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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9/30

內  容  索  引:

◎本會對於無法或不願履行股票公開發行義務者,將主動廢止其股票公開發行,以強化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機制;並已函請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研修相關規範,以加強申請上市(櫃)公司輔導資訊揭露及落實輔導期間之管理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進行私募,自該私募交換公司債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始得行使交換權。

精  采  內  容:

◎本會對於無法或不願履行股票公開發行義務者,將主動廢止其股票公開發行,以強化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機制;並已函請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研修相關規範,以加強申請上市(櫃)公司輔導資訊揭露及落實輔導期間之管理

為加強對未上市及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並保護投資人權益,本會對於無法或不願履行股票公開發行義務者,將主動廢止其股票公開發行,以強化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機制;並已函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研修相關規範,以加強申請上市(櫃)公司輔導資訊揭露及落實輔導期間之管理。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與第六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廢止其股票公開發行,並強化資訊之公開。但已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向法院聲請重整或進行重整中者,不在此限:

(一)公司已解散者:

如經相關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通報或發現公司已解散者,本會得逕予發函廢止其股票公開發行。

(二)經本會函請公司說明其財務業務狀況或基本資料,無法依登錄或查詢之地址送達相關文件,經本會洽詢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等,仍無法送達,復經本會依行政程序法第八十條規定公示送達後,逾期仍未辦理者:

本會於依行政程序法第八十條規定之公示送達方式辦理時,將併提醒其注意逾限未辦理者,本會得廢止其股票公開發行,如經依行政程序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公示送達生效日期及規定之期限屆滿後,其仍逾限未辦理者,則本會逕發函廢止其股票公開發行,且依公示送達方式通知。

(三)未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公告申報財務報告或經函請限期重編財務報告逾期仍未辦理者:

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發函處分公司負責人,並函告公司業經本會註銷股票公開發行,若公司於六個月內依本會規定改善者,得申請恢復公開發行,若逾期未依本會規定改善者,本會將發函廢止其股票公開發行。
(資料來源:20020930 證期會)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進行私募,自該私募交換公司債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始得行使交換權。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進行私募,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自該私募交換公司債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始得行使交換權。
(資料來源:20020930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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