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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訂「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自即日起廢止 本會所訂「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嗣後證券承銷商承辦外國發行人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應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九一)中證商電字第九一OO一O八號函所公告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20020131 證期會) ◎侵占扣繳稅款,將觸犯刑責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者給付境內所得人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於次月十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納,切勿因一時貪圖小利,侵占已扣取之稅款,而觸犯刑責。
該局指出,某工程有限公司於八十四年七月間給付工人某甲等四人薪資所得,該公司負責人已依規定扣取稅款一萬餘元,但於次月十日卻僅向國庫繳納一千元,餘款則侵占為己有,經被檢舉並經查證屬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而遭法院判刑在案。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勿存僥倖心理,侵占已扣取之稅款,致蹈法網。 (資料來源:20020131 賦稅署) ◎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修正公布前後土地移轉案件適用新舊法規之說明 ﹁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有關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之規定,業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依法應自 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也就是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開始生效。有關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修正公布前後土地移轉案件適用新舊法規之問題,財政部特此說明如次:
一、 土地移轉案件屬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移轉者,應以申報日為適用新舊法規之基準日。亦即於生效日之前申報移轉現值者,應按修法前之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即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之規定︶;生效當日及其後申報移轉現值者,則可適用減半徵收之規定。
二、 土地移轉案件係經法院判決且屬形成判決者,應適用判決確定時之稅法規定。即於生效日之前經判決確定者,無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規定之適用;生效當日及其後經判決確定者,則有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規定之適用。
三、 土地移轉案件係經法院拍賣者,應適用拍定日時之稅法規定。即拍定日於生效日之前者,無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規定之適用;拍定日於生效當日及其後者,則有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規定之適用。
四、至於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自法規生效之日起實施屆滿二年後,依規定即無減半徵收之優惠,故有關土地移轉案件屬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移轉者,原則上仍應適用申報時之稅法規定,惟如係於減半徵收期間訂約或判決確定,並於訂約或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縱申報日已逾減半徵收二年之末日,仍應有減半徵收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20020131 賦稅署) ◎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生效日期之說明 ﹁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有關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之規定,業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依法應自 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也就是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開始生效。為使社會大眾明瞭上開法規之生效程序,俾使徵納雙方有所依循,財政部特此說明如次:
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之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為促進經濟發展,對於依前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計徵之土地增值稅,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減徵百分之五十。﹂,其生效日期,或因該條文中所定﹁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文字致有誤解為﹁追溯條款﹂或﹁特定施行日期﹂,惟查類似立法例,如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以及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規定中,亦均定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之文字,其時間認定問題,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准法務部意見略以:﹁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本件農業發展條例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總統明令修正公布,該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復規定該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故其生效日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而該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中所稱之﹃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者,乃指立法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完成修正該條例第三讀會之程序而言,自與該條例之修正公布及生效日期有別,此係立法實務作業上因完成三讀日期與 總統公布日期不同所致,徵諸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及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亦有類似立法例,適用上均以法規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是以,參照上開法務部見解,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有關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規定之施行日期,應自總統公布施行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施行,應無疑義。
