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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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9/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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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97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令有關股份對價之價值,應以確定換股比例時所定合併對價價值認定,亦即以存續公司於合併基準日實際入帳之收購成本(所取得淨資產價值)金額為準。消滅公司應於合併基準日依上開本部令規定計算其股東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98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發行後相關釋示函令得否援引適用之解釋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1.30台財稅字第09804580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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