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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面積變更,應向稅捐處申報,以免多繳稅捐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不少房屋是公司兼自用住宅使用,近來受到世界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公司行號為了節撙開銷,往往將店面縮小,供自用住宅使用的面積即增加了,納稅人卻未在規定期間內向稅捐機關申報變更,造成稽徵機關仍按原來核定的面積課稅,引起徵納雙方日後認定上的困擾。
依稅法的規定,房屋如果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房屋稅係按實際比例分別適用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地價稅部分也可以經由納稅人的申請,按比例分別適用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該處於今年辦理地價稅清查作業時,查獲許多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房屋有部分供營業使用的情形,乃依課徵營業用房屋稅的面積比例,向土地所有人發單補徵最多五年的一般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差額地價稅,納稅人於接到補徵稅單後才向稅捐處主張原來的營業面積早已變小了,不服稅捐處的補徵稅款,由於納稅人並沒有依規定在變更使用時向稅捐處申報變更,稅捐處也無從追溯認定,造成徵納雙方不少困擾。 (資料來源:20040930 台北市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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