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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4/30

內  容  索  引:

◎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Q:設甲公司於民國90年2月與乙建設公司簽訂合建房屋契約,約定由甲公司提供土地,乙建設公司提供資金,合作興建住宅。後來因環境因素考量,雙方於民國94年1月簽訂解約協議書,約定: 1.若於民國94年9月底前,甲公司迄未出售原所提供之土地,則甲公司得選擇回復原合建契約、另訂新約或於民國94年12月31日支付乙建設公司xx億元後解除原約。 2.若甲公司於民國94年12月31日前以高於每坪yy萬元單價出售原所提供之土地,則應支付乙建設公司zz億元之「參與利益」;每坪售價未達yy萬元時,乙建設公司應負擔差額之半數,由甲公司支付之zz億元「參與利益」內扣除,扣完為止。 請問該解約協議之會計處理為何?又該交易之「參與利益」在財務報表上應如何表達?

◎Q:(1)發行日起至債券持有人得行使溢價賣回權止之期間內,發行公司對利息補償金之會計處理方法? (2)若債券持有人逾期未行使溢價賣回權,致賣回權失效,發行公司應作何種調整?

◎Q:於編製期中報表時,可否預估全年之廣告費,予以平均化?

◎Q:企業所購買之遠期外匯,應如何區分避險或非避險?

◎Q:非公開發行公司因營業行為取得之一年期以上應收票據是否應按現值評價?

◎Q:股東借用公司名義向銀行申貸時,公司之財務報告得否免列該筆銀行借款為負債?

◎收入認列時之維修成本入帳疑義

精  采  內  容:

◎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公司法或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發文日期:94/4/21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40452248號)
(資料來源:20050430 賦稅署)

◎Q:設甲公司於民國90年2月與乙建設公司簽訂合建房屋契約,約定由甲公司提供土地,乙建設公司提供資金,合作興建住宅。後來因環境因素考量,雙方於民國94年1月簽訂解約協議書,約定: 1.若於民國94年9月底前,甲公司迄未出售原所提供之土地,則甲公司得選擇回復原合建契約、另訂新約或於民國94年12月31日支付乙建設公司xx億元後解除原約。 2.若甲公司於民國94年12月31日前以高於每坪yy萬元單價出售原所提供之土地,則應支付乙建設公司zz億元之「參與利益」;每坪售價未達yy萬元時,乙建設公司應負擔差額之半數,由甲公司支付之zz億元「參與利益」內扣除,扣完為止。 請問該解約協議之會計處理為何?又該交易之「參與利益」在財務報表上應如何表達?

A:一、本案之解約協議書簽訂於民國94年1月,故對93年度而言,係屬期後事項,且顯示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表提出日間之重大變化,故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其性質及可能影響數。

二、於編製94年度期中報表時,如甲公司尚未確定選擇何種方案,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民國94年度如需支付乙建設公司「參與利益」,因該款項並未增加土地之經濟效益,宜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
(資料來源:20050430 會計人電子報)

◎Q:(1)發行日起至債券持有人得行使溢價賣回權止之期間內,發行公司對利息補償金之會計處理方法? (2)若債券持有人逾期未行使溢價賣回權,致賣回權失效,發行公司應作何種調整?

A:(1)附有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轉換公司債,應將約定賣回價格超過轉換公司債面額之利息補償金,於發行日至賣回權期間屆滿日之期間,按利息法認列為負債。

(2)附賣回權之轉換公司債,如債券持有人逾期未行使賣回權,致賣回權失效,則應按利息法自約定賣回期限屆滿日次日起至到期日之期間內攤銷已認列為負債之利息補償金。惟若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之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則應將該利息補償金一次轉列資本公積。
(資料來源:20050430 會計人電子報)

◎Q:於編製期中報表時,可否預估全年之廣告費,予以平均化?

