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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9/11/30

內  容  索  引:

◎補充核釋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之課稅規定

◎98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發行後相關釋示函令得否援引適用之解釋令

精  采  內  容:

◎補充核釋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之課稅規定

一、本部97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令有關股份對價之價值,應以確定換股比例時所定合併對價價值認定,亦即以存續公司於合併基準日實際入帳之收購成本(所取得淨資產價值)金額為準。消滅公司應於合併基準日依上開本部令規定計算其股東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確定換股比例時所定合併對價價值,如涉有企業併購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情事,稽徵機關將依規定查核辦理。
(財政部98.11.30台財稅字第09804902120號)
(資料來源:20091130 賦稅署)

◎98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發行後相關釋示函令得否援引適用之解釋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1.30台財稅字第09804580080號
摘要: 98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發行後相關釋示函令得否援引適用之解釋令 
主旨: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98年9月15日以前發布之所得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98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者,自99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資料來源:20091130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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