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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8/30

內  容  索  引:

◎Q:甲建設公司之某一工程個案中,與客戶簽訂「商店街規劃管理契約」,約定提撥二筆基金,第一筆為「商店街發展基金」,用以統籌整個社區開店時之廣告費及整體業務推展費用,該筆基金存於甲公司,由社區管委會及管理公司擬定計劃,並經甲公司核定後始得動支;第二筆為「共同管理基金」,主要用於公共設施之重大修繕,該筆基金由社區管委會統籌運用。請問(1)上述「商店街發展基金」應列為該銷售個案之工程成本?抑或推銷費用?(2)若上述個案完工時甲公司尚有部分基金未支付,是否亦應列為該銷售個案之工程成本?抑或推銷費用?

◎Q:長期工程合約之揭露方式為何?其揭露方式得否以大分類方式揭露,即以道路工程、橋樑工程、廠房工程……等大分類揭露,而免以個案別揭露?

◎Q:航空公司是否得認定其飛機翻修費用支出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並將該支出資本化,於通常之效益期間,分年攤銷為維修費用?

◎Q:甲公司發行海外交換公司債,債權人得依交換辦法請求交換為乙公司普通股股票或海外存託憑證時,可交換公司債附有債券持有人賣回條款,是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號「轉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準則」第七條規定將自發行日起至公司債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期間屆滿日止之利息差額,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逐期認列利息補償金?

◎利益認列時點。

精  采  內  容:

◎Q:甲建設公司之某一工程個案中,與客戶簽訂「商店街規劃管理契約」,約定提撥二筆基金,第一筆為「商店街發展基金」,用以統籌整個社區開店時之廣告費及整體業務推展費用,該筆基金存於甲公司,由社區管委會及管理公司擬定計劃,並經甲公司核定後始得動支;第二筆為「共同管理基金」,主要用於公共設施之重大修繕,該筆基金由社區管委會統籌運用。請問(1)上述「商店街發展基金」應列為該銷售個案之工程成本?抑或推銷費用?(2)若上述個案完工時甲公司尚有部分基金未支付,是否亦應列為該銷售個案之工程成本?抑或推銷費用?

A:一、甲公司為銷售房屋所提撥之「商店街發展基金」,其性質與推銷費用較類似,故應以推銷費用認列。

二、甲公司若依契約規定須提撥定額款項作為「商店街發展基金」,則應於義務確定時一次列為推銷費用並認列應付款項。

三、基於費用與收入配合原則,前述「商店街發展基金」若經判斷後係屬甲公司專案銷售之推銷費用,由於其銷售效益雖已發生,惟收入尚未實現,故推銷費用得予以遞延,俟該效益產生之收入開始(全部完工法)或分期(完工比例法)認列,再分攤於已銷售戶數之中。

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設立及提撥之公共基金,乃屬必要之成本,故應列為建造成本之一部分。
(資料來源:20040830 會計人電子報)

◎Q:長期工程合約之揭露方式為何?其揭露方式得否以大分類方式揭露,即以道路工程、橋樑工程、廠房工程……等大分類揭露,而免以個案別揭露?

A:財務報表應充分揭露與決策有關之重要資訊,以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瞭解該企業之經營績效;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1段規定,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長期工程合約所採用之會計處理方法。多項工程分採全部完工法及完工比例法時,應揭露各方法下之在建工程餘額;對於重要工程並應揭露工程合約價款、估計總成本、已完工比例、預定完工年度及已認列累積損益等。其揭露方式得就個案別揭露,亦得分別依其性質及完工年度予以合併揭露。為有利財務資訊之表達,亦得揭露更詳細之工程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20040830 會計人電子報)

◎Q:航空公司是否得認定其飛機翻修費用支出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並將該支出資本化,於通常之效益期間,分年攤銷為維修費用?

A:就會計學理而言,資產購入後所發生之成本,能增加未來之經濟效益者應資本化,僅能維持現有服務潛能者應列為當期費用。所謂能增加未來經濟效益,係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1、延長資產之耐用年限;2、增加服務潛能或產品產量;3、改善服務品質或產品品質;4、降低服務成本或產品生產成本。航空公司之飛機於營運期間內定期翻修,該翻修費用若僅能使飛機保持正常可用狀態者,應作為期間費用。若可增加未來經濟效益者得資本化,並於該項支出之效益年限內分期攤銷。
(資料來源:20040830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發行海外交換公司債,債權人得依交換辦法請求交換為乙公司普通股股票或海外存託憑證時,可交換公司債附有債券持有人賣回條款,是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號「轉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準則」第七條規定將自發行日起至公司債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期間屆滿日止之利息差額,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逐期認列利息補償金?

A: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號「轉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4段規定,附有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交換公司債,應將約定價格超過交換公司債面額之利息補償金,於發行日至賣回權期間屆滿日之期間,按利息法認列為負債。
(資料來源:20040830 會計人電子報)

◎利益認列時點。

問題背景:

一、仲裁法令簡介(依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之仲裁法)

(1)仲裁定義:

依仲裁法第一條規定,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2)仲裁效果:

依仲裁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可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情形:

依仲裁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有關撤銷仲裁判斷及仲裁判斷之期限。

二、A公司為工程公司,與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因高速公路某區段高架拓寬工程(以下稱該工程),有關工期展延請求補償等爭議事件(該工程已完工),業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下稱仲裁人)仲裁判斷並出具書面之仲裁判斷書,判斷高公局應給A公司一定金額之補償金。

(1)情形一:

高公局於仲裁人交付判斷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依仲裁法規定對於A公司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該判斷書依仲裁法規定於A公司與高公局之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2)情形二:

高公局業已依仲裁法相關規定及期限內向地方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嗣後地方法院並將該訴駁回;高公局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亦經高等法院判決駁回。

三、A公司之初步結論認為若引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收入通常於已實現或可實現且已賺得時認列之收益實現原則,故仲裁人出具書面判斷書後,得依仲裁法撤銷仲裁判斷之可能性極低,另依仲裁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仲裁判斷書中判斷高公局應給付A公司之一定金額之價款收現性可合理確定,且A公司業主權益將因該項經濟效益之流入而增加,A公司認為於仲裁人出具之書面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滿三十日,高公局若未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則依仲裁判斷金額認列利益;若高公局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則先依仲裁判斷金額之50%認列利益,其餘則在地方法院駁回高公局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時,全額認列該項利益。

會計問題:

A公司可否就仲裁人出具之判斷書認列利益及認列之時點應以何者為基準。

會計處理分析: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8段規定,收益應於未來經濟效益之增加能可靠衡量時,於損益表認列。因此,於工程已完成之前提下,若契約上已有明確約定求償權利,依契約可進行求償,且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已取得有關補償金之仲裁判斷書,並於財務報表提出日前業已確定仲裁判斷書之效力,及該仲裁判斷之補償金回收很有可能時,方可認列利益;惟若於財務報表提出日前尚未確定仲裁判斷書之效力者,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第6段及第18段之規定處理。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及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
(資料來源:20040830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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