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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5/30

內  容  索  引:

◎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乙案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合併則免申請

◎九十年度發生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應按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或非常損益,免累積為資本公積。

◎夫妻離婚時,一方給與他方之贍養費,是否應該課稅?

精  采  內  容:

◎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乙案

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乙案,本會二十八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公司法第六條公司執照廢止,配合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將申請換發有價證券時須檢附之書件修改為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後之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

(二)因應公司法第二十條將「營業年度」修正為「會計年度」,配合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相關文字。

(三)因應公司法刪除第二八八條,並將其第七款移列至新增之第二八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配合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五款引用公司法條文之條次。
(資料來源:20020530 證期會)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合併則免申請

財政部表示︰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徵契稅,惟係以發行新股取得房屋所有權,核屬買賣性質,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至依同法所為合併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因非屬申報繳納契稅範圍,免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
依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合併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徵契稅。至所稱﹁分割﹂依同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分割:指公司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作為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或該公司股東對價之行為。﹂是依該法進行分割之建物移轉,應非屬契稅條例所稱之分割,惟核屬買賣性質,應依契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另合併之建物移轉,依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合併: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並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核非屬申報繳納契稅範圍,免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
(資料來源:20020530 賦稅署)

◎九十年度發生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應按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或非常損益,免累積為資本公積。

北區國稅局指出九十年度發生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按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或非常損益,免累積為資本公積。


北區國稅局指出由於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刪除第二百三十八條有關資本公積之規定,而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之適用,致所衍生資本公積相關處理的問題,經濟部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邀集產官學界代表研商因應措施,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發布經商字第0九一0二0五0二00號令,其中有關「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轉列資本公積部分,其商業會計處理如下:一、九十年度發生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或非常損益。二、八十九年度以前所累積者,依企業自治原則,由公司自行決定要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惟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且所有數額應採同一方式且一次處理。


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在召開九十一年度股東會時,對於九十年度發生之處分資產溢價收入,不需再轉列資本公積,而對於八十九年度以前因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所累積之資本公積,則由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採同時且同一方式仍列為資本公積或轉列保留盈餘,而今年度在申報八十九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仍應按未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20530 賦稅署)

◎夫妻離婚時,一方給與他方之贍養費,是否應該課稅?

夫妻離婚時,一方給與他方之贍養費,是否應該課稅?這是一般離婚夫妻常有的疑問。據財政部日前所作的最新解釋令,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贍養費因法院判決或雙方協議之給與,不課徵綜合所得稅,係自財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發布解釋令起生效;至於以往相關的函釋規定,則自該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20020530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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