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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0/06/30

內  容  索  引:

◎期中財務報表應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部門別財務資訊之揭露」之規定揭露。

◎地上權在資產負債表上之表達及成本之決定。

◎投資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於投資年度收到現金股利之會計處理。

◎建設公司將原擬出售之房屋暫轉出租,其出售價款之相關疑義。

精  采  內  容:

◎期中財務報表應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部門別財務資訊之揭露」之規定揭露。

Q :期中財務報表應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部門別財務資訊之揭露」之規定辦理?

A :期中財務報表得不揭露部門別財務資訊,但部門之營收比例有重大變動者仍應揭露各部門收入及損益。此外,若期中報表對部門別財務資訊加以揭露時,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部門別財務資訊之揭露」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100630 會計人電子報351)

◎地上權在資產負債表上之表達及成本之決定。

Q:甲公司與台北市政府簽訂合約取得市政府某筆土地之地上權,甲公司除支付市政府權利金外,尚須協助台北市政府支付拆遷補償費用等相關支出。此地上權之資產如何於資產負債表表達?其成本又如何決定?

A:

一、甲公司得將該權利於固定資產項下以地上權列示,或單獨列於無形資產項下。

二、甲公司為取得地上權,除支付一定金額之權利金外,為使地上權達可使用狀態,另支付原住戶拆遷補償費等支出,皆屬為使地上權達可使用狀態之必要支出,故皆應認列為地上權之成本。
(資料來源:20100630 會計人電子報351)

◎投資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於投資年度收到現金股利之會計處理。

Q:投資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於投資年度收到現金股利時,應如何處理?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3段之規定:「若從事之權益證券投資係屬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者,則投資後所收到之現金股利(含投資年度收到者)應列為當期投資收益。其他權益證券投資當年度收到之現金股利,應列為投資成本之收回。以後各年度收到之現金股利,應於除息日或股東會決議日列為投資收益,如收到之現金股利累積數超過自投資後至發放股利之上年度期末止其損益之累積數時,則應將所收到屬於該超過部分之現金股利列為投資成本之收回,不得列為投資收益。」
(資料來源:20100630 會計人電子報351)

◎建設公司將原擬出售之房屋暫轉出租,其出售價款之相關疑義。

Q:甲建設公司係以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或商業大樓出租出售為業,因經濟環境變易快速,公司當局於覓得適合之買主或因租約到期,經董事會決議將出租資產未折減餘額轉回待出售房地產科目並出售。甲建設公司將原擬出售之房屋暫轉出租,嗣後又予以出售,其出售價款可否列為營業收入?

A:建設公司係以出租出售為業,其原擬出售之房屋因環境之影響(如市場不景氣等),經董事會決議暫轉出租,俟管理當局覓得適合之買主後再予出售者,應於出租時將其建屋成本自待售房屋科目轉列固定資產項下以出租資產列示,並提列折舊。俟其出售時,先將出租資產之帳面價值轉回待售房屋科目後,再予轉銷作出售之處理,其出售之收入自屬營業收入。
(資料來源:20100630 會計人電子報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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