A:一、編製期中報表時,廣告支出宜視其效益是否及於以後期中期間,以決定應否遞延。原則上不得將全年度預估之廣告費用,平均分攤至各期中期間。但廣告計畫與銷售安排有明確關係者,為符合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得按各期銷貨金額估列廣告費用,並應於會計政策中敘明。

二、每期實際發生之廣告費用與預估數之差額,應於期中報表日依其性質認列為應付廣告費或預付廣告費。會計年度結束日應付或預付廣告費如有餘額,應沖轉廣告費用。
(資料來源:20050430 會計人電子報)

◎Q:企業所購買之遠期外匯,應如何區分避險或非避險?

A: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開始適用前,金融商品若能符合下列條件,則視為因避險目的而持有:

(一)被避險項目已存在,並使企業暴露於因價格變動而產生損失之風險中且可明確辨認。

(二)避險金融商品可降低風險,並被指定作為該項目之避險。

(三)避險金融商品公平價值之變動與被避險項目公平價值之相對變動,呈高度負相關。
(資料來源:20050430 會計人電子報)

◎Q:非公開發行公司因營業行為取得之一年期以上應收票據是否應按現值評價?

A:依會計學理,所有應收款項(含應收票據)皆應以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行為取得之一年期以內之應收款項,若其現值與到期值差距不大,並且其交易量頻繁,基於成本效益考慮,得不以現值評價。
(資料來源:20050430 會計人電子報)

◎Q:股東借用公司名義向銀行申貸時,公司之財務報告得否免列該筆銀行借款為負債?

A:一、該筆銀行借款如同時符合下列情況,則可認定其經濟實質為該提供擔保品股東之借款:

1.該股東以其個人信用及(或)擔保品足以向銀行取得貸款,惟因格於法令或其他因素致該股東無法或無意以自然人名義而須以法人名義申貸。

2.所取得該筆銀行借款自始即全數撥交該股東;公司未曾運用該筆資金。

3.該筆銀行借款之利息由該股東負擔,且公司並未賺取利息差額。

4.該筆銀行借款由該股東負責清償。

5.該股東為該銀行借款之保證人,其保證債務之範圍包括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6.該股東所提供之擔保品,足以抵償該筆銀行借款及其他從屬之負擔。

二、如實質為股東之借款,則公司資產負債表得免列該筆銀行借款,但該提供擔保品之股東為實質關係人,公司應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之規定,揭露該借款之性質、金額及擔保品,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考量是否有須入帳或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之或有損失。

三、如實質非為該股東之借款,則公司之財務報告及帳冊中均應載明該筆銀行借款。
(資料來源:20050430 會計人電子報)

◎收入認列時之維修成本入帳疑義

問題背景:

甲公司為一從事醫療器材及試劑買賣之公司,其交易型態如下:

一、甲公司與醫院簽訂一個合約總價款確定之長期合約,合約內容如下:

1.於合約期間甲公司應提供下列商品與服務:

(1)儀器:係採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儀器。故雙方簽約完成後,甲公司必須立刻提供醫療儀器予醫院,並將該醫療儀器之所有權移轉予醫院;

(2)確定數量之試劑:合約期間內醫院必須採購確定數量之試劑測試量,甲公司根據醫院之訂單出貨;

(3)維修服務:合約存續期間,由甲公司進行正常保固之維修。

2.甲公司收款方式:

依照合約載明之期間(長於一年,通常為五年),通常會先收取一筆頭期款後,剩餘期間再於未來合約期間內分期收取,係屬於一分期付款銷貨合約。

3.合約價款之決定:

合約中並未明確約定甲公司所提供各項商品或服務之個別價格,僅訂定一合約總價款,甲公司之定價方式如下:

(1)先依照公司訂價策略(成本加成法)決定儀器設備之合約價格:甲公司會考量儀器之進貨價格、經銷商費用、管銷費用及支付正常保固服務成本後,決定儀器設備之售價。

(2)再考量甲公司資金成本:由於儀器設備成本於合約簽定後即發生,而甲公司係以分期付款銷貨方式為之,因此,甲公司會參考本身之資金成本、平均借款利率、資本租賃市場資金成本水準、合約期間長短與收款風險等決定合約之資金成本。

