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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企業自非員工取得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之會計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318號
主旨:企業自非員工取得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之會計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及3段規定,企業或企業之股東移轉企業本身之權益商品予提供企業商品或勞務者(包括員工)或企業取得商品或勞務所產生之負債係依企業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價值)決定,並以現金或其他資產償付。惟在某些情況下,難以證明企業已取得商品或勞務。例如甲公司給與公平價值為100萬元之甲公司股票予社會上之弱勢團體(非員工)以取得部分商品或勞務,並提高企業形象,其效益可能有強化客戶基礎、吸引優秀員工等,甲公司所取得可辨認之商品或勞務公平價值為50萬元,惟其餘部分無法明確辨認。則企業無法辨認所取得部分或全部之商品或勞務時,是否須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
會計問題
企業無法辨認所取得部分或全部之商品或勞務時,是否須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
解釋函內容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39號公報)適用於企業取得商品或勞務之特定交易,例如企業取得商品或勞務作為企業給與本身權益商品之對價。由於企業之董事會於決議給與權益商品時預期將取得同等之回饋,否則將違反股東之利益,故企業移轉本身權益商品,所取得之對價並不限於必須為可辨認之商品或勞務,才視為企業有取得商品或勞務。因此,於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下,企業無法明確辨認其所取得一部分或所有之商品或勞務時,亦應適用39號公報之規定。
二、所取得可辨認之對價若低於所給與權益商品或所產生負債之公平價值,該情況即顯示企業已取得或將取得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作為其他對價。
三、企業應依39號公報之規定衡量所取得可辨認之商品或勞務,並以股份基礎給付之公平價值及所取得可辨認商品或勞務公平價值之差額衡量所取得或將取得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
四、企業應於給與日衡量所取得或將取得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所取得或將取得之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應認列為費用。惟若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係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則應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及交割日衡量負債之公平價值,並將公平價值之變動數認列為當期損益。 (資料來源:20071130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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