此外,為釐清社會大眾對本次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文字究與以往所謂之﹁追溯條款﹂或﹁特定施行日期﹂立法文字有何差別,本部進一步說明如下:查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布修正之本法第十七條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九十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十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者外,由行政院定之。﹂即分別屬追溯條款或特定施行日期之立法例;因上開條文均係於有關施行日期之條文中明訂施行日期,故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其間法律修正條次及其文字均與本次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之規定有別。 (資料來源:20020131 賦稅署) ◎綜合所得稅購屋貸款借新還舊如何列舉扣除利息支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補稅案件中,因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被剔除者不在少數,究其原因,以借新還舊未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新借額度較高,未以原貸款尚未償還額度之利息支出列報者居多。
國稅局說,由於利率不斷下滑及銀行間競爭激烈,納稅義務人為了理財或減輕利息負擔,採「借新還舊」,不但可以取得較高的貸款金額,亦可取得較低的貸款利率。惟在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時,納稅義務人常誤解,可以以原始借款額度,甚或以較高額度之借款為準,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蓋每期還款,內含利息及本金,故一段時間後,所借本金已減少,故如有借新還舊之轉貸行為,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亦僅能就轉貸前未償還額度(本金)所支付之利息來列報。
國稅局表示,借新還舊除有前述利息支出額度之規定外,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還應檢附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貸款清償證明、貸款繳息證明或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供核。 (資料來源:20020131 賦稅署) ◎二月一日起,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增訂、刪除及修正,條文業奉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一五0四0號總統令公布,依中央標準法規定,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該局指出,依該條例增訂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為活絡債券市場交易,協助企業籌措資金,凡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是以;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凡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因此,該局呼籲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於新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期間,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再依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 (資料來源:20020131 賦稅署) ◎修正後所得稅法已刪除營所稅延期申報規定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修正案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無延期申報之規定,請中途變更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修正後,原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結算申報期限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業已刪除。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依所得稅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財政部六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台財稅第三七一0一號函釋:其因情形特殊,須延期申報者,准適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二條有關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將因所得稅法修正,失其法源依據。
該局指出: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於辦理非屬變更當年度之申報案件時,其結算申報及暫繳申報期限,均比照曆年制往後延兩個月,例如某公司採四月制特殊會計年度,則其結算申報期限由原來的六月改為八月,暫繳申報期限由原來的十月往後延為十二月。
該局特籲請非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注意修法後變更之應申報期限,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暫繳申報,以免逾期申報受罰。 (資料來源:20020131 賦稅署) ◎未設立工廠之外銷成衣商委外加工費用轉正營業成本之案例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六十條前段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營利事業之帳務處理自應依照上述規定,將成本與費用作合理歸屬,俾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
