017「公平價值會計推動專案小組」詢問「投資同一公司同種股票是否得分列不 同目的持有」及「95年首度適用三十四號公報時,94年財務報表如何表達」

主 旨:有關 貴局「公平價值會計推動專案小組」詢問「投資同一公司同種股票是否得分列不同目的持有」及「95年首度適用三十四號公報時,94年財務報表如何表達」,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關於「投資同一公司同種股票是否得分列不同目的持有」乙案,因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91段已規定原列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續後不得重分類為其他類別之資產,原非列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亦不得重分類為交易目的,已防堵公司藉重分類操縱損益,故無須限制同一公司同種類之股票不得分列交易目的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另公司於處分該種投資標的時,應視為先處分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不得以交付實體個別判斷所屬投資類別,待該種投資標的之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全部除列後,始可視為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二、關於「95年首度適用三十四號公報時,94年財務報表如何表達」乙案,公司於95年首次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所編製之比較財務報表中,94年度財務報表應依95年度所使用之會計科目進行重分類,但無須重編;惟同類科目之評價方法可能有所不同,應於附註敘明。實務上若有困難,公司得免列示以前年度之擬制資料。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5013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94)019應收帳款融資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應收帳款融資」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6段之規定,移轉人移轉全部或部分金融資產且放棄對金融資產之控制時,於交換所收取對價(移轉資產之受益權利除外)之範圍內應視為出售,前述所收取之對價係指不具有任何受限條款者。
二、關於應收帳款債權之移轉,所謂移轉人放棄對應收帳款債權(移轉資產)之控制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應收帳款債權已經與移轉人隔離,亦即推定已脫離移轉人及其債權人之控制,即使移轉人破產或被接收時亦然。
2.每一個受讓人有權質押或交換應收帳款債權(當受讓人為特殊目的個體時,則受益權利之持有人有權質押或交換受益權利),且未有限制受讓人(或持有人)行使質押或交換權利之條件,致使移轉人獲得非屬細微之利益。
3.移轉人未藉由下列方式之一,維持其對應收帳款債權之有效控制:
(1)到期日前有權利及義務買回或贖回應收帳款債權之協議。
(2)單方面使持有人返還特定應收帳款債權之能力。
移轉人於判斷是否放棄對應收帳款債權之控制時,應同時參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準則」第4至11段及第14段之規定。
三、來函所述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應收帳款債權承購合約,欲將應收帳款債權移轉予乙銀行,合約中約定由甲公司承擔與應收帳款原始債務人間之商業糾紛,甲公司若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應將扣除商業糾紛估計金額後之應收帳款債權予以除列:
1.甲公司放棄對應收帳款債權(移轉資產)之控制,即符合第三、項之所有條件。
2.乙銀行須於一定期間(例如移轉時或應收帳款債權到期後六十天內)支付買受應收帳款債權之價金,且該價金係甲公司可自由運用(未受乙銀行所為之任何限制)者。
3.乙銀行僅得於發生歸責於甲公司之商業糾紛,且甲公司未依約負責時,方能提示甲公司於簽約時開立之本票,要求損害賠償。
4.商業糾紛之金額可合理估計。
5.未具有下列任何情況之一:
(1)仍由甲公司負責催收帳款,但甲公司擔任應收帳款證券化之服務機構者不在此限。
(2)不可歸責於甲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相關訴訟或催討等費用仍由甲公司負擔。
(3)應收帳款原始債務人仍直接向甲公司償付款項,但甲公司擔任應收帳款證券化之服務機構者不在此限。
甲公司於除列時應將扣除商業糾紛部分之應收帳款債權轉列為對乙銀行之應收帳款債權,且該對乙銀行之應收帳款債權應根據以往經驗預期之收現期間及雙方約定利率折現。嗣後甲公司向乙銀行收取價金時,甲公司方依收款金額除列對乙銀行之應收帳款債權。
甲公司若無法同時符合前述所有條件,則仍不得將該扣除商業糾紛估計金額後之應收帳款債權除列,而應將向乙銀行收取之計息款項視為融資借款處理。
四、前述商業糾紛係指能歸責於應收帳款原始債權人(即賣方)之爭端。賣方將商品或勞務賒銷予買方(即應收帳款原始債務人)時,雙方所產生之商業糾紛例舉如下:
1.發生銷貨折扣、銷貨折讓或銷貨退回等。
2.所交易之商品或勞務在品質上有瑕疵。
3.賣方延遲或提前交貨而造成不便。
4.商品或勞務之品質等級、單價或數量等不符合雙方約定。
5.買方因賣方之過失而拒絕提貨。
6.賣方虛造之假交易。
五、甲公司應於財務報表附註額外揭露下列事項:
1.應收帳款債權移轉之事實、對象與金額,以及除列之金額。
2.銀行所給予之額度及已預支金額。
3.已預支金額之利率區間。
4.提供擔保項目(例如本票)之內容。
5.其他重要之移轉條款及條件。
六、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5013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94)032「選擇權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實施前會計處理疑義」

主 旨:有關 貴所函詢「選擇權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實施前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來函所述A公司係以發行外匯選擇權之方式規避應付外幣款之匯率風險。惟因其發行選擇權之潛在損失金額可能顯著大於相關被避險項目之潛在利益金額,因此發行選擇權無法有效減低損益之風險,故發行選擇權原則上應列為負債;而且除企業發行選擇權係用以抵銷企業購入相同幣別且部位金額及期間相當之選擇權(包含嵌入於其他金融商品者)之損益者外,發行之選擇權不應被指定為避險工具。企業持有或發行非屬避險性質之外匯選擇權,其會計處理應類推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中對非避險性質之遠期外匯買賣合約規定之精神,即企業於資產負債表日,應以外匯選擇權之公平價值調整其帳面價值,所產生之差額則列為當期損益。
二、本解釋函應於民國九十三年第四季開始適用,且無須追溯調整。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5013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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