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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續後評價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適用之會計處理。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83)基秘字第010號
主 旨:存貨續後評價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適用之會計處理。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及第十號「存貨之評價與表達」。
問題背景
一、依據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存貨之評價與表達」規定,存貨之續後評價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而市價係指重置(製)成本或淨變現價值。依目前國內之實務,原料及在製品存貨多以重置成本為市價,製成品存貨則多以淨變現價值為市價評價。
二、甲公司認為上述處理方式,若製成品售價大幅下跌,因採用淨變現價值為市價評估,將發生鉅額之跌價損失。但其原料卻因市場價格未變動,若按重置成本為市價評估時,則未有跌價損失之認列,致有歪曲前後兩年度財務報表表達之慮。因當年度購入之原料及生產之在製品於次年度轉為製成品存貨銷售時,始承認跌價損失。是故若當年底持有大量原料,而原料又占製成品成本之比重甚大情況下,採重置成本法,並未承認當年度原料之跌價損失,而將此損失全部遞延至原料生產為製成品之年度,此一處理方式實有違會計上之穩健原則。故甲公司認為於製成品按淨變現價值為市價評價有重大跌價損失時,其原料及在製品亦應以淨變現價值為市價評價,並認列存貨跌價損失顯較為合理,惟推算原料及在製品之估計淨變現價值為基礎,或以原料及在製品之淨變現價值為基礎,尚有疑義。
三、在上述之情況下,若甲公司原料及在製品原採重置成本為市價者,現改以淨變現價值為市價者,是否為會計原則變動,而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關會計原則變動之規定處理。
會計問題
1.上述原採重置成本為市價,現改為淨變現價值為市價,是否屬會計原則變動?
2.應以製成品淨變現價值為基礎或以原料(在製品)淨變現價值為基礎,推算原料及在製品之估計淨變現價值?
解釋函內容
一、會計原則變動係指由原採用之會計原則或方法改用另一會計原則或方法均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認可,得自由選擇者。
存貨由淨變現價值改依重置成本作為市價時,若重置成本大於淨變現價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存貨之評價與表達」第二十三段之規定,應以淨變現價值作成市價,不涉及會計原則變動。
二、若重置成本小於淨變現價值,而存貨原採淨變現價值為市價,現改以重置成本為市價者,屬於會計原則變動,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所謂淨變現價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存貨之評價與表達」第三段(8)之規定,係指在正當情況下之估計售價減除至完工尚需投入之製造成本及推銷費用後之餘額。存貨中之原料直接或間接用於生產供出售之商品、勞務使用或物料,非以直接出售為目的,故其淨變現價值,應以製成品估計售價為基礎推算之。但存貨係為供應銷售合約而保留者,應以契約價格為基礎估計淨變現價值。
現 狀
一、依本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財務會計問題研議小組第七屆第九十二次會議決議,將本解釋函內容之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如下:
「一、會計原則變動係指由原採用之會計原則或方法改用另一會計原則或方法均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認可,得自由選擇者。存貨由重置成本改依淨變現價值作為市價時,若係因重置成本大於淨變現價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存貨之評價與表達」第23段之規定,應以淨變現價值作為市價,不涉及會計原則變動。
二、若非屬前項所述情況,而存貨原採重置成本為市價,現改以淨變現價值為市價者,屬於會計原則變動,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二、無進一步研究之計畫。 (資料來源:1994013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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