該局指出,某成衣外銷廠商,由於本身未設立工廠,係購入布料裁製半成品,委外加工製成成衣,再整批外銷。該公司於八十六年度接到國外訂單,均為整件成衣訂單,惟該公司出口時分為二階段辦理,第一階段為國內出口成衣半成品(布裁片)到國外加工廠商,第二階段為受託之國外廠商將成衣半成品加工為成衣後,再轉送國外客戶。該公司於第一階段將半成品出口至國外加工廠,即按出口報單開立營業收入,於第二階段由半成品出口經國外加工廠加工完成運交訂單客戶後,該公司再依訂單金額扣除半成品出口金額後之餘額開立佣金收入發票入帳,而支付國外加工廠商之加工費,則取具佣金支出發票入帳。由於該公司帳列佣金支出部分,係屬加工費用,該局乃予以調整轉列營業成本核計,而帳列佣金收入部分之加工收入,由於該公司未提出說明,致該局並未同時調整轉列營業收入併計,使得營業成本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時造成偏低,毛利偏高,嗣後該公司發現,並提示全年度訂單、出口報單、銷貨發票、佣金收入明細帳、佣金支出明細帳及佣金支出憑證等供核,該局始予以調整轉列營業收入,並准予追認營業成本一千六百多萬元。
該局為避免增加納稅義務人不必要之稅賦,特別呼籲如有前述情形之企業廠商,不要忽略首揭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六十條前段之規定,以確保自身合法權益。 (資料來源:20020131 賦稅署) ◎提供身分資料供人虛報薪資遭法院判刑案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利用人頭虛報薪工資逃漏所得稅,固應遭受處罰,而提供人頭資料幫助廠商虛報薪工資亦屬違法。某民眾即因將身分證交付公司偽填工資表,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該局指出,為遏止營利事業利用人頭虛報薪工資逃漏所得稅,各國稅局近年來均運用電腦資訊選定對象,集中人力同步進行專案查核,該局去年及前年共查獲一百二十九家利用人頭虛報薪工資之商號,並予以補稅處罰計四千七百餘萬元,其間亦發現數個集團或個人專門蒐集並提供人頭身分資料,幫助廠商虛報薪工資逃漏稅,收取不法報酬,經移請檢調單位偵辦。該局說明:某民眾即因熟識工程業務,知悉工程公司為列報工資成本費用,亟需身分資料製作工資表,認有利可圖,而以每人八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代價,蒐集數十張身分證,再以高價轉售,供十餘家商號虛列薪工資,因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幫助逃漏稅罪,致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該局特提醒民眾不要貪圖小利,而輕易將身分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充當公司虛報薪資的人頭戶,以免權益受損甚至因而涉及刑責。 (資料來源:20020131 賦稅署) ◎扣繳單位二月十日前應轉交寄送所得憑單 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已於一月三十一日截止,請扣繳單位及營利事業於申報後,確實將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轉交或寄送所得人。
該局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已修法通過改為五月份辦理,但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九十二條及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並未修改,依該條文規定,申報單位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故仍請各申報單位能儘速將已辦理申報之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於限期內轉交或寄送所得人﹐以供其辦理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申報期限截止後﹐申報單位如自行發現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填報錯誤者﹐請儘速檢附原填報之扣(免)繳或股利憑單第二至第四聯暨更正後之扣(免)繳或股利憑單第一聯與相關證明文件(如原採用媒體或網路申報者,請移送完整正確之全部所得資料),向所屬稽徵所申請更正。如係接獲稽徵機關退查通知,亦請儘早配合辦理更正,俾利所得人自五月一日起,可上網查詢其正確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所得資料,以憑辦理所得稅申報。 (資料來源:20020131 賦稅署) ◎營利事業購置或出售不動產違約金應如何列報 營利事業購買不動產,因違約而支付之違約金,係屬該不動產的成本,不得列報營業費用或損失;另外建築商收到這筆違約金,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列報為非營業收入,否則將造成違章。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購買不動產,因違約延遲支付價款,而遭加收的違約金,核係屬利息支出性質,而在取得該項資產所有權之前所支付之利息支出均應予以資本化,故在帳上應列為該不動產的成本,而非其他損失。另建築商收到客戶交付之違約金,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列報為非營業收入。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有類此情形者,於帳務處理時應特別留意,須將收取之違約金列報收入,並開立發票,否則將涉及違章逃漏稅。 (資料來源:20020131 賦稅署) ◎扣繳單位給付其他所得免予扣繳,申報免扣繳憑單應特別注意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即將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截止。由於有些扣繳義務人對於其他所得之內容仍不甚清楚,紛紛打電話向該局詢問,亦有申報錯誤或其括弧空白未填所得種類而須予以補正。乃特別詳予說明,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勿再申報錯誤,以免事後還須辦理更正之困擾。
國稅局說,個人所得中除了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外的所得,都叫做其他所得。例如未履約沒收之定金、違約金、補償費:包括耕地因出租人收回或政府徵收而給予之補償費(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取得之補償費、公用工程用地徵收後改變使用,發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放棄收回請求權之補償費、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累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等、抵繳之保證金、福利金::等等。其他所得不屬於扣繳之範圍,給付的時候全都不必扣繳,但仍須依規定格式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申報時除須於憑單內其他所得之方格內打勾外,並應於其括弧內註明所得種類,例如補償費、福利金::等等。 (資料來源:20020131 賦稅署)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如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以作為認列費用之依據。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如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以作為認列費用之依據。
該局最近查核一家成衣製造公司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其他損失金額兩千六百餘萬元,而該筆損失係於八十六年間外銷成衣給中南美洲某一進口商,因經濟不景氣致該進口商倒閉,帳款無法收取,惟因未能提示我國駐該國代表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無法證明該國外債務人是否確已倒閉、逃匿,致無從催收,而遭到剔除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六百五十餘萬元。
