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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一百零一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一○○、十二、二十九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一○○○○四四○四七○號
主旨:核定「一百零一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說明:
一、一百零一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零一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八二、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五0、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資料來源:20121230 賦稅署) ◎投資人從事信用交易應透過合法業者,避免與非法從事丙種墊款之不法業者往來,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呼籲投資人,從事信用交易應循合法管道,避免向丙種墊款之不法業者融資資金。
丙種墊款係由未經金管會核准之不法業者(俗稱金主)所經營,由客戶先行繳付一定成數之保證金,於客戶買進股票時,金主就不足之股款先為墊付,客戶則以所買進之股票交付金主為質,並需就墊付款負擔相當之利息,該等不法業者利用低保證金成數或不必付出保證金、無信用交易金額限制等方式招攬投資人,投資人應避免與該等不法業者往來,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經營信用交易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人可於金管會證期局網站(http://www.sfb.gov.tw/)首頁-金融資訊-證券期貨特許事業項下查得合法之授信機構(證券金融事業、證券商)名單。金管會鼓勵民眾如發現有不肖人士非法經營丙種墊款業務,可檢具具體事證向金管會或檢調單位提出檢舉,以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資料來源:20121230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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