(3)再考量試劑之合理價格。

二、收入認列之相關資訊

1.儀器或試劑無客觀之現銷價格可供參考

(1)產業特性與公司產品特性

由於醫療儀器設備及試劑之市場較為封閉,一般在網路或貿易期刊上僅載有產品之規格,未必有價格,或雖有定價,往往會因交易對象與議價能力之差異而與最後之成交價有很大之差距,故亦不具有參考價值。此外甲公司部分醫療儀器係自行組裝生產,因此醫療儀器與試劑在市場上並無客觀之價格可供參考。

(2)公司銷售型態

由於甲公司之銷售型態主要係將儀器與試劑合併銷售,而儀器試劑合併銷售與儀器試劑單獨銷售之價格通常有所差異,導致無法參考外部市場針對儀器與試劑單獨之定價,另因甲公司單獨銷售儀器或試劑之合約數量較少,故相關現銷價格亦不具參考性。

(3)合約毛利差異性極大

相同之合約內容,合約價款會隨著銷售人員之議價能力而不同,造成各合約之毛利率產生極大差異。

2.維修成本之考量因素

非以維修為專業:由於甲公司所提供之正常保固維修服務係屬於合約附帶之服務,非為合約銷售項目之一,且估計維修成本佔整個合約成本之比例低,而甲公司並未從事單獨提供維修之服務,故公司於訂定合約價款時並未考量此維修服務之售價。

會計問題:

一、有關儀器、試劑銷貨收入與未實現利息收入之售價之認列基於產業特性與公司營業方式,因儀器與試劑並無外部合理之現銷價格可供參考時,是否可以根據甲公司合約之定價方式採用下列順序決定儀器與試劑之價款並認列相關收入:

1.由於外部市價不具參考性,故甲公司依照自行訂定出各類儀器之現銷價格表或各項類儀器應有之毛利率,決定儀器之現銷價格。

2.再依照儀器之現銷價格與公司之資金成本率設算合約儀器之分期付款銷貨價格。

3.剩餘合約價款則為試劑之售價。

4.儀器於安裝完成並經醫院驗收後即依照現銷價格認列銷貨收入,並同時認列儀器之銷貨成本;未實現利息收入依照甲公司之資金成本與各期儀器收款金額逐期認列為收入;試劑則於出貨時認列收入。

二、維修成本之認列

甲公司非以維修為專業,且當維修成本占總合約成本之比率低時,相關維修成本是否可於儀器收入認列時估計相關負債入帳?

會計處理分析:

一、來函所述甲公司之儀器(含維修成本)及試劑係屬合併銷售,如儀器(含維修成本)及試劑皆有公平價值時,應將合約總價款按儀器(含維修成本)及試劑相對公平價值之比例分攤認列;如僅有一項商品有公平價值時,則有公平價值之商品以公平價值認列,另一商品(無公平價值)則以合約總價款減除上述公平價值後之餘額認列。此外,若為分期付款銷貨之情況,在無法確定現銷價格之前提下,應將甲公司依前述方法決定之儀器(含維修成本)及試劑價格依適當利率予以折現計算其現銷價格,並逐期分攤認列未實現利息收入;如二項商品無法分別決定其價值時,則應考慮已發生成本回收之可能性,若其很有可能回收時,應就已認列為費用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為收入。

二、負債係企業之現有義務,該義務應以某一方式履行。義務可能係依合約或法律規定而依法要求須予履行之義務亦可能來自商業慣例及基於維持良好商業關係或公平之考量,例如企業對產品之保固政策。來函所述甲公司之維修成本,係屬企業對該合約之保固政策,應於收入認列時,估計此維修成本,並於財務報表認列為費用及負債。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資料來源:20050430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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