國稅局說,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宣告,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債權中有逾兩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檢附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20020131 賦稅署) ◎臺灣樂透彩券彩金係屬綜合所得中的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項目 臺灣樂透彩券開賣了,民眾莫不存著希望,「賭」一夜致富的發財夢,如果您是那位幸運兒,當中得彩金時,該所得要不要辦理扣繳?是否須併計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課稅?所扣繳之稅額可否扣抵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或退還?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如下:
臺灣樂透彩券彩金係屬綜合所得中的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項目,按規定個人取得樂透彩券中獎獎金,在每聯獎額超過二千元時,要按給付金額扣繳百分之二十,當每聯獎額不超過二千元時,是不用扣繳的。這項獎金是採用分離課稅,所以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或申請退還。
南區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平時請多留意稅法規定,可避免不必要的錯誤及困擾。 (資料來源:20020131 賦稅署) ◎激勵知識型技術服務業發展,將「智慧財產技術服務業」及「研發服務業」納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享租稅減免 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我國製造業積極邁向創新研發,加速進行產業質變,提供國際市場高附加價值產品及精緻化服務。依據OECD國家經驗,知識型技術服務業被視為促進產業創新研發的重要支援產業,且其知識型技術服務業的研發支出占整體企業研發支出的廿五﹪以上,顯示技術服務業的不斷提升對於製造活動的精進與改質具有相當緊密的互動關係。
工業局為激勵知識型技術服務業的發展,已於去(九十)年十二月廿七日奉行政院核定將「智慧財產技術服務」及「研發服務」納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享受五年免稅或股東投資抵減優惠。有鑑於該類型技術服務企業以知識為資產,因此特別排除其投資計畫門檻,也就是排除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五○○○萬元以上之規範,俾利企業以累積人才資本及技術資本而提升服務能量。
「智慧財產技術服務」及「研發服務」是協助產業將知識與經濟產業活動距離縮小的關鍵環節,對於激發技術創新、提升技術商品化效率、協助新創公司等功能具有重大效益、以順利落實知識產業化及產業知識化之目標。
「智慧財產技術服務」相關服務內容可大分為智慧財產管理服務類及智慧財產事業化服務類,所謂智慧財產管理服務就是舉凡位客戶進行專利趨勢分析、專利檢索(佈網)、專利地圖或專利侵權分析等相關業務,而智慧財產事業化服務類則專為客戶進行智慧財產行銷仲介、智慧財產鑑價或智慧財產商品化服務等相關業務。
「研發服務」泛指「研究服務」及「研發技術服務」,所為研究服務就是舉凡以知識或研究計畫提供各項產業分析研究或產業經營諮詢輔導等相關服務業務;「研發技術服務」以知識或技術提供技術預測、投資評估、研發、設計、實驗、模擬或檢測等相關服務業務。
工業局將於今年二月完成「智慧財產技術服務」及「研發服務」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租稅減免優惠之專案審查要點,屆時請從事相關服務之企業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20020131 賦稅署) ◎兩性工作平等法簡易答客問 問:兩性工作平等法何時通過?何時施行生效?
答:本法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立法院通過,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問:兩性工作平等法之適用範圍為何?非勞工身份是否也適用?
答: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另外,在台三十一萬餘名外
勞、四十一萬餘名非勞基法適用行業工作者也適用。
問:性騷擾防治方面有何規定?
答: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問:女性受僱者每月有幾天之生理假?
答:每月得請一日,其假期併入病假日數計算。
問:產假應如何給假?
答:
產假資格
分娩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
妊娠2至3個月流產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
產假天數
8星期
4星期
1星期
5日
問:陪產假應如何給假?雇主是否應給付工資?
答:雇主應給予兩日陪產假,工資照給。
問: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有何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健保費如何負擔?
答:僅適用於三十人以上事業規模之事業單位,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兩年,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規定雇主應負擔之保費免予繳納(附帶決議:由行政院負責協調全額補助);受僱者應負擔之保費,准予遞延三年繳納。(男女皆可申請)
問: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有何保障規定?
答: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明定雇主非有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情形時,不得拒絕受僱者復職之申請。雇主因第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無法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並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問:受僱者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如未請求育嬰假時是否可要求調整工作時間?
答:為方便受僱三十人以上之受僱者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問:哺乳時間有何相關規定?
答:雇主應每日給予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雇主應給付工資。(男女皆可申請)
問: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家庭照顧假得請幾天?
答:全年以七日為限,其日數併入事假計算。(男女皆可申請)
問:僱用多少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答:僱用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無罰則)。 (資料來源:20020131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第二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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