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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分期付款業務之會計處理。 Q:
一、甲公司係一般租賃業者,主要係從事車輛之分期付款銷貨業務,甲公司所承作分期付款業務之現銷價格與銷貨成本間並無差價,按此交易性質與直接融資型租賃相同。試問:甲公司就此類分期付款交易應否比照直接融資型租賃之帳務處理僅分期認列利息收入,以合理反映交易實質並避免虛增銷貨收入及成本?
二、甲公司承作車輛分期付款業務時,亦同時提供客戶相關保險費之分期付款服務,亦即由甲公司先代客戶墊付保險費,再加計利息並於分期付款期間分期向客戶收回。保險費分期付款係車輛分期付款交易之附屬業務。試問:甲公司得否將應收代付保險費及加計之利息認列為應收分期款,再將未實現利息收入按利息法分期認列利息收入?
三、甲公司所承作之車輛分期付款業務多係透過一般車輛經銷商,或其業務員代為招攬,甲公司係透過經銷商或業務員招攬分期付款業務,所支付之佣金係為獲取分期付款利息收入。試問:甲公司所支付之仲介佣金得否遞延認列,按分期付款期間平均攤提?
A:
一、甲公司主要業務為提供欲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車輛之消費者之貸款業務,藉以從中獲取利息收入,與一般買賣性質不同,較接近於融資貸款。若以分期付款之帳務處理則會產生同時虛增銷貨收入與銷貨成本之結果,故交易發生時應僅認列未來應收之融資款項並承認未實現利息收入,未實現利息收入於嗣後依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
二、公司替客戶代墊保險費予保險公司,再於分期付款期間加計利息收回之應收款,得併入分期款中表達或單獨列示。
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60段規定「費損通常與直接攸關之收益項目同時認列。」因此,車輛分期付款業務中支付予經銷商或其業務員招攬分期付款之佣金,係屬直接之成本,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應將佣金成本予以遞延,並於利息收入認列期間攤銷,依利息收入認列比例認列為佣金費用。 (資料來源:20080430 會計人電子報242) ◎附買回條件交易之會計處理。 Q:公司若針對土地進行附買回條件交易,例如公司將土地賣給第三人,並於合約中約定該筆土地若未能於某特定時點前開發完成,則公司須將該筆土地按交易價格加計利息買回。此種附買回條件交易是否可於出售時即承認處分利益?
A:公司從事附條件土地交易,其特定條件尚未成就且該條件非買賣雙方所能控制者,尚不符合收益實現原則,故應視為融資,俟條件成就時始得視為出售,認列處分損益。 (資料來源:20080430 會計人電子報242) ◎財務預測基本假設變動之疑義。 Q:財務預測基本假設變動時,企業應如何處理?
A:
一、企業管理當局編製財務預測時,應本誠信原則,由合適人員蒐集合理可用之最佳資訊作為建立適當假設之依據,所謂合適人員通常係指對企業及產業有充分之認識,且對生產、行銷、會計、財務、研究、環保、工程或其他方面具有專長之人員。
二、企業管理當局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時,應先考慮是否誤導使用者之判斷。如有誤導之可能時,應公告說明該錯誤及原發布之資訊已不適合使用,並儘速重新公告修正後之預測資訊。
三、當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而對財務預測有重大影響時,企業管理當局應更新財務預測,並說明更新之理由,更新時,應重新分析關鍵因素及基本假設。如無法立即發布更新之財務預測時,仍應公告原先發布之財務預測已不適合使用及其理由。 (資料來源:20080430 會計人電子報242) ◎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損益認列會計處理疑義。 Q:
甲公司投資持有A公司股權20%,採權益法評價,A公司發生虧損而其淨值已為負數,惟甲公司未擔保A公司之債務或有其他財務上之承諾,亦無證據顯示A公司將於未來短期內回復獲利之營運,因此甲公司對A公司之長期投資之帳面餘額以降至零為限。本年度甲公司合併乙公司,甲為存續公司,合併前乙公司亦持有A公司股權10%,故合併後甲公司持有A公司股權總計30%。試問:甲公司是否以合併基準日視為增加長期投資,計算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額分年攤銷?
A:
甲公司合併乙公司,甲為存續公司,由於A公司淨值為負,故應先將合併增加之長期投資金額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2段規定彌補認列過去未認列之投資損失,彌補後尚有餘額時,始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43段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80430 會計人電子報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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