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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7/30

內  容  索  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函釋股份轉換相關會計處理

◎因未償債務所衍生之相關問題

◎納稅義務人參加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獲得獎金或獎品時,給付(舉辦)單位應按中獎獎金(或獎品市價)扣繳百分之十五的稅款,如果中獎獎項屬現金,給付單位可先將扣繳稅款自中獎獎金總數內扣除後,再將淨額給付給中獎者;如果獎項是獎品的話,給付單位得要求中獎人繳付應扣繳的稅款。

◎營所試算暫繳申報須知

精  采  內  容: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函釋股份轉換相關會計處理

金融機構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如該金融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原係聯屬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應以帳面價值入帳;如金融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原非聯屬公司,則金融控股公司應就其性質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或基金會(八十五)基秘字第二二O號函有關「權益結合法」之規定處理,惟採「購買法」時,如無法依基金會(九十一)基秘字第O二八號函規定判斷何者為收購公司時,仍應準用權益結合法之方式處理。
(資料來源:20020730 證期會)

◎因未償債務所衍生之相關問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案件時,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如有確實之證明者,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張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該局特就日前某納稅義務人因未償債務所衍生之相關疑義提出說明。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主張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死亡前未償債務,較常見者如被繼承人死亡前向金融機構借款、死亡前消費之信用卡簽帳款,或死亡前就診之醫療費用等,其符合上述扣除之前提為借貸或消費行為確屬被繼承人死亡前行為,且衍生之相關款項截其死亡日尚未償還。
  該局曾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並由其繼承人為債務保證人,是否繼承人拋棄繼承即可免除保證責任疑義?該局併予說明: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其繼承權。因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後,從此與繼承無關,故不適用同法第一一五三條規定,即毋須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但須注意的是,此種拋棄繼承權行為並不影響其上揭債務保證人身分,其仍負有該債務之保證責任。
  該局日前即受理一件類似上述情形之遺產稅申報案,該案納稅義務人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以所有土地為擔保向銀行借款五百萬元,應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惟因其繼承人為該項債務保證人,又違約繳納本息,致為避免擔保借款之土地被債權銀行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洽詢可否於辦理繼承前先行賣出土地之疑義?該局仍予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故本案納稅義務人仍須於取得該局核發該遺產稅案之相關完稅證明書,始可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
(資料來源:20020730 賦稅署)

◎納稅義務人參加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獲得獎金或獎品時,給付(舉辦)單位應按中獎獎金(或獎品市價)扣繳百分之十五的稅款,如果中獎獎項屬現金,給付單位可先將扣繳稅款自中獎獎金總數內扣除後,再將淨額給付給中獎者;如果獎項是獎品的話,給付單位得要求中獎人繳付應扣繳的稅款。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參加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獲得獎金或獎品時,給付(舉辦)單位應按中獎獎金(或獎品市價)扣繳百分之十五的稅款,如果中獎獎項屬現金,給付單位可先將扣繳稅款自中獎獎金總數內扣除後,再將淨額給付給中獎者;如果獎項是獎品的話,給付單位得要求中獎人繳付應扣繳的稅款。
該局表示,目前有不肖分子利用手機簡訊方式通知民眾,恭賀民眾獲得某抽獎活動的獎金伍十萬元,並要求於領取獎金前先行匯撥百分之十五的扣繳稅款給舉辦單位,以便辦理領取手續,最近高雄縣有位王姓民眾不察其中有詐,依通知匯款柒萬伍仟元後,許久未接獲該獎金,經查證舉辦單位為虛設之公司,電話已無人接聽,經媒體報導才發現不少人也同樣上當受騙了。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詐騙集團之手法非常多,請民眾千萬要小心,如果有接獲類似的中獎通知,可以要求舉辦(給付)單位將扣繳稅款自中獎獎金總數內扣除後給付淨額,如果獎項是獎品時,也要經過仔細查證屬實後比較可靠,以免吃虧上當,獎金不但拿不到,反而白白損失匯出的扣繳稅額。
(資料來源:20020730 賦稅署)

◎營所試算暫繳申報須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採用試算前半年所得額之對象,僅限於九十一年度前六個月之暫繳損益試算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已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並如期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申報之公司組織。
  該局指出:近來頻頻接到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有關試算暫繳申報程序,更有納稅義務人欲到該局辦理暫繳申報。由於暫繳申報期間已改為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故除採十一月制之特殊會計年度案件,須於七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辦理暫繳申報外,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請依所得稅法規定於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仍不得採試算方式辦理暫繳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其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亦不得採試算暫繳申報。
  該局籲請欲採試算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20730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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