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價稅適用自住優惠稅率應申請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一定要在九月二十二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當年才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在九月二十三日以後申請,就要等到次年才能開始享受優惠。已經申請核准,而且未變更作其他使用者,可繼續享受優惠,免逐年申請。
該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為(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三)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四)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以三○○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七○○平方公尺為限。
該處進一步表示,如果原本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地上房屋嗣後變更為營業或出租使用,縱使後來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再恢復為自用住宅使用,依規定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再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舉個例來說,李先生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九十年三月將其出租或供公司行號營業使用,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的規定,因此,縱使嗣後在九十二年九月一日重新供作自用住宅使用,李先生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再享受優惠稅率;否則,就從九十一年起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是千分之二,而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十,並且是採用累進稅率課徵,兩者稅額相差達四倍以上。該處特別呼籲,如果您的房屋有變更使用情形,或新購房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請在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請,以免影響您的權益。 (資料來源:20040730 台北市稅捐處) ◎營利事業應如何申報執行業務董事薪資 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預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為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明定。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及監察人之薪資,須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預先議決外且應不論營業盈虧均應支付者,始可列報。
該局指出,日前查獲某公司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董事張○○及陳○○等二人薪資四十八萬元,該公司雖提示八十八年一月十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決議董事之薪資酬勞並授權總經理執行,惟並無相關資料證明該二人為公司「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且亦未提示上下班簽到退紀錄及載明職稱或擔任何項工作之證明文件供核,故予以剔除。 (資料來源:20040730 賦稅署) ◎營利事業領取之拆遷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領取之各項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核實認定。
該局指出,某公司領取政府發給之拆遷補償費,未依規定申報其他收入課稅,雖該公司已於結算申報書帳載結算金額欄內註明揭露上述所得者,依財政部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台財稅第九二○四五三○一二號函之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但該公司既未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就該領取補償費部分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自行繳納,該項短繳之稅款,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一併徵收。 (資料來源:20040730 賦稅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