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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4/30

內  容  索  引:

◎補充釋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以其持有期限二年以上之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因公司合併致償還標的之股票前後持有期限是否得併同計算

◎核定台灣證交所函報「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例或融券保證金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第三條及櫃檯買賣中心函報「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例或融券保證金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第四點,修正要點如下:

◎營利事業如藉關係企業間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以規避或減少稅負,將遭到調整補稅。

◎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時,如發現營利事業有帳載不實或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等情事,應確實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查核,以免嗣後該營利事業遭國稅局剔除補稅甚至科處罰鍰而使會計師連帶受處分。

◎營利事業利息支出應符合稅法規定始准列支

◎營利事業超限提列之備抵呆帳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九十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自五月一日展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綜合所得稅較常發現之違章類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被補稅及處罰

精  采  內  容:

◎補充釋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以其持有期限二年以上之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因公司合併致償還標的之股票前後持有期限是否得併同計算

  為因應企業購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申報(請)發行交換公司債,其償還標的股票之公司,如有合併、收購或轉換而換發股票情事者,相關股票於合併、收購或轉換前之持有期間得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20020430 證期會)

◎核定台灣證交所函報「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例或融券保證金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第三條及櫃檯買賣中心函報「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例或融券保證金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第四點,修正要點如下:

  經暫停信用交易之上市櫃公司於次年起,得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者,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於市場即時資訊公告,公告該項資訊並於五日後審核,經審核符合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規定者,即公告自次五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未提出申請者仍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
(資料來源:20020430 證期會)

◎營利事業如藉關係企業間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以規避或減少稅負,將遭到調整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藉關係企業間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以規避或減少稅負,將遭到調整補稅。該局抽查八十八年度關係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涉及異常交易者計十四家,經查核後調增課稅所得額近六億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達七千七百多萬元,因此八十九年度仍將繼續加強查核關係企業間之交易及資金往來情形,以防堵漏稅歪風。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間之交易或資金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屬非常規交易,該局將依規定調整補稅:
一、以偏低價格出售原料、半成品或製成品,或以偏高價格購入原料、半成品或製成品。
二、以偏低價格讓售(或出租)財產、生財設備,或高價承受(租),藉以安排損益。
三、無償或低價讓與無形資產、專利權及商標權,或高價承受,未作合理分攤。
四、資金相互調撥或借貸往來,不收取或支付過高利息。
五、藉收入、成本、費用及非營業損益之攤計,規避或減少稅負。
六、針對稅率之不同、獎勵減免之有無及盈虧情形,以不正常之收付安排規避稅負。
七、虛設投資公司藉反覆增減資,達到避稅及利益輸送之目的。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將全國之關係企業資料建檔,只要透過營業稅資料庫系統調取進銷項資料,或利用營利事業列報應收、應付款項資料,與關係企業電腦檔比對,即可查獲關係企業異常交易,希望營利事業不要心存僥倖。另外前述案件如係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而會計師未於簽證報告中揭露並調整,該局將視情節輕重移送財政部追究會計師責任或列為評量會計師簽證品質之依據。
(資料來源:20020430 賦稅署)

◎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時,如發現營利事業有帳載不實或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等情事,應確實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查核,以免嗣後該營利事業遭國稅局剔除補稅甚至科處罰鍰而使會計師連帶受處分。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時,如發現營利事業有帳載不實或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等情事,應確實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查核,以免嗣後該營利事業遭國稅局剔除補稅甚至科處罰鍰而使會計師連帶受處分。
  國稅局指出,較具規模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多委由會計師簽證申報,雖然大多數會計師均能本於專業知識依稅法規定辦理,惟該局發現尚有少部分簽證案件,營利事業明顯有違失情事,會計師卻未予調整或於簽證報告及工作底稿中揭露,列舉最近一年內發生之異常情形如下:
一、 原物料耗用成本,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之適用順序查核。
二、 取具金額較大或與稅法規定不符之普通收據,簽證報告應敘明並抄錄附案或調整。
三、 對於營運資金不當挪用或借款供關係企業無償使用,其相關利息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七條規定調整。
四、 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應確實列報符合法令規定之加計及減除項目,以避免計算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生錯誤。
五、 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簽證報告應敘明各項支出內容、研究性質及提供研究計畫、研究紀錄、報告等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提醒會計師代理所得稅簽證事務時,如發現營利事業有帳載不實或不當情事,應促請其改正,並於簽證申報時依法調整,否則經國稅局查有明顯違失,將依情節輕重按「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違失移付懲戒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20020430 賦稅署)

◎營利事業利息支出應符合稅法規定始准列支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景氣持續不佳,營利事業因營運週轉需要向金融業、個人或同業借款之情形普遍存在,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利息支出時,應注意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嗣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致影響權益。
該局指出,最近即查獲轄內某家營利事業負責人,因私人交情將公司資金八千餘萬元貸予個人某甲週轉,且未收取利息,惟公司復因營運週轉資金不足而向金融業借款一億餘元,致八十九年度所申報利息支出八百餘萬元,遭該局依法剔除,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百餘萬元。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一方面向金融業借入款項支付利息,另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支出或其差額,不予認定;又營利事業如有向金融業借款,其利息支出之認定,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之款項為限;其若以負責人、股東或其他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所支付個人之利息,須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方可核實認定為利息支出。
(資料來源:20020430 賦稅署)

◎營利事業超限提列之備抵呆帳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利事業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提列之備抵呆帳,其提列數超過稅法規定限度部分,依法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且該項超限金額尚未實際發生,亦非屬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九款規定之減除項目,故提列備抵呆帳超過稅法規定部分,於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尚不得列為減除項目。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在查核營利事業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八十七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將資金融通於關係人之其他應收款所提列之備抵呆帳超過稅法規定部分,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而遭剔除補稅,該局審查人員強調,依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規定,營利事業應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百分之一限度內酌量估列備抵呆帳;金融業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但依據財政部七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台財稅第三六九一七號函及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台財稅第八九0四五0九三四號函意旨,營利事業提列之各項準備,係屬預計可能發生之損費,先期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專供抵減實際發生損費時之用,其數額應以所得稅法規定額度為限。其提列或超列之各項準備,因與所得稅法規定不合,經稽徵機關調整剔除部分,由於該項損費尚未發生,應不得於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項目。
中區國稅局審查人員重申,依據稅法規定,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此外,提列或超列之備抵呆帳因與所得稅法規定不合而自行剔除、經會計師查核剔除或稽徵機關調整剔除部分,均不得再自未分配盈餘中減除,否則不僅會遭致補稅,還要科處罰鍰,該局審查人員呼籲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之權益應特別留意。
(資料來源:20020430 賦稅署)

◎九十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自五月一日展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綜合所得稅較常發現之違章類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被補稅及處罰

九十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自五月一日展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綜合所得稅較常發現之違章類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被補稅及處罰:
一、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而發生短漏報所得:納稅義務人雖委託他人代為申報,其效力及於本人,如有違章情形,本人仍應受罰。
二、父母無所得,但未成年子女之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應以父或母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
三、未接獲或遺失所得扣(免)繳憑單,致短漏報所得或未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不能以未收到扣(免)繳憑單而主張免除申報義務。
四、漏未申報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只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卻未合併申報扶養親屬所得。
五、申報所得額按扣繳憑單「所得淨額」填報,造成短報所得情形。
六、虛報已死亡親屬免稅額。
七、夫妻分開辦理結算申報:依稅法規定,個人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才可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夫妻如確因分居事實無法合併申報,雙方仍應分別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事實,才可免處罰。
八、漏報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所得:不少軍公教退休人員,誤以為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免扣繳而漏未申報。
九、購買不實捐贈收據,列舉大額捐贈扣除:少部分證券公司營業員、保險業從業人員或醫師等高所得者,以低價購買大額來路不明偽造不實之慈善機構捐款收據。
十、個人買賣或出租房屋,因故取消契約,所收取之違約賠償金或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未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十一、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漏報各該事業營利所得或應分配盈餘;或按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自行調整營利所得,卻未按調高所得額列計申報。
十二、誤以為執行業務所得及經營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其他所得,由稽徵機關核定即可,漏未申報。
十三、佃農因地主收回出租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而收取概括性補償費,屬佃農之其他所得,卻漏未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
十四、個人占用他人土地建造房屋,土地所有權人為協助順利搬遷而給付地上物搬遷補償費屬其他所得,所得人應以該筆搬遷補償費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為所得申報,如無法取得相關證明,則以補償費收入半數為其他所得。
(資料來源:20020430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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